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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為了促進吸納北梁失業人員就業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發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出臺啦,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管理辦法詳細資料,歡迎閱讀查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北梁創業促進就業工作,扶持北梁城鄉未就業各類人員創業,促進吸納北梁失業人員就業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全民創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內政發〔2008〕120號)、《中共包頭市委辦公廳 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北梁棚改區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包黨辦發[2015]36號)精神,結合《包頭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及北梁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河區財政局、東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合作開辦北梁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金融機構)等部門定期召開北梁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協調會議,督促落實部門責任,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推進北梁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開展。
第三條 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受東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包頭市創業貸款擔保中心監督指導,負責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的具體實施工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則與經辦金融機構和貸款人員簽訂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
第四條 設立創業貸款擔;鹳~戶。所需擔保基金由市財政撥付,實行專戶管理,存放于經辦金融機構,實行?顚S、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北梁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產生的利息一并納入擔;鹳~戶。經辦金融機構按照擔保基金與發放規模不低于1:5的比例執行。
第五條 建立聯合會審制度,由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財政局、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辦金融機構和貸款申請人所在社區共同對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發放、貼息等事項聯合進行審核、認定,進一步規范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工作。
第六條 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后,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須將借款人貸款資料一份報送至包頭市創業貸款擔保中心審核備案。報送資料包括:1、《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2、《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審核認定表》;3、《北梁創業擔保貸款借據》;4、《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聯合會審意見書》;5、《 北梁創業擔保貸款放款進度表》(月報)。
第二章 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的對象
第七條 已在本市內創業的持有《北梁房屋征收安置協議》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失地農民,在北梁新區創辦企業或帶動北梁失業人員就業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失地農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可申請北梁創業擔保貸款支持。
第八條 本市內有固定經營場所和一定自有資金,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企業法人或股東為北梁失業人員或招用北梁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北梁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支持。
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額度
第九條 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的期限2年。貸款到期還款后,企業繼續經營且經營狀況良好的,可申請續貸一次,期限不超過2年。其中,提供企業法人反擔保(人保財險、鑫諾擔保公司)的借款人,在貸款使用1年時須還清本金,本人提出續貸申請,經過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財政局、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辦金融機構和所屬社區共同考察審核通過后,辦理續貸申請發放。
第十條 北梁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限額1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發展前景好、帶動就業人數1:5以上的項目,貸款最高限額提高到50萬元;
第十二條 北梁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由東河區人社局、東河區財政局、經辦金融機構和企業所在社區根據企業經營和信用情況及吸納北梁失業人員就業情況聯合會審,共同確定貸款額度,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300萬元以內(含300萬元) ,貸款期限1年,貸款到期還款后,企業繼續經營且經營狀況良好的,可申請續貸一次,期限不超過1年。
第四章 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申請程序
第十三條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由個人自愿向所屬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或社區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七份)。
(一)借款人身份證件,包括《居民二代身份證》、《戶口簿》、《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證》等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審核認定表》;
(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證明實現自主創業的其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北梁房屋征收安置協議或所屬北梁社區出具的在北梁新區創業或帶動北梁失業人員就業的證明;
(五)《創業培訓結業證書》;
(六)《吸納北梁失業人員就業花名冊》;
(七)就業部門和經辦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借款人所屬社區收到個人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借款人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后,在《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審核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將材料送交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收到借款人所屬社區送來的相關資料后,對借款人資料進行復審,對復審合格的貸款項目,會同東河區財政局、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辦金融機構和所屬社區進行實地考察、聯合會審,通過后,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向經辦金融機構申報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按有關貸款管理程序發放貸款。
第十五條 借款人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向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六份):
(一)《北梁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業貸款申請表》《北梁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審核認定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企業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五)《貸款項目計劃書》及可行性報告;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七)抵押物預評估報告;
(八)所屬北梁社區出具的吸納北梁失業人員就業證明材料;
(九)董事會同意抵押意見書(董事會成員簽字);
(十)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職工《就業失業登記證》;
(十一)企業與當年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十二)上年度和本年度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十三)就業部門和經辦金融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借款人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完整、真實、有效后,會同東河區財政局和經辦金融機構聯合對申請貸款的企業進行實地考查?疾旖Y束后,由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財政局、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辦金融機構聯合會審,對聯合會審通過的企業,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抵(質)押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公證,由經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利率 貼息政策 貼息程序
第十七條 貸款利率 北梁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最高可上浮3個百分點;北梁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按就業部門與經辦金融機構協商確定的利率執行,但不高于上述北梁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北梁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八條 貼息政策
(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2]135號)文件精神,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創業主體開放,創業項目全部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扶持范圍并按微利項目由市財政據實予以全額貼息,對不屬于貼息貸款的項目不予辦理。
