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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辦理
一、業務名稱
延期繳納稅款審批
二、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6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四、提供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3 份。
(3)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保費支出情況,連續3 個月繳納稅款情況)。
(4)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5)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6)《資產負債表》。
(7)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辦理程序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六、辦結時限
20日內辦結
七、注意事項及溫馨提示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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