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衛生改革下糾紛訴訟機制的完善
醫患糾紛呈現出多且復雜,訴訟處理出現很多問題。怎樣分析衛生改革下糾紛訴訟機制的完善?
一、醫患糾紛訴訟的特點
研究醫患糾紛訴訟的特點,目的在于從中找到完善醫患糾紛訴訟解決機制,這樣的比較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和層面,可從醫患糾紛訴訟解決機制與其他醫患糾紛機制的角度,亦可從醫患糾紛訴訟與其他糾紛訴訟之間進行比較的角度,這樣兩個角度,前者涉及到選擇何種機制的問題,而后者更具實踐操作意義,因此本文采取醫患糾紛訴訟與其他糾紛的比較中,尋找醫患糾紛訴訟的特點。醫患糾紛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屬于比較難以處理的一種糾紛,且其涉及到醫學領域,致使其與其他糾紛案件有著明顯的不同:
1.案件大部分都依照侵權糾紛進行處理
在醫患糾紛訴訟中,受侵害方大多提起的為侵權之訴,而非違約之訴,這其中主要考慮的因素在于醫療護理中出現的過錯經常將導致患者身體健康的重大損害,侵權之訴相較違約之訴,無合同約定之累,在實際損失基礎之上,更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大多較大。那么這樣一種訴訟方式的選擇,就必然需要更加專業的審理判斷,原因侵權責任的確立與否,乃在于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過錯四要件的兼具,這四個要件無一不需要證據的支撐,又結合醫療活動的專業性,無專業的審理判斷,則無公正的審理結果。
2.審理中涉及到專業證據及鑒定,審理難度比較大
在醫患糾紛訴訟中,大量的證據依賴于醫生開具的病歷資料,目前醫院存在的現狀是,醫生沒有對病歷資料引起足夠的重視,尚未意識到病歷資料不僅是醫務活動的簡單重復,更是疾病規律的記載,同時有可能成為出現醫患糾紛時的證據。同時在這一過程中,對病歷資料的管理上,醫院也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例如:存在病后臨時補病歷資料、有家屬手術同意書,但無術前麻醉通知書,病患住院期間的護理資料缺失。醫患糾紛的案件由于涉及到確定醫療行為過錯問題、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問題的審查必須依賴于司法鑒定,審理期限被延長,且法院沒有具有專業知識審理人員,該類案件的證據審查存在較大的難度,案件的審理速度減慢,導致在該案件的審理期間要進行大量的協調工作,處理難度較大,審理的期限較長,最終結果就是結案率不高。
3.訴訟結果多為判決
醫患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和訴訟三種,大部分糾紛都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相關部門的調解得到解決,能夠進入訴訟領域的糾紛都是難以通過柔和方式進行解決,調解結案的幾率很小。這種案件都是雙方在醫療責任和賠償數額上出現很大的分歧,雙方都無法做出讓步,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為結案大多是以判決的形式,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非常少。
二、醫患糾紛訴訟解決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醫療制度得到了改善,同時人們法治意識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醫患糾紛增多。2002年,全國這類事件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則超過了1萬起。根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內地每家醫院平均每年發生醫患糾紛66起,三甲醫院中平均發生36起左右,發生患者打砸醫院事件五點四二起;全國有70%的醫院出現過病人及其家屬威脅、圍攻甚至毆打醫務工作者的現象。中國醫師協會2008年10月16日至20日,在北京、湖南、甘肅、大連、沈陽、武漢等地,向350家醫院就“醫鬧”現象做了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被調查的350家醫院中,“醫鬧”事件發生率為97.92%。醫患糾紛呈現出多且復雜,訴訟處理出現很多問題。
(一)法律適用問題
由于當前我國立法的雙軌制,當前醫患糾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就是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的雙軌制,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法律適用出現問題,比如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時候,該如何適用才能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是當前很多醫患糾紛并不都是醫療事故的案件,有的只是存在醫療過錯或者不足,法院只是在確定賠償標準和責任出現一定問題。
(二)醫療事故鑒定問題
由于醫療領域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大多數法官無法對醫療糾紛的問題作出專業的判斷,大多依賴鑒定結論來處理案件。在訴訟環節中,鑒定結論認證成為非常關鍵的問題。鑒定結論大多是依靠病歷來認定事實,但是病歷是由醫院來保管的,因此鑒定中病歷的真偽極其容易發生爭議,而導致鑒定結論出現不準確的現象。有的鑒定結論即使鑒定完還存在模糊和表述不清楚的問題,依然無法給法官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三)案件受理的問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在法院收到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當醫療機構作為當事方再一次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之時,患者一方向法院申請侵權之訴,法院是否受理,怎么樣審理才合適?這成為當前法院在受理醫患案件比較棘手的問題,爭議也比較多。
三、解決醫患糾紛訴訟問題的對策
(一)醫患糾紛訴訟法律適用統一明確
立法部門應當改變這種立法的雙軌制,在處理醫患糾紛中的法律適用要明確統一。針對當前司法實踐運用出現的《通則》與《條例》出現不一致,那么根據法律位階原理結合當前的現實情況,面對醫患糾紛損害賠償的時候,應當根據《條例》來認定責任和賠償;對不屬于醫療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或者其他案件,應當根據《通則》來處理。當《解釋》、《通則》和《條例》適用不一致,只能根據當前我國法律的規定,醫療事故按照《條例》處理,其他則按照《通則》和《解釋》處理。但是這個治標不治本,最根本的就是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來處理醫患糾紛,并且完善現有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和范圍,進而從根本上解決醫患糾紛,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完善醫療事故的鑒定
建立真正的鑒定結論的第三方,該機構要做到公開透明,作出的鑒定結論要正確、中立、保持科學性,成立相應的鑒定委員會,并且適當將醫療專家引入到陪審中,幫助法官理解專業知識,并幫助法官識別鑒定結論。同時考慮醫療證據的專業性和證明力的問題,可以增加鑒定人出庭的義務,對于不能出庭的鑒定人,要進一步的說明原因并進行解釋,并加蓋有第三方機構的公章。這樣的方式可以使得鑒定結論的準確度更高,更能使人信服,并且使得法官可以更好的作出判斷,維護好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三)法院依舊按照醫患糾紛進行審理
在司法實務中,鑒定結論是作為證據存在在法庭中,并不是立案環節必備的要素,因此在醫患糾紛案件中,即使雙方當事人另行進行司法鑒定,或者有其他的證據來佐證對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下,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必等待鑒定結果,可以依舊按照其他類型的醫療損害賠償進行審理。注意就是該案件審理首先要做好雙方的訴訟工作,按照我國相關的程序法進行審理。
四、結語
醫患糾紛頻繁發生,并日益演化成影響社會穩定的危機。訴訟是解決醫患糾紛的最后防線,本文立足于醫患糾紛的特點,通過法律明確統一的適用、完善醫療事故的鑒定和法院受理案件的延續,從而來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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