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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辦法
《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辦法》已經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以下是小編分享的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辦法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核準企業投資項目的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甘肅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5年本)》所列項目的,應按照該目錄規定權限進行核準。屬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地方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初步審核并上報;其余核準類項目根據政府確定的核準權限分別由省級或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的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由省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的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四條 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按國家規范的通用文本格式編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報告替代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及項目概況;
(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
(三)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
(四)節能方案分析;
(五)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
(七)經濟影響分析;
(八)社會影響分析。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送以下材料:
(一)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評估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由省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應由項目所在市州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申請報告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后報省級項目核準機關。省屬企業投資建設應當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省級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附有項目所在市州項目核準機關意見的項目申請報告。
第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請人。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對需要評估的重大事項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反饋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 對于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可以采取聽證、專家評議等方式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對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項目申報單位如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國家及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四)地區布局合理,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四條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或未批準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失效。
第十五條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六條 對已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索賄接受別人的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甘肅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5年本)》所列項目的,參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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