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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創業者申請補貼時,應持續正常經營一個月以上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關于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更多熱點創業項目參考歡迎訪問(www.oh100.com/chuangye)。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大眾創業工程打造創業之都的意見》(青政發〔2015〕15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行動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6〕1號)、《關于全面開展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的通知》(魯人社發〔2012〕27號),現就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一次性創業補貼
1、創業實體繳納社會保險問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對注冊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有雇工個體工商戶的創業者,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時,需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政策在創業實體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創業后創業者本人需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創業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內,應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2、創業補貼范圍問題。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的創業者應誠實守信、正常經營,同一個創業實體或同一個創業者只能申領一次創業補貼。下列情形不納入創業補貼范圍:⑴提供虛假創業證明、失地證明、生產經營等材料的;⑵注冊后沒有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⑶創業者此前已創辦實體正常經營且辦理就業手續一年以上,申請補貼前注銷原實體、辦理失業登記重新注冊辦理就業手續的(以工商注冊和就業登記為準);⑷經區市人力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不符合創業補貼申領條件的其它情形。
3、實地核實問題。創業者申請補貼時,應持續正常經營一個月以上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各區市要通過組織公共就業服務工作人員或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等方式,采取通知核實和臨時核實相結合等措施對創業者是否正常經營進行實地勘驗。對提報虛假材料、虛構創業事實、未開展或中斷正常經營活動的,不予審核通過,不予發放或追回創業補貼并告知申請者本人。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補貼申請受理期間,至少組織實施1次通知核實和1次臨時核實;在創業者政策扶持期限2年內,至少組織實施4次實地核實和跟蹤扶持,及時核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實地核實應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核實后制作現場核實記錄(紙質件)由實施核實人簽字確認。對創業實體和創業者騙取、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的,除納入就業創業負面清單、在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標注、五年內取消申請各類就業創業補貼資格外,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追回騙取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被騙取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提供虛假證照印鑒、虛假證明材料的人員及中介機構,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向公安、檢察機關檢舉處理。
對落實實地核實制度、監督檢查措施有力有效、就業創業政策績效較好、就業創業信息化水平較高的區市,市財政每年按照區市受理創業補貼額度最高2%的標準給予獎補,獎補資金可用于實地核實、采集就業創業信息等支出。獎補資金按照創業型區市、街道(鄉鎮)獎補渠道,從市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資金撥付采取預撥清算方式,考核清算綜合考慮各區市就業創業臺賬設立、政策落實、監督檢查情況等因素,各區市應做好相應資料建檔工作。
4、終止創業資金退回問題。一次性創業補貼的政策扶持期限為2年,因創業者主觀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內終止創業或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根據終止創業或停保后剩余扶持月數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終止創業時間以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有效資質證明注銷、變更時間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地核實終止創業時間為準。對于政策扶持期限內存在不符合創業補貼范圍情形的,也應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者在享受創業補貼扶持期限內須按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中斷或停繳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含3個月),視為終止創業。鼓勵誠實守信、寬容創業失敗,對合法經營因市場變化經營不善、虧損欠費等客觀原因終止創業或暫停創業,主動告知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辦理相關失業、就業手續的創業者,享受政策滿3個月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滿12個月不滿18個月的,按18個月計算;并據此計算剩余扶持期限及退回補貼比例。對確有經營資金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退回資金可實行緩繳,緩繳期最長3個月;對退回資金確有困難的城鄉低保家庭成員、扶貧對象、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經本人申請、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市民政、殘聯、財政部門審核后,可予以免繳。緩繳、免繳須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審核、審批,具體流程由各區市自行制定。對退回創業補貼的,各區市應在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進行登記,創業者再次創業時,可按規定申請剩余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次性創業補貼退回由區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審核受理,資金按照市級50%、區市級50%的比例通過金融機構原渠道退回,自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拒不履行相關手續、拒不退回補貼資金的,除納入就業創業負面清單、在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標注、五年內取消申請各類就業創業補貼資格外,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依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5、明確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申領范圍。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創業實體,不含個體工商戶。對于青政發〔2016〕1號文件下發以后,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創業者以及其他符合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條件的,首次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質證明、正常經營并在創業實體按月為本人及職工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含補繳月份)滿1年,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向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6、精簡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申領材料。各區市要按照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統計局《關于廢止中小微型企業認定工作文件的通知》(青經信字〔2016〕49號)有關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對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創業實體,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出具的小微企業認定證明。
三、關于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7、調整創業者及招用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時限。《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鄉一體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19號)、《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青人社發〔2014〕21號)規定的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申領條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將原規定“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月份)”調整為“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4個月(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月份)”,其他申領條件不變。
四、關于用人單位吸納就業補貼政策
8、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補貼政策。《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鄉一體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19號)中規定的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從2016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具體期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于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9、將網絡商戶從業人員納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范圍。對于青政發〔2016〕1號文件下發以后,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在戶籍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心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其中,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和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補貼時除按《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青人社發〔2014〕21號)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需提供網絡地址、網絡交易平臺名稱及交易明細等有關證明資料。