(二)對北梁勞動密集型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按照《中共包頭市委辦公廳 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北梁棚改區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包黨辦發[2015]36號)文件要求,由市財政予以全額貼息,超出《包頭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貼息范圍的貼息資金從包頭市北梁棚改區就業創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三)符合貼息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為4年,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業擔保貸款享受貼息政策期限為2年,逾期不貼息。
第十九條 貼息程序
(一)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財政局、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辦金融機構和借款人所屬社區對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進行聯合會審。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在《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審核認定表》或《北梁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審核認定表》上簽字、蓋章,并在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上加蓋“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專用章”,將貼息項目匯總情況報包頭市創業貸款擔保中心備案,由包頭市創業貸款擔保中心向市財政局申請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撥付。
(二)每季度結息日后5個工作日內,各經辦金融機構將貼息資金申請報告(附:貼息資金申請表、明細表及微利項目和小企業貸款計收利息清單等)報送包頭市創業貸款擔保中心和包頭市財政局。
貼息資金申請表包括貸款發生額、季初余額、季末余額、貸款發生筆數、申請貼息資金額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聯系電話等內容。
(三)北梁創業擔保貸款其他相關貼息程序參照《包頭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反擔保方式
第二十條 借款人為個人的,可提供以下形式的反擔保,
一、本市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可自愿為貸款人提供反擔保,貸款10萬元以內需提供1人反擔保;
二、經營穩定、效益較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中層以上干部,符合本地規定的法人代表和股東自然人可自愿為貸款人提供反擔保,貸款5萬元以內的需提供1人反擔保,貸款5萬元以上的需提供2人反擔保;
三、借款人高于貸款額度的有價證券、定期存單做質押,質押率90%。
四、符合本地規定的可變現房產、土地抵押,抵押率60%;
五、鑒于部分北梁失業人員無法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反擔保的情況,在企業法人和股東自然人的反擔保形式中,增加下列兩種反擔保方式做為補充試行:
1.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行(簡稱郵儲銀行)委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簡稱中保財險)為借款人提供反擔保;
2.由包頭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農商銀行)委托包頭市鑫諾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鑫諾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反擔保。
中保財險與鑫諾擔保公司須與經辦金融機構簽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合作協議,并在此類型貸款發放前,向經辦金融機構存入不低于貸款本金1:5比例的擔保金,(經辦金融機構不得使用創業擔保貸款擔保金)。借款人貸款逾期15日內,由經辦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追索借款人所欠本金及利息,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不承擔此類型貸款代位清償及追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以有價證券和企業的固定資產作反擔保,擔保額度不超過有價證券和企業固定資產評估價值的60%。
第七章 風險控制 貸款追償
第二十二條 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后,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辦金融機構和借款人所屬社區要共同進行貸后監督。貸后監督按以下步驟進行,并及時填報有關貸后監督表格。
1.企業經營狀況調查。在貸款期的1/2時進行,由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辦金融機構和所屬社區考察貸款是否按計劃和用途使用;企業經營狀況、收益情況、現金使用狀況,項目經營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法。
2.還款資金準備情況。要求在貸款到期前30天進行。主要由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辦金融機構和所屬社區采取現場考察或電話調查的方式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收益狀況和現金狀況。據此判定客戶能否到期歸還貸款,并建議客戶在不影響經營的情況下,開始準備還款資金。
第二十三條 北梁創業擔保貸款擔;饘蝹經辦金融機構貸款不良率達到3%時,應暫停發放新的貸款。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東河區財政局、金融機構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降低貸款不良率后,再恢復擔保業務。經金融機構追繳欠款或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后,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
第二十四條 經辦金融機構對已到期未及時歸還的貸款,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履行追索責任,并將貸款人違約記錄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第二十五條 5個工作日追索期結束后,經追索的借款人仍未歸還貸款本息的,經辦金融機構持《催收通知書》和《貸償通知書》,按照擔保金扣劃程序,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由中保財險或鑫諾擔保公司做為反擔保的貸款不在此范圍)并將扣劃擔保金憑證交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代位清償后,在法律關系上由擔保人變為債權人,應依法對借款人行使追償權。追償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訂還款計劃,盡快收回貸款;
(二)依法向借款人和第三方反擔保人追償;
(三)依法提起訴訟。
(四)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處置貸款抵押物;
第二十七條 對確因借款人死亡、判刑等原因發生代償的,按照財政部門貸款風險代償的有關規定具體執行。
第八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二十八條 東河區財政局負責協調市財政局及時足額撥付有關北梁創業工作專項資金,建立健全北梁創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與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北梁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和借款人所屬社區共同做好北梁創業貸款貼息資金的聯合審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和東河區北梁棚改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承擔北梁創業貸款的具體工作。設立北梁創業擔保貸款臺賬,加強擔;鸨O督管理。建立北梁創業貸款管理數據庫和北梁創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數據庫,貸款審核時,加強數據比對,防止出現超期和重復貸款現象發生。與東河區財政局、經辦金融機構和所屬社區共同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和實地抽查,核定其貸款額度、期限、是否貼息項目;跟蹤項目經營情況,從嚴控制貸款擔保風險。本著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則與經辦金融機構和貸款人員簽訂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積極接受政府、財政和人社部門的監督與檢查。代位清償后,及時對借款人和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按有關規定和程序上報代償損失和核銷手續。
第三十條 借款人所屬社區負責北梁創業貸款申請的資格審查及實地考察,嚴格審查北梁棚改區創業貸款申請人的資格、證件資料等情況,指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貸款;協助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經辦金融機構向未按期還款的借款人催收貸款;宣傳北梁棚改區創業貸款政策,引導創業者正確理解政策;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息資料檔案,定期分析創業貸款運作情況,及時做好與相關部門及經辦金融機構信息溝通。
第三十一條 經辦金融機構負責北梁創業貸款的發放、回收工作,履行貸款貼息職責。實地調查貸款申請人情況,核定貸款額度、期限和是否貼息項目;合理簡化貸款手續,對已發放的創業貸款單獨設立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的,要及時通報給相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追索貸款,對在規定期限內通過采取措施還無法追回貸款的,向擔保機構提出代位清償,同時必須積極協助擔保機構行使追索及法律手段;建立信用信息庫,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當貸款不良率達到擔保放大比例轉換的百分比時時,應及時告知東河區財政局、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積極探索和收集北梁創業貸款中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對運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及時反饋。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審計機構或中介機構定期對北梁棚改區創業貸款工作情況、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三條 向社會公開監督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北梁創業貸款事項的舉報。對監督舉報的問題,采取實地調查方式及時處理,及時反饋,并形成書面材料。對舉報查出的問題,一經核實堅決給予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
第三十四條 對在北梁創業貸款工作中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東河區財政局、東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河區創業貸款擔保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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