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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經典優(yōu)秀論文

        時間:2023-10-09 18:24:33 其他類論文 我要投稿

        經典優(yōu)秀論文大全

          摘要:新自然法學對古典自然法學的改造主要體現(xiàn)在不再尋求先驗和永恒的絕對基礎、不再具有顛覆性和革命性以及具有融合和綜合的傾向。

        經典優(yōu)秀論文大全

          新自然法學作為一套價值體系存在,對中國民法在中國民法典制定的法哲學基礎,中國民法典本位的確立,民法方法論的命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源泉,我國民法典的社會適應性等方面有較為重要的影響。

          關鍵詞:新自然法學 法哲學 本位觀 民法方法論 社會適應性

          一,自然法思想的淵源及涵義。

          自然法思想發(fā)端于古代社會,有長達幾千年的歷史。自然法學的一個基本觀點認為, 人類社會的現(xiàn)存法律為實在法, 而超越于實在法之上的還有自然。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諧和完美,實在法由于人類的認識局限和私利屏蔽則是有缺陷的,必須服從自然法。

          它提供了人類對既存現(xiàn)有制度進行自我反省的一塊試金石,是判斷保守與革命的正當理由。也是組織人們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的觀念模式,是人們觀察,分析和評價法律的參照系。

          所謂“自然法”,按《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的說法“是指全人類所共同維護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 而就其作為普遍承認的正當原則而言,它通常是‘實在法’即經國家正式頒布并強制執(zhí)行的法規(guī)的對稱。”也就是說,自然法并非實在的,具體的法律,它毋寧說是一種正義和權利的體系,一種形而上的法哲學觀念。

          二,新自然法學對古典自然法學的改造。

          (一)不再尋求先驗和永恒的絕對基礎。

          古典自然法學自信理性能為自然法尋求某種永恒不變的先驗價值基礎,從某些絕對原則出發(fā)可以演繹出所有的法律制度。新的自然法學不再相信絕對的先驗價值基礎,認為正義、平等、自由、效率等等都可以成為自然法的基礎,自然法的內容可變。

          (二)不再具有顛覆性和革命性。

          自然古典法學是啟蒙思想家反對黑暗的專制制度和不合時宜的法律制度的武器,具有重估和顛覆一切現(xiàn)有法律制度的愿望和能力。新自然法學不具有這樣的愿望和能力,只是探求現(xiàn)已比較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傳統(tǒng)的價值基礎,以及改良一些具體的法律制度的原則。

          (三)具有融合和綜合的傾向。

          新自然法學與社會法學、實證主義法學之間,不再處于嚴重的對立狀態(tài),而出現(xiàn)了向另一方靠近、愿意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學說的修正形式的現(xiàn)象。

          三,新自然法學為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法哲學基礎。

          眾所周知,中國正在進行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我認為,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應以自然法的思想為其法哲學基礎。自然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 法律制度代表了這樣一套規(guī)則體系, 它旨在使人們不受命運的盲目擺布,能安全地走在從事意義的創(chuàng)造性活動的道路上。

          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應以自然法的思想為其法哲學基礎,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筆者要否認功利,利益等思想在中國民法典的制定中的作用。應該承認,功利,利益是法律的基點和目的的一部分。因為人的天性就是趨利避害, 利益永遠都是人們行為的動因。 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法律,自然應該以實在的利益為基點。但是,隨著人們交往日益頻繁,利害關系日趨復雜,沖突增多并更見激烈,為了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人們迫切呼喚產生更為公平, 合理的法律規(guī)范來實現(xiàn)人們的利益。 而產生這樣的法律規(guī)范, 僅靠功利的計算是不夠的,它必須有個標準,這就是自然法。在制定民法典時,立法者應如新自然法學法學家羅爾斯所言,是處于“無知之幕”背后的人。 他們應假設自己有一天也會處于最不利的地位,制定出的民法應有利于處于不利地位的人。 因此, 整個民法典的具體的規(guī)則設計都應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自然法理念。

