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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
論文摘要:哈貝馬斯在交往行動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商談倫理學。指出交往行動實質上是主體之間以語言為媒介的商談(對話)關系。商談是其核心概念,普遍化原則和話語原則是其兩大原則,認知主義和程序主義是其基本特征。通過商談倫理學的建構,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論的論證過程,把理論層面的交往理性擴展到實踐層面的交往理性,并將商談倫理學作為交往行為理論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批判的社會理論的規范基礎。
論文關鍵詞:哈貝馬斯;商談;倫理思想
哈貝馬斯是當代德國最負盛名的社會學家、哲學家和思想家,是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哈貝馬斯在交往行動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商談倫理學,指出交往行動實質上是主體之間以語言為媒介的商談(對話)關系。人與人之間倫理關系的調整,共同規范的認定和維護是通過商談進行的。哈貝馬斯通過商談倫理學的建構,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論的論證過程,把理論層面的交往理性擴展到實踐層面的交往理性,并將商談倫理學作為交往行為理論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批判的社會理論的規范基礎。
一、核心概念——商談
商談是商談倫理思想的核心概念,而要了解商談的含義,就要通過將商談與交往行動做比較來認識。談到交往,我們知道,哈貝馬斯從一開始就極為關注和重視,正如美國哈貝馬斯研究專家麥卡錫所說:“哈貝馬斯的全部計劃,從批判當代科學主義到重建歷史唯物主義,都在于說明交往的可能性,這種說明即是理論的又是規范的,超越了純粹釋義學又不能歸約為嚴格的經驗——分析科學”。交往在哈貝馬斯理論的語境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交往大致相當于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實踐;狹義的交往則主要是指人與人之間的語言交流和溝通。哈貝馬斯把狹義的交往,即把自由對話與討論作為廣義上交往的原型,一切關于交往的分析和闡述都是從這個原型出發。
交往行動理論旨在通過交流溝通,謀求相互理解,達成一致協議。哈貝馬斯認為,人們通過交往,進行對話,形成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規則。前面談到,目的行動、規范調節行動和戲劇性行動等這些交往類型必須同時滿足可理解性、真實性、正確性和真誠性的有效性要求,而這些并不總是能夠得到保證的。哈貝馬斯強調,在交往主體對所提出的上述四種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滿足的前提下,一種交往行動才能順利完成,否則,交往行為就難以為繼,被迫中斷。若要繼續交往,有必要過渡到商談層面。也就是說,當一般交往出現障礙,即當交往中的上述四種有效性要求沒有同時得到滿足時,要繼續交往,就要過渡到商談層面。通過商談,進一步論證,以便重新確立這些有效性。
哈貝馬斯交往行動理論是其商談倫理思想的基礎,因此,一般說來,商談也可以說就是交往行動,兩者沒有太大區別,但哈貝馬斯還是將二者區別開來。嚴格來說,商談,是進一步的交往,是交往行動的反思和繼續,是一種就交往有效性進行論證的行動。在商談中,交往行動中隱含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被明確地討論和論證。哈貝馬斯認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夠在商談中得到檢驗的。由于真誠性只能通過言語者的行動來驗證,不能通過商談來解決,所以只剩下兩種形式的商談:一是理論商談,二是實踐商談。在理論商談中,交往主體討論的是與命題有關的真實性主張,參與者以理論形式進行論辯。在實踐商談中,交往主體參與者利用論辯手段討論他們的正確性主張,他們采取聽從規范的態度,并且預設與社會世界的關系。其中,哈貝馬斯更注重實踐商談。哈貝馬斯認為,人們通過對話或商談,參加辯論,達成共識,也是一種實踐。在商談中,只有用具有很強說服力的論據,進行科學論證,才能就所提出的要求的有效性或無效性達成共識。哈貝馬斯還指出,人們經過理論商談和實踐商談,不僅能在一些有關自然中的問題達成意見一致,而且還能對社會中的問題達成共識,從而實現科學與人文的統一。
