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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稅收征管法對納稅檢查的相關規定

        時間:2022-06-13 03:39:37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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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管法對納稅檢查的相關規定

          一、稅務檢查概述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是監督、控制稅收法律、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稅收管理過程的核心手段和必要環節。稅務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和專案檢查等。

          二、稅務檢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享有如下稅務檢查權: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七)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八)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三、稅務檢查中納稅人的權力和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4、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力;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力;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四、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的義務

          1、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五、稅務檢查的基本程序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稅務檢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選案、檢查實施、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四個環節實行分工負責,相互合作、相互制約。

          (一)選案是確定稅務檢查對象的過程,稅務檢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方法單獨或綜合產生:

          1、利用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進行篩選;

          2、根據檢查計劃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選案;

          3、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交換的資料確定。

          (二)、檢查實施是對檢查對象進行納稅檢查,客觀、公正地反映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的過程。

          (三)審理是對檢查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法律法規的適用進行甄別、定性的過程。

          (四)執行是向納稅追繳不繳少繳和欠繳稅款的過程,可以采取金融機構扣繳,查封、扣押、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

          六、稅務檢查告知事項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聽證請求;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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