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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雙方都需繳稅
某房地產公司拖欠建筑公司100萬元工程款,經雙方協商,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不過,對于如何就這一以房抵債行為進行稅務處理,房地產公司和建筑公司都沒有概念。
其實,抵消債務是一種取得經濟利益的清償形式,因此,抵債雙方都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就此而言,房地產公司和建筑公司都應納稅,但應納稅種有所不同。
房地產公司應繳稅種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71號)規定,對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抵償債務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土地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抵償債務,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建筑公司應繳稅種印花稅繳稅依據同上,因為合同雙方適用的印花稅稅目、稅率是一樣的。
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依照規定繳納契稅。由此,建筑公司通過抵債方式取得房屋就是承受方,應為契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提供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用房屋抵債就是有償的經濟利益。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建筑公司取得抵債房次月起,應當申報繳納房產稅,應從抵消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抵消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建筑公司從抵消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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