          四,新自然法學思想可為中國民法典本位的確立提供參考。

          考察民法制度發(fā)展史, 民法有著義務本位、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三個時期和本位類型。自然法學家正是在不同的經濟文化倫理人性環(huán)境中苦苦探尋法價值的真理。這就啟示我們在制定民法典的法實踐中必須考量立法環(huán)境中的各類影響因素, 作出適合當前和發(fā)展要求的本位期盼。我認為以自然法為民法“量身定做”的權利神圣、身份平等和私法自治的理念來看,我國民法典應以私主體權利為本位。

          五,新自然法學思想可成為民法方法論之一。

          有學者指出: 一個完整的民法方必須包括自然法學, 社會法學和分析法學三個方面。但我認為,法律還應有一重性質,即法律作為一種價值的存在。而這正是自然法學的研究對象。

          新自然法法學家拉德勃魯赫指出:人們對價值有四種態(tài)度:1.價值盲,即不問價值,這是自然科學家研究自然科學的態(tài)度;2.評價,這是價值哲學及其分支等的態(tài)度;3 與價值有關的,這是文化科學(包括人文學,史學,社會科學等)的態(tài)度;4.克服價值,這是宗教的態(tài)度。

          自然法的本義在于強調實在法之上的監(jiān)督者,強調法律的價值即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命題,它在于追求法律永遠不可能達到而又必須追求的完善,在于強調對現(xiàn)實的批判。對民法的研究,除了采取社會法學和分析法學的方法外, 必須采取自然法學的方法, 以確定合理的人性觀點,規(guī)制人的行為,體現(xiàn)對人的關懷。

          六。自然法思想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源泉。

          雖然, 民法典是人類理性的體現(xiàn), 但是人類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 民法典不可能包羅萬有, 預見一切可以預見的東西。 首先,“立法者不是可預見一切可能發(fā)生的情況并據(jù)此為人們設定行為方案的超人,盡管他竭盡全力,仍會在法律中留下星羅棋布的缺漏和盲區(qū),從這個意義上說, 任何法律都是千瘡百孔的。” 借用一句名言來說,就是: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為了填補法律漏洞和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 應該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使法官在手握民法典這一“實在法”的同時,還能高舉“自然法”的大旗,以“公平,正義”的理念達致個案的公平。

          自然法不僅是法官應有自由裁量權的理由,而且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法之一。 當然, 這時的自然法應是施塔姆勒所主張的“內容可變的自然法,日新月異的自然法” ,而不是古典意義的永恒不變, 到處相同的自然法。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 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根據(jù)自然法的基本精神,裁判時兼顧法律,天理,人情,根據(jù)衡平的基本原則去裁判案件,裁判案件時,法官必須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公平正義為唯一準則,以理性的方法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正義,法官應以人工理性與自然理性完善結合的方式不因情枉法,不因權屈法,不因言廢法。

          七、新自然法學思想的運用可增強我國民法典的社會適應性。

          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實質具有終極目標的指向,往往比較抽象且留出了巨大的彈性空間。雖然不能說放之四海而皆準, 但它總能在不同的文化環(huán)境和價值體系中生存、發(fā)展并不斷地去指導各個社會的法的實踐活動。因此, 我國民法典的創(chuàng)制應當把自然法思想作為重要參照, 大膽地趨利避害, 用深邃的目光和精致的理念去實現(xiàn)自然法精髓的民法發(fā)散。通過自然法思想的貫穿, 民法典必定也可以在更為公平合理地實現(xiàn)市民要求作出制度性設計。通過自然法理念的民法化為更深層次的改革推進提供重要的武器。民法典也正可以在這樣的社會適應中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把民法的精神深深積淀在民眾的意識和行為中。在這樣的法文化環(huán)境中, 民法典恰恰可以實現(xiàn)自己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 LunWenDataCom]

          參考文獻:

          [1]強世功:《法律的現(xiàn)代性劇場:哈特與富勒論戰(zhàn)》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2]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 連載于《法學論壇》2005 年1、2、3、4 期。

          [3]羅念生:《羅念生全集》,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蘇格拉底教學法引入法學本科教育的必要性與必要制度支持

          基金項目:本文系北京工商大學本科教學改革項目“民法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實踐”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侯雪梅,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225-02

