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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高新區孵化企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貴陽高新區孵化企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實施頒發了,有什么具體內容呢?
貴陽高新區孵化企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扶持區屬中、小型科技企業,創造良好的創業環境和支撐體系,發展貴州高新技術產業,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決定設立孵化企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
第二條 扶持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與貴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簽訂《孵化協議》的區屬中、小型科技企業。
第三條 扶持資金分為三類:
1、項目種子資金,主要扶持孵化企業所持的優良項目。
2、創業啟動資金,主要扶持進駐創業園的孵化企業,重點是留學回國人員創辦的企業。
3、服務支助資金,主要用于對孵化企業申報各級各類基金、計劃時提供的支助,還可以用于咨詢、培訓、評估、顧問等中介服務的`集中采購。
第四條 扶持資金的來源為高新區財政每年科技三項費、專項經費等撥款。
第五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委托貴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服務中心)負責。
第六條 扶持資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高新區納稅企業所持有的科技項目。
2、項目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技術水平至少是國內領先。
3、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接受扶持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區屬中、小型科技企業。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推廣等業務。
3、有詳盡、切實可行的創業計劃,且具備基本執行條件。
4、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八條 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扶持資金可對孵化企業提供不同形式的支持。同一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同時享受三種資金;項目種子資金和服務支助資金可以在孵化期內重復享受,而創業啟動資金不得重復享受。
第九條 項目種子資金單項最高額度為25萬元。接受項目種子資金的企業,3年內應允許創業服務中心按資金投入時的企業股價購買一定比例的企業股權。
第十條 創業啟動資金為一次性支助資金,具體標準詳見《貴陽高新區創業園優惠政策(草案)》。
第十一條 接受扶持資金支持的企業,應事先與創業服務中心簽訂有關協議。孵化企業畢業后如離開貴陽國家高新區異地發展,應將受支持的扶持資金連同本息返還給創業服務中心,創業服務中心可按有關法律程序負責追繳,追繳后上交高新區財政。
第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對扶持資金的管理按照保值增值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宏觀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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