10、簡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領條件。按照《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青人社發〔2014〕21號)規定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領材料,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對于從事家政服務、嬰幼兒看護服務、養老看護服務、病人看護服務等家庭服務事項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不需再提供按照國家規定取消的職業資格類證書,但仍需提供所服務家庭出具的證明。
六、關于職業介紹補貼
11、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青人社發〔2014〕21號)中涉及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停止執行,此前符合條件的,仍按原規定申領撥付。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并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關于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補貼
12、明確家庭服務業扶持范圍。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以下符合條件的家庭服務機構可申領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補貼和家庭服務業穩定就業崗位獎勵。⑴家政服務業: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潔、家庭秘書、家庭護理、管家等家庭事務管理活動,包括鐘點工等;⑵社區服務業:社區福利服務、社區便民利民綜合服務體系、社區環境服務、社區信息化等;⑶家外病患陪護服務業:醫院病患陪護、在其他場所的病患陪護等;⑷養老助殘服務業:社區養老助殘服務、社會化養老助殘服務等;⑸家庭外派委托服務:搬家服務、接送服務、家庭開荒保潔服務等;⑹家庭專業(特色)服務業:月嫂、育嬰師、家庭教師、家庭醫生、家庭顧問、家政咨詢師等。
13、調整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補貼申領條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家庭服務機構申領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時,不需再提供按照國家規定取消的職業資格類證書。已進行登記的家庭服務機構,對新招用員工制從業人員進行登記備案時,無需攜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青島市就業登記花名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等材料。
青政辦發〔2014〕19號文件下發后,進行登記的家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已從事家庭服務工作,但申領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補貼時已經離崗的,按照從業人員實際在崗月份發放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八、其它有關問題
14、關于正常經營界定問題。正常經營指創辦實體(不含個體工商戶)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含創業者本人)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創業者和招用人員按上述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有正常營業收支和一定的盈利能力。通過金融機構支付工資包括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或網銀代發、轉賬和匯款等形式支付工資,并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經營困難的創業者能夠全部提供下列資料的可視同為正常經營:創業者和招用人員按上述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營場所租賃費、水電費、物業費合理合法持續繳費憑證,按期納稅申報材料、工商年檢審核材料等。
15、關于高校畢業生界定問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5年內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未就業或由就業轉失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是指派遣期內本市戶籍城鎮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高校畢業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畢業生。休學創業高校畢業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經學校相關部門同意并開具休學創業相關證明材料的畢業生。
16、關于公共服務平臺獎補問題。按照《關于全面開展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的通知》(魯人社發〔2012〕27號)、《關于加強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的通知》(青人社字〔2013〕115號)有關規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對達到建設標準的,給予每個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100萬元獎補。獎補資金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市級已獎補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由于改變用途、調整結構等原因造成達不到建設規范和獎補標準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通過體制結算、階段內壓減轉移支付數額等措施追回獎補資金并納入市對區市平臺考核。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評估認定、獎補資金發放管理和區市平臺考核等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共服務平臺主管處室負責組織實施。
17、關于精簡申領材料問題。在辦理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業務中,能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或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獲取的信息,不再需要申請單位、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特殊情況除外),包括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就業創業證》、工商營業執照(或有效資質證明)、稅務登記證、“低保”證明等。受理經辦部門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范圍、申領條件受理核實申請材料,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享受政策人員范圍,不得隨意增加或降低申請條件。
18、關于網上經辦問題。依托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和“青島就業網”,加快推進就業、創業、失業業務經辦實行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反饋,對業務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實現全過程線上審核、一次性線下辦結。
九、關于資金問題
19、資金預算撥付問題。進一步規范市級專項資金管理,對市級負擔需撥付各區市的失業保險基金擴大使用范圍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資金,按照項目進度采取季度預撥、年度清算方式,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導向效益。按照市統一部署,各區市根據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資金使用和承擔的任務情況,向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需從市級就業專項資金、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擴大使用范圍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資金支出的下年度資金預算,由市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匯總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各區市應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報下季度用款計劃,由市就業服務中心在新季度開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后,向市財政局提報季度用款計劃,市財政局將資金核撥至市就業服務中心,由市就業服務中心撥付各區市。各區市每年12月份提報的下年度第一季度用款計劃,應按照歷年第一季度資金支出規模、統籌考慮政策落實等因素統籌安排,用款計劃經審核后,市級于來年1月20日前完成預撥。各區市應采取有效手段,進一步提高預算和用款計劃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出現季節性資金缺口,各區市應多渠道籌集墊付資金,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政策連續性和就業創業局勢穩定。預撥資金清算期為:2016年預撥資金市級清算期為2017年1月(以后年度以此類推),各區市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方式,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預撥資金清算形成清算報告,于2017年1月5日前報市就業服務中心。
市級負擔的失業保險基金擴大使用范圍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資金,按照國家、省政策變化及市與區市事權責任、支出責任劃分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20、資金監管問題。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就業創業資金、業務監督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誰受理、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問責機制。要針對享受就業創業政策人員建立健全管理臺賬,對正常經營、政策落實、資金發放、監督檢查等情況登記建賬,存檔備查;完善實地核查跟蹤服務機制,量化檢查評估內容和次數,健全管控機制。各區市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資金支出結構,確保就業創業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位;要加強資金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配合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出臺資金風險防控辦法,確保資金安全和使用規范。對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騙取就業創業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將采取專項監督檢查或委托第三方監督評價等方式,對區市就業創業政策落實和補貼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績效監督考核,監督考核結果與市對區市就業創業工作考核以及市級補助資金額度掛鉤。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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