          一、我國當代法學本科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應當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yè)教育,曾經在我國引起熱烈的討論。大陸法系國家對法學本科生以通識教育為主,這些學生本科畢業(yè)后如果想要從事法律職業(yè),必須再經過職業(yè)培訓和高難度的司法考試。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大學本科基礎教育后的職業(yè)教育模式,即挑選其他專業(yè)的優(yōu)秀本科畢業(yè)生進入半職業(yè)訓練性質的法學院進行三年的學習。由于法學院的學生均有其他非職業(yè)教育的本科專業(yè)背景,可以說英美法系的法學教育兼有職業(yè)教育與通識教育的雙重特點,當然,以前者為主。

          中國的法學教育定位與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均不相同。我國在大學本科階段即設置法學專業(yè),但缺乏其他大陸法系國家那樣的專門法律職業(yè)培訓制度,以至于我國的法學本科畢業(yè)生面臨著社會實踐對他們的多層次、高難度的要求:法學本科畢業(yè)生既需要是對法律理論具有精深研究的高級法律人才,更需要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識但兼具其他知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 既需要是訴訟型的法律人才,還需要是非訴法律人才。實踐對法學本科畢業(yè)生的要求必然影響到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為了滿足實踐的需求,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既不能是純粹的通識教育,也不能是純粹的職業(yè)教育,而必須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即應將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為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有效兼顧職業(yè)教育的實踐性法學教育。

          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上述定位,需要有相應的法學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相匹配。近年來,盡管很多院校及高校教師在法學教育改革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嘗試,但是法學本科教育依然存在著以下弊病:

          第一,對法學基礎課的重視不夠。法學基礎課的教學內容是所有法學前沿領域的基礎,相對扎實的基礎課學習,有助于學生適應未來的社會發(fā)展和知識轉型,使學生在遇到新問題時能夠從容不迫。然而現(xiàn)在有相當多的大學院系,尤其是以職業(yè)教育為導向的院系,忽視基礎課的教學要求,大幅度壓縮基礎課的學時,盲目迎合所謂的社會需求,開設大量的“時尚流行”的高級課程。欠缺扎實的法學基礎將會導致學生難以適應急劇的知識轉型需要,被社會淘汰的危險性增大。

          第二,法學教學方法單一,難以培養(yǎng)出真正符合實踐需求的畢業(yè)生。在法學本科生的課堂上,多數(shù)教師還是習慣于傳統(tǒng)的滿堂灌的講授方法,普遍缺乏對學生進行充分的閱讀與表達能力的訓練。經歷傳統(tǒng)高考模式洗禮的學生,也習慣性地依賴教師的講授,不讀、不說、不寫,只聽,教學活動中的參與度不高。如此培養(yǎng)出來的法科學生,欠缺與同行及客戶暢通交流的能力,難以在激烈的行業(yè)競爭中脫穎而出。

          第三,通識教育欠缺導致學生知識面過于狹窄。由于中國在本科階段就開始專業(yè)化教育,很多法學必修課更是早早地在大一、大二階段集中開設,這使得學生的視野過早地集中于個別領域,缺乏對人類普遍生活的一般性理解和通識教育所培養(yǎng)的一般健全心智。現(xiàn)代社會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技術方面的飛速發(fā)展,迫使法律從業(yè)人員必須同時具備專業(yè)和其他方面的能力方能勝任。

          二、引入蘇格拉底教學法的必要性

          改革當代中國法學教育存在的上述弊端,教學方式的改革與實踐首當其沖。本文認為,我們應當借鑒美國法學教育的經驗,將蘇格拉底教學法引入我國法學本科教學中,結合我們目前的傳統(tǒng)教學方法,將會有助于中國當代法學的通識教育與職業(yè)教育。

