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胎兒權利的民法保護
法律應該平等地尊重和保護每一個生命,胎兒雖然不是民事主體,但胎兒作為未來的民事主體,他們的利益應該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否則會影響到胎兒以后的民事權利的行使。胎兒在母體體內的時候,他們有權利保持身體健康,不受外界的侵害
對胎兒的人身及財產的損害對其最終所形成的民事權利主體產生影響,有些損害甚至是終身性的、毀滅性的。如果不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胎兒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長遠來說,這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國家的未來。
一、胎兒權利應該受到保護
首先這是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由于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如果胎兒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時,對胎兒的侵害就只能被視為對母親相應權益的侵害,但是母親作為胎兒的監護人,與胎兒還是不一樣的,由母親主張權利就混淆了二者的權利。
其次這是新興醫學的沖擊,社會秩序越發復雜,環境日益污染等新情況導致胎兒受到侵害的幾率越來越多,而我國只有在繼承法中確定了胎兒的繼承利益,這會很容易忽略胎兒的權益,受到侵害的胎兒又沒有法律可以救濟。
最后在世界范圍上看各國的死刑執行制度中對于懷孕婦女的規定,也能體現各國對于每個人賦予平等的生命權。我國刑法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除了我國,這項規定也是各國立法的普遍做法。這是因為,胎兒也是有生命的,法律不能因為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的生命。
二、有關胎兒民事權利的立法模式
(一)總括的保護主義。這種模式主張凡民事法律關系涉及到胎兒的純獲益情況時,就視為胎兒已經出生,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可以作為民事主體主張自己的權利。這里還包含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胎兒如果出生后可以存活下來,那么他的民事權利從未出生是就認為已經開始享有,乃至媽媽剛懷上胎兒時;第二種模式是不承認胎兒是民事權利的享有者,仍然規定民事權利始于出生,但如果涉及到胎兒利益的民事法律關系時,可以視為胎兒已經出生,提前胎兒的出生時間。這是羅馬法就形成的民法規則,只要對胎兒有利,就將胎兒視為出生看待。
(二)個別的保護主義。許多國家認可這種模式。即一般認為只有在出生后才享有權利能力,未出生沒有民事權利。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用列舉的方法來保護胎兒民事權利。繼承權,在受遺贈與受贈與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普遍列舉的胎兒權利。
(三)絕對保護主義。這種立法模式正如字面所述,絕對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只有蘇俄時期的民法和我國目前的民法采取這種立法模式。胎兒雖然不是民事主體,但胎兒的利益與未來民事主體的利益息息相關,胎兒的利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這種立法模式對于胎兒來說是非常不利的,我國應該予以修正。
三、我國立法中對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缺陷和完善
(一)我國關于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立法缺陷。我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規定只有在繼承法領域中可以對胎兒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而且保護得并不全面。按照現行法規定,胎兒享有遺產份額,胎兒可以與其他子女一樣平等地享有繼承的權利。但是這種繼承也是附條件的,該遺產繼承權只有在胎兒出生后并且是活體的情況下,嬰兒才可以分的遺產。可見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還是非常狹窄的。
(二)對胎兒民事權利的立法完善
1.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我國應該將絕對的保護主義改為總括的保護主義,如果胎兒有純獲益的機會,應給予胎兒的權利主體資格,維護胎兒受益的權利。但是這里應注意,胎兒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指的是純獲利益的權利,并不承擔義務,因為胎兒并無承擔義務的能力。這里并不有悖于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
2.胎兒民事權利的內容。一是生命健康權。胎兒在母體體內的時候,他們有權利保持身體健康,不受外界的侵害。賦予胎兒生命健康權可以包含:胎兒出生后可以向侵權人主張未出生時受到的侵害,請求賠償;胎兒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胎兒沒有出生之前,胎兒的監護人只是胎兒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侵權的受害人;但如果胎兒出生是死體,胎兒就不能就損害請求賠償了。這時就只能由母親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是財產繼承權。這一點我國立法已經可以體現,胎兒是有生命的,胎兒出生以后需要經費去行使權利。這是因為如若不然,胎兒出生后可能會因為缺少應得利益而影響到未來的教育,成長。這也成為各國的普遍做法。
三是純獲利益權。當胎兒作為被遺贈人、受贈與人、保險受益人等獲得無需承擔任何負擔的利益時,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些情形會增加胎兒出生后的財產利益,而并不需要胎兒承擔任何義務,這對胎兒來說是有益無害的,所以應當保護。但是應該注意,如果出生的胎兒是死胎,則贈與物應歸還給原贈與人。如果剛出生的嬰兒獲得贈與物又死亡的,毫無疑問,那么贈與物就是嬰兒的遺產,他的繼承人均可以繼承。
四是受撫養權。但是當撫養義務人受到侵害導致傷殘、死亡,從而使其撫養能力減弱或消滅時,嬰兒此時可以作為間接受害人要求侵害人承擔撫養權,直至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為止。
總之,法律應該平等地尊重和保護每一個生命,胎兒雖然不是民事主體,但胎兒作為未來的民事主體,他們的利益應該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否則會影響到胎兒以后的民事權利的行使。我國應在立法上完善起胎兒權利的保護制度,明確規定胎兒的權利內容及權利范圍,緩解社會問題,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對胎兒權利的民法保護】相關文章:
隱私權民法保護研究分析03-29
淺談國外個人信息民法保護論文04-29
旅游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分析11-15
納稅人權利保護現狀及制度完善研究提綱11-27
淺談民法類型化的方法03-29
淺析民法公平原則11-14
分析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11-14
談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11-14
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研究11-14
試論民法與市場經濟05-18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