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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的歷程
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制度,并且給予外資企業以優惠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曾作為改革開放初期吸引外資的一項重要政策,在我國實行多年。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大致涉及企業所得稅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幾個稅(費)種。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這種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越來越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產生的矛盾日益突出,對此,1994年以來,全國人大、國務院著手逐步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直至2010年12月1日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外資企業在稅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國民待遇”才宣告終結。
·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始適用我國統一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管理條例。
·2006年12月,新修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首次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7年1月1日,新的《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始實施,將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車船稅,統一適用于各類納稅人。
·2007年3月《企業所得稅法》頒布,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此前,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5%,合資企業為17%,而內資企業則為33%。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在有關納稅人范圍的規定中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資企業和組織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將依照我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至此,內外資企業稅制實現了全面統一,外資企業在稅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國民待遇”被徹底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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