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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體育法獨立部門法地位的確立

        時間:2024-06-18 11:36:41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體育法獨立部門法地位的確立

          論文關鍵詞:體育法;部門法;體育社會關系;體育價值

          論文摘要:確立體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建立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的體育法體系的必然要求,應當作為我國體育法學研究重要課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時期,運用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和流行的價值分析法,來判斷評價體育法律現象,以社會對體育法的需求為出發點,科學、合理地確立體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部門法地位,對體育法的發展方向和進程,具有理論指導價值。

            體育事業的發展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體育新體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完備的體育法體系。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所提出的明確任務和要求,前國家體委明確指出,建立完備的體育法體系是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目標。然而,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頒布實施以來,盡管我國體育法制建設日益加強,體育法學研究也不斷取得新的進展,但由于體育法學起步較晚,其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與其它法學學科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理論研究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體育立法滯后,直接效應是體育領域里存在頗多的法律空白,許多體育事件發生后,不能從法律理論上予以充分解釋和確認。由此,面對國際、國內市場的飛速發展,面對我國加人WTO和北京承辦2008年奧運會,我國體育法學研究應該盡快步人更深層次。

            根據其他部門法及法學發展的經驗,要構建符合我國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的體育法體系,就必須確立體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即是否具有獨立的部門法地位,才能保障體育法規體系的合理、協調和完整性,并對體育法學的研究和實踐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價值。因此我們不能指望等到各種體育法律法規逐步健全之后,再去做總結性的理論研究,去思考其究竟屬于什么,應該處在什么位置,而應當在借鑒其它法律部門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積極主動地進行探究,這是體育法學研究所肩負的歷史使命。

            筆者認為,應當確立體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部門法地位,這直接關系到體育法及體育法學的發展方向和進程。所以,本文將運用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和流行的價值分析法,對體育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的可行性作初步的論證。

            一、從傳統的部門法劃分理論,探討體育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現實性

            法律的生命力根植于社會關系,這是法學發展史上最基本和最為成功的理論抽象之一。根據傳統的部門法劃分的理論,法律以社會為基礎,任何法律規則都與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密切相關,正是由于特定社會關系的需要,才產生了相應的法律規則,但由于社會對法律的需要越來越大,形成了一個復雜的、縱橫交錯的權利保護和利益平衡之網,為了便于人們掌握這張網,人們對它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進行了分類,由此形成了我們所認為的法律部門。所以法律部門劃分的根本標準應該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即一個法律部門調整的社會關系通常應當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具有共同特點的社會關系。體育法也正是基于體育社會關系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從我國體育法的現實調整對象及其法律淵源上考察,都具備其相對獨立性,所以根據傳統的部門法劃分理論,確立體育法的部門法獨立地位是現實可行的。

            (一)體育社會關系的特點及相對獨立性

            據我國現行《體育法》以及相關體育法律法規規定,體育法所調整的是人們體育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它可以發生在國家與企事業單位、國家與社會團體、國家與公民之間;也可以發生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相互平等協作之間。從這種社會關系的構成來看,無論在主體、客體還是內容上體育關系都具有自身的特點,體現為各類社會主體在體育領域所形成的特定的社會關系。

           1、體育社會關系主體的廣泛性。體育社會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體育行為并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依據我國現行《體育法》,公民、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農村基層組織以及國際體育組織機構等等,都可以成為我國體育法律關系主體?梢婓w育法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組織,既包括私人也包括國家公共管理部門,在主體的形式和性質方面都具備相當的廣泛性。這些主體在體育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角色不同,其中體育社團在體育關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2、體育社會關系內容的特殊性。體育社會關系內容是指各個體育社會關系主體在體育領域中的發生的相互權利和義務。如我國《體育法》分別在第一、二、三、四、五、六章中規定:國家與國家機關應對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同時也規定了參與體育行為人應該承擔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從范疇上看,這些權利和義務都發生于體育活動及與體育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領域,都是針對主體在體育方面所作的具體的并具有綜合性的規定,而且隨著體育事業的發展,這一領域得以不斷豐富和擴展。從層次上看,這些體育權利和義務涉及平等主體間、國家主管機關與被管理者之間、體育社團對其成員間的多重關系,既非單純的民事權利義務也非單純的行政權利和義務。

