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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個人房屋買賣應交哪些稅
現在,個人買房要交稅這是眾所周知的,那么大家知道買房要交哪些稅嗎?
一、營業稅
個人銷售房屋適用營業稅稅目為銷售不動產,適用稅率5%,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自2005年6月1日起,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容積率?.0以上(含1.0)。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屋面積以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
3、實際成交價格在同區域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二、個人所得稅
1、計稅依據: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稅率:個人轉讓房產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后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稅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三、土地增值稅
1、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對納稅人轉讓舊房未進行評估的,根據蘇地稅發(1999)087號文規定:對納稅人轉讓舊房可按轉讓收入的50%至80%作為扣除項目計征土地增值稅(我省執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
2、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十、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六十。
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4、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
對個人銷售住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以合同所載金額依萬分之五稅率征收印花稅。
五、城建稅
1、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
六、教育費附加
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
七、地方教育附加
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征收。
買房簽訂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關于房產抵押
律師建議購房人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登記的有關情況。如果查實開發商已經辦理了購房人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在此情況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并賠償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損失。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等損失。當然,由于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并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二)關于“不可抗力”
作為購房合同中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想去推定,否則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在現行房地產交易中,發展商通常將以下事項列為不可抗力條款下的免責事項:
1、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2、市政配套的批準與安裝的延誤。
其實,發展商所述的這兩種情況,依據法律的規定都不具備不可抗力的三個必備條件,即并非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簡單地分析一下,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難和技術問題是開發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預見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開發商在建造房屋過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擔的風險,而不能將此風險轉移給購房者。同樣,市政配套的批準與安裝具有一定的程序性,開發商在最初總體規劃時就應當可以預見批準與安裝的期限,如果確實是政府行為而導致延誤的,那也是開發商在開發房產過程中可以預見和可能要承擔的風險,而不能將此風險轉移給購房者。
(三)關于拍賣房
提醒消費者競買時要掌握以下要訣:1、了解所競買房產的權屬狀況。2、了解房屋的面積、結構、配套設施、周圍環境。3、競買人可選擇兩個以上的標的競拍。4、了解拍賣機構能否提供按揭貸款服務。5、要反復比較判斷該房產的價值,以確定適當的心理價位。6、注意選擇合法的房地產拍賣機構。7、有必要對拍賣房進行實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資料。
(四)關于面積縮水
購房合同及其他文本提供的房屋面積數往往只是“預測面積”,實測面積待樓盤竣工之后,方能告知購房人,所以此時還無法最后確定是否有面積欺詐行為;如果購房人已經拿到產權證,且產權證上所標明的實測面積是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承認的法定測量單位測定,一般也不會有面積欺詐行為。但是,不排除測量結果存在一定的誤差。如果購房人對產權證上所標明的面積存有懷疑,可以上訴法院或申請仲裁。因為,就現行的法律法規而言,面積的復測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請,測量單位一般不接受個人及其他組織的復測要求。
(五)關于公攤面積
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公攤面積。公攤面積是所有業主均有權利使用的面積,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里關于分攤的內容的規定,包括三類:房屋本體公用設施(樓梯、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以及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開發商是無權把公攤面積出售給個人的,法律上公攤面積屬于業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如開發商將公攤面積出售給個人則已經違法,消費者完全可以起訴該開發商,有權要回自己的公攤面積或者退房,并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凱然
(六)關于廣告虛假
開發商在廣告中的宣傳是一種要約邀請。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出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廣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而開發商做廣告,其意只在通過廣告招攬購房者,啟動其購買意向,然后再商談具體買賣合同的內容,因此廣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當然對開發商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因此希望廣大讀者如果在簽購房合同時憑借廣告作標準,那么在購房合同中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要求將開發商在廣告中的承諾寫入合同,或作為合同的附件,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你在購房中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七)關于補充條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是買賣雙方平等自愿訂立的合同,對于開發商不同意購房人在合同中簽訂補充條款的行為,購房人完全可以不購買其開發的房屋。但因為有些購房人在交納定金時,未與開發商在認購書中作出“如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開發商應將定金全額退還”的約定,購房人在交納定金后,開發商不同意購房人在合同中簽訂補充條款時,購房人往往比較被動。因此,建議購房人在交納定金前,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并與開發商協商修改條款或補充條款的事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及其補充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納定金時在認購書中與開發商作出上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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