          第一,蘇格拉底教學法的特點是通過層層設問、追問的方式,啟發(fā)那些以前沒有仔細考慮過自己觀點的人意識到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偏見和武斷。蘇格拉底教學法作為美國法學院一種系統(tǒng)的教育方法,最早是由哈佛法學院蘭德爾院長借鑒蘇格拉底辯證法在1870年左右提出來的。在那個年代,法律形式主義大行其道。大陸法系的教科書與普通法系的判例被許多人奉為權威或真理。然而,無論是大陸法系的教科書,還是普通法系的判例,其中反映的都不過是教授或法官的“一家之言”,囿于個人或者時代的局限性,都不可能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正是基于這樣的認知,哈佛法學院開始引進蘇格拉底教學法,引導學生從懷疑、檢驗一個既有判斷入手,引入其他的事實和經驗為前提,通過邏輯推理,最終得出結論。在這個教學過程中,教師不是填鴨式的灌輸具體知識,更不直接給出特定的意見,而是引導學生檢驗各種知識和判斷的理論根基,“教”會學生“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的一般能力”。

          第二,蘇格拉底教學法需要學生做好必要的課前閱讀準備。任何討論都有特定的語境,需要必要的基礎知識做鋪墊。在當下教學學時壓縮、課堂教學內容繁重的大背景下,基礎知識的掌握必須由學生自己在課下完成。因此,教師必須提前選擇閱讀材料布置給學生讓學生課前學習,而教師則要周到地準備重要問題,上課時直接以這些閱讀材料為基礎設計問題進行提問―回答式的教學活動。課前閱讀材料既是對學生閱讀理解能力的訓練,也有利于學生在教師講解之前進行自習思考。如果學生沒有完成課前準備,在上課時就無法理解教師的思路和學生的討論,更不可能應對教師的追問,其平時成績則大打折扣。

          第三,蘇格拉底教學法需要養(yǎng)成良好的討論和表達習慣。為完成大量課前閱讀材料,美國法學院的學生們往往組成學習小組分工合作,這種教學方式不僅訓練了學生的思考能力,而且學生的閱讀、寫作、表達和參與交流的能力都得到很好的訓練。這些能力訓練對于學習者的意義遠遠超過知識本身。 第四,蘇格拉底教學法的有效落實,須以教師和學生的彼此信任和尊重為基本前提。教師應充分尊重學生的學習主體地位,相信學生所提出的問題應當是學而思的結果,相信和尊重學生在知識上可能實現(xiàn)的突破。對于學生發(fā)表的觀點,教師應當認真傾聽、追問,不能不屑一顧或潦草應付。而學生耐心聆聽他人的意見和公開表達自己的觀點,需要有學生自尊、自重并尊重他人的德性基礎做支撐。蘇格拉底教學法可以訓練學生自尊、自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和品格,這樣培養(yǎng)出來的學生具有創(chuàng)造活力與創(chuàng)新的自信。

          三、引入蘇格拉底教學法的必要制度支持:考試方法的相應改革

          引入蘇格拉底教學法需要在課程設置、師資配備、教學內容等方面進行相應的調整。除此之外,本文認為,要有效地引入蘇格拉底教學法,還必須同時對法學專業(yè)課程的考試方法進行改革。

          (一)明確法學專業(yè)課程考試方法的指導思想

          法學專業(yè)課程的考試,必須確立以能力為本位,以全面連續(xù)評價為基礎,突破對知識的認知、記憶、理解、復述的傳統(tǒng)做法,關注和引導學生多方面能力培養(yǎng)的指導思想,在教學實踐中努力將考教相融,促進學教互動,將教學、消化和測試三個被傳統(tǒng)模式割裂了的環(huán)節(jié)統(tǒng)一起來。

          (二)明確法學專業(yè)課程考試應有的基本功能

          第一,知識與能力并重,能力優(yōu)先。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養(yǎng)學生的能力,提高學生的素質。大學考試方式應牢牢把握社會對法科人才的要求,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模擬學生走上社會后遇到的社會環(huán)境,仿效學生在社會大課堂上將會遇到的“考試”,培養(yǎng)學生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自主學習、終生學習的素質。

