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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稅審批(出口退稅除外)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提出退(抵)稅申請,稅務機關應按規定進行辦理退(抵)稅。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自行發現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應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在系統中正確錄入《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信息(CTAISV2.0所有退稅業務均需要全部錄入,CTAISV1.1只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兩種業務需要錄入),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所屬期申報表信息
2.所屬期財務報表信息
3.所屬期稅款入庫信息
將以上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進行核對,看填寫內容是否一致、填寫是否齊全等。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返還一份給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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