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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退稅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符合規定可以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核實,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審批手續,將應退還的車輛購置稅退還納稅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2.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3.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稅證明正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申報信息和稅款繳納情況;
(2)審核《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調閱申請退稅車輛的電子檔案和實物檔案,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核對,確定是否符合退稅規定;
(4)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5)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6)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通過系統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申報征收信息
2.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信息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退稅意見。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還上一環節;符合退稅條件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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