          第二,評價與診斷并重,診斷優(yōu)先。考試不僅是教育測量的一種重要工具或手段,還應具有診斷的功能。診斷性考試對學生掌握知識和培養(yǎng)能力以及教師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解決問題都是非常必要的。重視診斷性考試并非是頻繁地增加考試次數(shù),而是要在平時的教學中,根據(jù)教學的實際情況,靈活地運用口試、答辯、提問、演講、辯論、論文、社會調查等多種形式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況,從而及時指導學生糾正錯誤。

          第三,考試對教學的正向強化、促進的功能。復習迎考的過程是教學過程的自然延伸與深化,在無形當中會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學習和教育行為產生強化、促進與引導的作用。學生通過溫書迎考,對他們平時所學的知識加深了理解,可以更好地融會貫通、靈活運用,進一步鍛煉和提高了其自主學習的能力。考試結束之后,教師要進行成績評定、試卷評析和總結,從這些考試反饋信息中,教師可以發(fā)現(xiàn)教學中存在的優(yōu)劣長短和經驗教訓,從而有針對性的加強薄弱環(huán)節(jié)的教學,進一步改進教學內容、完善教學方法和手段,提高自己的教學水平和效果;學生也可以從考試信息中了解自己的學習薄弱點,針對薄弱環(huán)節(jié)進行查漏補缺,改進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效果。

          (三)法學專業(yè)課程考試內容的設計與評價

          法學本科課程考試內容應當既能反映學生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況,又能突出對學生分析與解決問題的綜合運用能力的考查,并且在考試內容的設置上,盡量多地給學生提供積極探索的機會,鼓勵學生獨立思考、各抒己見,充分發(fā)揮考試應有的評價功能。根據(jù)這一要求,“在選擇、設計考題時,教師應減少純記憶型題目,增加理論性與實用性交融、程序法與實體法交融、各學科相互交融的試題數(shù)量,測試學生綜合應用能力;在命題上有意識的強化法理學與部門法基本原理及具體法律規(guī)定的思辨性考查,提高對學生人文素質的要求。”在題型類型的選擇上,由于客觀型試題“只能看到結果,看不到邏輯思維的過程,不能真正考查出考生對法律問題的理解與應用能力”,因此,應當適當減少客觀性選擇題的分值,增加主觀性試題的數(shù)量與分值。

          基于主觀性試題與客觀性試題的不同特點,在考試評價標準上應予以區(qū)分。對客觀性試題應采用準確評分法、量化評分法,而主觀性試題則應該采用相對評分法、等級評分法。教師應當堅持主觀性試題評價標準的多元化、綜合化原則,充分考慮答案的多樣性、多元性,鼓勵學生各抒己見,對學生在考試過程中表現(xiàn)出來的創(chuàng)新思維,只要言之有理、言之有物就應當予以加分。

          此外,考試應全面覆蓋每學期的全部課堂與課外教學活動,實現(xiàn)考試的過程化。因此,加大平時考核的力度是考試改革的必要措施。教師應充分發(fā)揮平時考核對學生的激勵、引導與控制作用,用心地準備考核的內容,引導學生逐步明確課程教學的目標、檢驗與鞏固學習效果、培養(yǎng)學生的法學思維及學以致用的能力。

          論環(huán)境法學總論的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During the course of teaching of general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teacher is expected to help students with forming a necessary knowledge hierarchy, apply the interactive educational methods, and enhance students' capability to apply theories to analyze practical issu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general theory; teaching methods

          環(huán)境法學的課程內容一般由“總論”和“分論”兩部分構成。總論部分是環(huán)境法的基本原理,一般包括環(huán)境法的概念、環(huán)境法的理念基礎、環(huán)境法的演進、環(huán)境法的體系和淵源、環(huán)境管理體制、環(huán)境法的基本原則、環(huán)境法的基本制度、環(huán)境法律后果、環(huán)境糾紛及其解決等方面;分論部分一般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護和資源保護等方面,有教材也包括國際環(huán)境法的基礎知識。總論部分是環(huán)境法學的理論基礎,在環(huán)境法課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應采用適當?shù)慕虒W方法,從而使學生系統(tǒng)、完整、深入地掌握這部分內容。