二、兩大原則——普遍化原則和話語原則
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有兩大基本原則,即普遍化原則和話語原則。20世紀80年代,哈貝馬斯把普遍化原則作為道德證明的最主要原則,話語原則從屬于普遍化原則。后來,他接受他的學生韋默爾的建議,把話語原則視為一切證明的普遍原則,而把普遍化原則降為道德規范證明的特殊要求。
第一,普遍化原則。在哈貝馬斯那里,商談倫理學的根本原則被稱為“普遍化原則”。他認為,商談必須具有規范的普遍規則,這種規則的確定,是建立商談倫理的基礎,任何有效的道德規范在被普遍認可及遵循時都必須滿足一切有關的意趣并為這些人欣然接受。即:“一切旨在滿足每個參與者的利益的規范,它的普遍遵守所產生的結果和附帶效果,必定能夠為所有相關者接受,這些后果對于那些知道規則選擇的可能性的人來說,是他們所偏愛的”。借助這一“普遍化原則”,人們可以自愿的接受普遍的道德原則,并且,人們可以在道德論證中找到促使各方達成一致的原則。
哈貝馬斯所倡導的“普遍化原則”是一個內涵豐富的重要原則,其意味著人們在認同別的生活方式的同時,將自己的生活方式相對化;意味著對陌生者及其他所有人的容讓,意味著知識的客觀性和有效價值的合法性等等。哈貝馬斯強調必須從“普遍化”角度來理解和說明商談倫理,因為,“從普遍化原則可以直接得出結論說,每個一般地參加論證的人,原則上都能在行動規范的可接受性上達到同樣判斷”。哈貝馬斯所強調的商談倫理的“普遍化原則”,不是無限定的“泛”普遍化,是有范圍限制的,正如哈貝馬斯所說:“我當然也賦予普遍化原則以一種限定,它排除以獨自方式運用這一原則;這一原則只是調節不同參加者之間的討論論證,它甚至包含對一切有關參加者某時可以參加的實在進行的討論論證的考慮”。在哈貝馬斯的后期著作中,哈氏對此又做了兩個方面的補充。一方面,他認為這一“普遍化原則”是與實踐話語倫理相關聯的,其僅局限于道德討論與道德論證領域,相關人員在商談中通過他們普遍承認的規范,達成他們普遍接受的結果。另一方面,這一“普遍化”的呈現是基于主體自身反思的主體間的論證的方式,而不是采用單主體的內在獨自的直覺方式。
第二,話語原則。話語原則,哈貝馬斯又稱之為“論證性原則‘D”’,即“一切參與者就他們能夠作為一種實踐話語者而言,只有這些規范是有效的,它們方能得到所有相關者的贊同”。也就是說,讓一切與社會規范的建立有關的人,參與到對規范的商談、對話與討論之中,從而共同尋求一致性的意見。交往主體之間進行商談、質疑、辯解、反駁,不受權利與金錢的約束,不受外因的壓抑和排斥,各抒己見。哈貝馬斯指出:“我已把普遍化原則作為論證規則引了進來,如果質料能在一切有關者的齊一性意趨中得到調節,這一論證規則就總是會使實踐討論中達于一致成為可能。只有通過論證這一搭橋原則,我們才能走向商談倫理”。哈貝馬斯認為,商談倫理的“論證性原則”是無強制性的,且“‘無強制性’涉及到的是論證過程本身,而不是論證實踐之外的人際關系”。商談和討論的雙方在合乎交往的前提下具有一種主體間的關系,一方充當擁護者角色,另一方充當反對者角色,批判和維持各種規范與效準的要求。他們爭論和商談的目標是共同尋求真理,他們的手段主要就是論證。論證過程是一個面向現實的過程,是一個語用過程,是直接關涉到主體之間能否說服的問題。哈貝馬斯認為,商談倫理的論證實際上是“無強制”的,但其結論是具有權威性的。在商談中,當事人全部參加,每個人提出適當要求并發表自己的看法,作為權威要確認最好的論證。哈貝馬斯強調,這種論證采取“令人信服的方式”,舉出充足的理由,才能使各方信服。在此,“所謂‘令人信服的方式’,應當意味著,如果行為協調在第一步出現了失敗,一個道德共同體的成員還是必須堅持這些道德規范,以便通過假定把它們當作要求和批判立場的充足‘理由”。
