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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義務兵創業政策
第二十二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按規定向市民政局申領《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以下簡稱《自謀職業證》)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允許符合報考條件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服役期視為具有社會實踐的年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四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就業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未實現就業或沒有固定用工單位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在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具體按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轉業士官可選擇按市屬標準或鎮街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退役士兵就業后,其軍齡、待業時間,可一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職工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繳下列五類費用:
。ㄒ唬┕ど滩块T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二)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三)勞動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ㄋ模┦≌捌湄斦、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的項目收費;
。ㄎ澹┢渌嘘P登記類、管理類的項目收費。
第二十七條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ǘ⿲榘仓米灾\職業的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對服務型企業在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商業零售企業在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數的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 (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ㄈ⿲τ谛罗k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新辦企業、服務型企業和商業零售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在辦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三十條 對生產、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退役士兵,市、鎮、村應當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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