            3、體育社會關系客體的復雜性。體育社會關系客體,是體育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指向的對象、體育社會關系客體可分為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行為。指體育社會關系主體在行使體育權利和義務的行為過程。如竟賽行為、裁判行為、管理行為等等。第二,行為所涉及的物。作為體育社會關系客體所涉及的物不同于民事關系,他必須是人們的體育行為所憑借的一切物質基礎,比如場地、設施、體育資金等等。第三,行為結果。包括各種體育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比如:運動成績、工作成績、發明創造、論文專著以及體育糾紛等等。這些客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錯綜復雜,且隨體育事業的發展需要呈發展趨勢,如體育彩票、體育知識產權。

            正是由于體育社會關系所具有的上述特點,決定了體育社會關系的相對獨立性,從而使體育法在調整這種特定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形成自己較系統、完整的內在規則體系和特有的外在法律現象。

            (二)體育法淵源的相對獨立性

            現實中的我國體育法是由眾多的體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組成的,它以《憲法》為指導,以《體育法》為龍頭,以行政法規為骨干,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性體育法規、規章為基礎,還包括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以及有關的國際慣例,從而構成我國體育法的法律淵源。由于體育社會關系的特征,決定了我國體育法律淵源不僅形式多樣,而且在內容上和體系上具有明顯的獨立性。體育法淵源的相對獨立發展正是體育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形成的現實體現。

            從體育法的內容規定上看,除了《憲法》這一根本大法基于其本身的特定地位而僅以單一條款規定外,其他各個層次的法規都是專門針對體育社會關系進行的調整,其都是就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社會團體、保障條件、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專項性或綜合性規定。

            從體育法的體系發展上看,體育法正日益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有機統一整體。國家為了實施依法行政、依法治體,調整各種體育社會關系,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的體育法律規范,這些體育法律規范應該是相互聯系、有機統一的,才能發揮其有效調整體育社會關系的功能。因而建立一個相互協調、統一配套的體育法體系,是完善我國法律體系、促進體育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根據前國家體委的明確指示,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目標,就是要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符合現代體育運動規律,以憲法為指導,以體育法為龍頭,以行政法規為骨干,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性體育法規為基礎,結構合理、層次銜接的體育法體系。
           二、以價值分析法探討體育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合理性

            由于體育法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尚處于發展初期的法律部門,其調整對象和法律淵源形式上都還未從傳統法律部門中分化出來,單以傳統的部門法劃分理論來論證其獨立性還不具備充分的說服力。為了進一步探討其法律地位的獨立性,就不能僅僅拘泥于傳統的部門劃分理論,而必須結合運用當今法律部門理論研究的新觀點和新方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價值分析法,這也是現代新興的法律部門,如行政法、經濟法、環境法等在理論研究中用以論證其獨立部門法地位的主要方法。

            (一)價值分析法是確立體育法在法律體系中獨立地位的重要進路

            價值分析和判斷是馬克思主義科學方法論中基本而又具體的方法之一。根據價值分析觀點,在法律部門的劃分中,堅持將調整對象作為一個標準是必要的,但在進行法律部門的劃分時,應該更關注實踐的需要,而不是一味拘泥于理論。服務于實踐是理論研究的最終價值體現。法的部門劃分應當最大程度地回歸社會經濟和立法的實踐,只有不脫離實踐并有效地服務于實踐的理論才會更有生命力。馬克思在談到“法律基礎”時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的悠意橫行。”也就是說,法律的變化和發展根源于利益關系的變化和發展,歸根到底根源于人們利益要求的變化和發展。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一是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必須反映一定社會的客觀經濟條件的要求:二是法律規范的內容必須反映出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一般要求;三是新的社會關系的出現,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關系;四是作為社會意識形態的法學理論的研究,必須適應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要求。

            價值分析法運用于具體法律部門的意義和作用在于,揭示該法律部門產生、發展的規律和運行軌跡及其同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同時通過價值及其價值標準分析,選擇合理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為法律部門的進步與完善提供指導原則、方向、操作方法和理想模式。由此,就體育法而言,根據價值分析方法,揭示其價值的相對獨立性,是論證其作為獨立部門法存在的合理性的重要進路。即只有把握體育法獨立的內在價值并與其他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價值相區別,才能從理性和邏輯的高度確立體育法的獨立地位,為實現體育法律體系內在和諧統一奠定基礎。

            (二)體育法的價值獨立性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法的價值所要回答的是作為主體的人對作為客體的法的需要和主體的人對客體的判斷標準問題。依據這個概念,可以將體育法的價值概括為,作為主體的人對作為客體的體育法的需要以及人們對體育法的判斷標準。按照價值的構成原理,體育法價值包括主體對客體的需求和客體對主體需求的滿足兩個方面。所以考察體育法的價值的獨立性可以從人們對體育的各種利益需求的特殊性,和確立體育法獨立部門法地位對于實現體育價值的意義兩方面進行論證。