“普遍化原則”與“話語原則”這兩大原則之間是互為前提、相輔相成的。普遍化原則“u”是論證性原則“D”作用得以顯現的基礎和前提,它所表明的是:“普遍遵守這個規范,對于每個人的利益格局和價值取向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負面影響,必須被所有人共同自愿地接受下來”。而論證性原則“D”的作用,則是要保障普遍化原則“U”的順利實施。
三、基本特征——認知主義和程序主義
第一、認知主義特征。如同其他任何一種倫理學一樣,在商談倫理學中圍繞的基本問題也是道德律令和規范在何種意義和以何種方式得以建立。哈貝馬斯堅持倫理學上的認知主義立場,也就是堅持“道德規范的普遍性”立場,反對懷疑主義、相對主義的主張。他認為道德懷疑主義由于否定道德規范的普遍有效性,必然導致道德虛無主義和相對主義。哈貝馬斯堅持以理性為基礎建立倫理學原則,弱化直觀經驗在道德重建中的作用,并將兩者結合起來,通過合理化的論證來確立道德規范的普遍有效性。他賦予道德認知以關鍵的地位,認為要約束和協調不同行為者的行為,離不開道德的認知和論證。道德認知的關鍵就是在不同主體間通過相互溝通構建相互承認的道德規范,形成公共意識,從而謀求社會團結和公共正義。他將對康德的絕對命令的改造視為創建道德性根據的重要步驟。他認為,提出絕對命令、規范的普遍化能力是康德的貢獻,但是,由于康德將絕對命令建立在純粹或善良意志上,建立在先驗主體性上,他并沒有論證這個絕對命令,因而他的努力最終是無結果的。在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思想中,康德意義上的先驗主體性的功效為“交往資質”所替代,人們在作種種交談時必須承認和遵循“理想的話語環境”的條件,普遍化原則必須與商談或論證的原則相結合。
第二,程序主義特征。程序指的是事物發展的過程和次序,作為多元社會消解價值沖突的原點,它指的是一種機制,在這種機制中,主體以中立性的技術性流程來構建社會共識,主體間通過商談、對話和論證的過程,達成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方面的集體共識。程序的特征是形式化、規范化、體制化和技術化。以程序為基本的理論內涵的思想就是程序主義,西方學界有學者認為,程序主義可以推動思想的交流、碰撞和競爭并達成能夠得到廣泛認可的結論和共識。“一種秩序被合法化到能夠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的個人自由與政治自由的程度;但同時它的合法性也是來源于交往的形式,而這種交往形式對自由的表達和維持來說是本質性的。這就是關于程序主義的概念的關鍵”。
哈貝馬斯商談倫理思想是一種程序主義倫理學。是在“交往倫理學”的基礎上,即在建立交往理性和重視交往語言運用的基礎上,交往主體按照預設的理想條件,通過普遍的、可論證性的、程序化的對話和商談,從而加強交流、謀求理解、形成規范、達成共識。哈貝馬斯試圖構建的商談倫理,著眼于拯救多元價值沖突,是一種希望能夠被所有人所承認和贊同的普遍主義的道德規范。
這種道德規范并不具有實質和具體的先驗性內容,而只是在交往主體進行交往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和所應遵循的原則、程序方面提出要求。它與對話的具體內容相脫離,是一種獲得共識的對話過程的純程序性操作規則,是一種有效性的對話的普遍程序,強調的是程序和規則的合理性。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不是說明內容上的取向,不是建立在某種共同的價值觀基礎之上,而只是說明交往行為中的方法、程序、規則。它以全新的思路、開闊的胸襟、包容的態度為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化的現代社會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方案,那就是在排除強制性的價值觀一元化的前提下,通過主體間的交流、溝通、對話、商談與論證來謀求理解、進行合作、達成共識。在交往行為中,人們會有不同的觀點、看法和價值取向,但只要秉持交往理性,遵守對話的規則和程序,就能夠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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