申請延期繳納
1、延期繳納應具備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報送資料:
(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3)資產負債表;
(4)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3、申請時間: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審批權限和期限:
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自受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5、對予已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基層稅務機關自收到上級稅務機關批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發《核準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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