            每一部門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主要體現在它所保護和實現的是何種性質的利益。人們從事體育活動的各種利益需求的滿足是體育法價值的內在體現,這里且稱著體育價值。從社會價值的廣角看,人們從事各種體育活動的目的無非是希望獲取并享受體育帶給人們的某種利益。當今社會,體育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密切相關,體育的社會價值表現在體育與社會諸要素之間存在互動與需求。體育,不僅要為政治服務,重要的是為大眾服務;既要強調健體,又要強調娛樂與健康;既要強調經濟價值,又要強調精神價值,同時政治需要體育,社會需要體育,大眾也需要體育,體育在人類生活中覆蓋面廣且價值多元化。從經濟價值的角度看,體育事業的發展對于社會經濟效益的增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中國二十幾年來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建設,促進了生產力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對專業的和業余的體育需要必然成為一種不斷增長的趨勢。體育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斷上升,國家財政、社會投資、居民消費對體育的投人不斷增長,體育運動的規模及產值不斷擴大。國務院1985年頒布的《國民生產總值計算方案》開始運用三次產業分類方法,將體育部門列人第三產業,從此,體育產業隨著第三產業的迅猛發展而發展。體育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同時我們應該看到體育產業具備的天然的外向性、開放性、世界性、流動性等等屬性,確定了它必然成為核心產業帶動其他相關產業包括旅游、餐飲、保險、金融、房產、商業的發展,并刺激投資和消費,促進文化媒體服務水平的提高。一位國際經濟專家指出:“世界上最大的生意是體育。’舊益發展起來的體育產業,不但對體育運動員、體育事業、以及地區經濟有利,對全球經濟的發展都起到相當重要的推動作用。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中,體育產業已經占GDP的3%。同時體育產業的蓬勃發展,加大了一系列與其相關的產業結構的調整力度,從而熨平世界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增強地區經濟對世界性金融危機的抗干擾能力,調整各個經濟部門協調發展?傊S著社會對體育的利益需求的日趨多元化和復雜化發展,體育價值日益重要化、特殊化,而呈現相對獨立性,為體育法的獨立奠定了內在的價值基礎。

           體育法正是基于社會對體育價值實現的需求產生的,而體育法是否具備獨立部門法地位對于體育價值的實現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隨著體育價值日益呈現出的多元化和復雜化發展的特征,體育法也必然需要作對應的協調和完善。以體育法的現狀看,普遍存在的形式上的散亂、內容上的殘缺和矛盾、相關法律機制的缺失以及法學研究的滯后,使體育法難以實現其應有的價值目標。所以,為了保障人們在體育活動中利益得到最大滿足或者在受害后及時得到補償以及相互之間的利益沖突得以協調,則必須構建完備的、相對獨立的體育法體系。因為,只有明確了體育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才能確保體育價值取向在體育立法、執法、司法各個環節的統一貫徹,并為體育法學理論和實踐確立相對獨立的研究和發展方向,從而促使體育法形成具有內容上綜合完備、結構上有機統一的法律體系。

            總之,體育法內在價值的特殊性不僅決定了它與民法、行政法等現有法律部門各自迥然有異的法律精神與基本觀念,也決定了其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通過以上法律部門劃分傳統理論和價值分析法的運用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由于體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定性以及內在的獨特價值,體育法應該是與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勞動法、科教文衛法、資源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等等同一層次的、由憲法統領之下的獨立的法律部門;谀壳拔覈审w現中部門法劃分的現狀,所以本文最后,我們還應當關注確立體育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沖突問題。筆者以為體育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是相對的。由于社會關系是一個社會中經濟、政治等各方面關系的總和,有著十分復雜且互相交叉的多層次主體結構。所以現實社會中,幾乎不存在只形成單一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活動,人們的同一種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抽象出多種不同的性質。因此,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各法律部門之間存在相互聯系、銜接和配套關系。尤其在一個部門法中,不會僅僅存在一種調整方法,而是兩種甚至兩種以上調整方法的綜合運用。例如,因違反行政法規而無效的合同既涉及民事主體間的關系,又涉及到民事主體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因此法院在處理時,既要考慮民事法律的適用,又要考慮行政法規的效力。又如,刑法和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調整手段完全不同,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將它們聯系在一起。同樣,體育法與其他各部門法之間,在調整對象、手段及法規方面雖無清晰的權限劃分邊緣,但在調整對象和價值功能上卻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是現有的其他法律部門所不能代替的。所以,不能因為體育法律事務,在一些方面受制于民商法、行政法等等,就否認體育法律部門獨立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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