          1 構建必要的知識體系

          鑒于環(huán)境法具有廣泛性、綜合性、科學技術性、科學上的不確定性等諸多特點,①學習環(huán)境法學,特別是環(huán)境法學總論,應至少具備如下四方面的知識基礎:

          其一,法學理論知識基礎。學習環(huán)境法總論,需要扎實地掌握法哲學、法理學、各相關部門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的知識。例如,關于正義、秩序、效率等法價值的基本原理,是深刻理解環(huán)境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基礎;民法上的侵權理論則為環(huán)境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了重要法律資源;眾多環(huán)境法律制度,如環(huán)境保護許可制度、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均以行政法理論和制度為基礎;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理論和制度在環(huán)境法中也有廣泛的應用。

          其二,環(huán)境法學理論和實踐知識。環(huán)境法學總論部分不僅要深入理解環(huán)境法的價值追求、目的和原則,而且要將這些理念基礎與環(huán)境法律制度相結合,并應用于環(huán)境法各領域的學習和研究之中。同樣重要的是,環(huán)境法是一門具有較強實踐性、為實踐服務的學科。因此,要培養(yǎng)將所學的理論知識應用于環(huán)境法律實踐的能力。

          其三,環(huán)境科學知識基礎。與其他學科相比,環(huán)境法學因其產生和發(fā)展與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密切相關,具有顯著的科學技術性特點,涉及大量的技術規(guī)范,并且其實施需要科學技術予以保障。②為了更好地把握環(huán)境法學總論的內容,應理解和掌握環(huán)境法學的一些基本原理。這些知識包括但不限于:當代世界和我國面臨的環(huán)境問題及其發(fā)展趨勢;生態(tài)學基礎;能源、經濟與環(huán)境;水資源利用與保護;海洋污染;大氣污染和全球氣候變化;噪聲污染;危險廢物及其越境轉移;我國環(huán)境保護相關的國家標準等等。

          其四,相關學科知識基礎。環(huán)境法學具有綜合性特征,特別是涉及諸多的相關學科。掌握這些學科的基礎知識,是深入理解環(huán)境法學總論相關內容的必要條件。例如,社會學方法在環(huán)境法學研究中被經常采用;③經濟學對環(huán)境問題日益關注,④并且逐步發(fā)展出環(huán)境與資源經濟學,⑤相關理論和方法對環(huán)境法學習和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環(huán)境倫理學逐漸成為倫理學的重要分支,并且不乏經典著作問世;⑥甚至心理學也對環(huán)境問題給予了充分的關注。⑦掌握這些相關學科的重要知識,有助于深入理解環(huán)境法學總論部分的論證與結論。

          2 運用互動式教學方法

          互動式教學法的認識論基礎在于,教學過程既是教與學的統(tǒng)一,也是教養(yǎng)與教育的統(tǒng)一,還是認識過程與知識掌握過程的統(tǒng)一。⑧在互動式教學法中,教師是“平等者中的首席”,⑨抑或一個組織者或者引導者,而不是“權威”。互動式教學法特別適用于環(huán)境法總論部分的教學。基于前述環(huán)境法學總論部分的內容和特點,授課過程中應更加強調思辨性和探討性,適合采用互動式教學方法。同時,學生在掌握環(huán)境法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的基礎上,具備了與教師互動的基本知識儲備,亦有條件運用互動式教學方法。

          環(huán)境法教學中采用互動式教學法可以包括啟發(fā)式授課法、對談式授課法以及小型研討會式授課法。在啟發(fā)式授課法中,教師扮演“引導者”的角色,幫助學生理解知識,鼓勵學生插話、提問甚至打斷,⑩從而最大限度地使學生參與到討論中來到。在對談式授課法(亦稱“蘇格拉底式授課法”)中,教師是一個“平等的討論者”。在授課過程中,教師鼓勵學生盡可能完整地發(fā)表自己的觀點,并隨著與教師對談的不斷深入,不斷修正自己的觀點。小型研討會式授課法一般由導言、分組報告、回應發(fā)言人、討論、總結等階段組成, 適合用于需要進行全面系統(tǒng)研究并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的環(huán)境法總論中的重大問題,如關于環(huán)境法的價值取向、環(huán)境法基本原則等內容。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是“組織者”的角色,對需要討論的議題進行簡要介紹,引導學生進行討論,并對課程進行評論和總結。

