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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復業登記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需要停業的,應在停業前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并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
2、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過審核(必要時可實地審查),對已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交回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的申請停業納稅人,即時辦理停業登記,發放《核準停業通知書》。
3、納稅人停業期滿或提前恢復營業,應在恢復生產、經營前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稅務機關確認后,制作《復業單證領取表》,納稅人確認簽章后即時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納入正常管理。
4、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填寫《延期復業申請審批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后發放《核準延期復業通知書》,方可延期。
5、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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