          3 提高學生理論應用于實踐的能力

          整體上看,環(huán)境法學總論以理論內容居多。同時,環(huán)境法的實踐性特征又決定著授課過程中不適合采用純學理分析方法。因此,在授課過程中,應注意提高學生理論應用于實踐、通過理論分析解決新問題的能力。

          其一,培養(yǎng)發(fā)現(xiàn)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能力。環(huán)境法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目前尚未形成相對成熟的理論基礎。同時,隨著社會經濟飛速發(fā)展,新的環(huán)境問題不斷出現(xiàn)。要引導學生形成敏銳的學術嗅覺,提高捕捉具有理論研究價值和實踐應用價值的問題,并進行深入思考。例如,目前廣受關注的環(huán)境健康、應對氣候變化、公益訴訟、環(huán)境損害賠償、農村環(huán)境保護等,即屬于這些應當及時抓住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其二,培養(yǎng)基于理論分析實際問題的習慣。在現(xiàn)代社會,任何環(huán)境問題的發(fā)生或者被顯著地識別,均有其深刻的原因。對這些原因進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有助于提升學生的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在環(huán)境法學總論教學過程中,應引導學生隨時關注新的環(huán)境問題和近期發(fā)生的環(huán)境事件,并從適當?shù)睦碚撘暯沁M行解讀和分析,提出解決方案。

          其三,培養(yǎng)及時總結研究成果的意識和習慣。學生在發(fā)現(xiàn)問題、思考原因和解決對策的過程中,可能會隨時產生“火花”。這些初步的思路起初有些可能較為粗淺,但有可能成為日后提出較為成熟的觀點的基礎。因此,要引導學生對這些思考要及時記錄和總結,并在適當?shù)臅r候進行整理和提升。這種總結可以是對環(huán)境法基礎理論問題的思考,也可以是在此指導下對相關案例或者熱點環(huán)境問題的評析。

          基金項目:環(huán)境保護部2014年課題“國家環(huán)境教育立法和重慶環(huán)境教育立法推動項目”

          注釋

          ① 王燦發(fā).環(huán)境法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21-25.

          ② 王燦發(fā).環(huán)境法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22-23.

          ③ 我國目前不僅有學者專門關注法律社會學(如李瑜青等.法律社會學導論.上海大學出版社,2004),而且有學者就社會學開展專門研究(如李友梅,劉春燕.環(huán)境社會學.上海大學出版社,2004)。

          ④ 例如,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和諾德豪斯在其專著《經濟學》中對環(huán)境保護問題做了專章研究。參見Paul A. Samuelson, William D. Nordhaus: Economics (17th Edition), McGraw-Hill Co., Ltd., 2000, p.363-384.

          ⑤ 典型的專著如:〔日〕宮本憲一.環(huán)境經濟學.樸玉,譯.三聯(lián)書店,2004.〔美〕湯姆?泰坦伯格.環(huán)境與自然資源經濟學.嚴旭陽,譯.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還有學者對環(huán)境經濟學的思想發(fā)展史進行了專門研究,如〔英〕E. 庫拉.環(huán)境經濟學思想史.謝揚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⑥ 例如:〔美〕霍爾姆斯?羅爾斯頓.環(huán)境倫理學.楊通進,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美〕戴斯?賈斯丁.環(huán)境倫理學.林官明,楊愛民,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⑦ 有學者就環(huán)境心理學開展了專門的研究。參見俞國良,王青蘭,楊治良.環(huán)境心理學.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⑧ 〔日〕佐藤正夫.教學原理.鐘啟泉,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1:236-248.

          ⑨ 〔美〕小威廉姆?多爾.后現(xiàn)代的課程觀.王紅宇,譯.科學教育出版社,2001:238.

          ⑩ 田漢族.交往教學論.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357-358.

          陳曉端.當代教學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148-153.

          于文軒,王燦發(fā).我國環(huán)境法教學模式的反思與探索.當代法學,2009(2):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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