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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論文:英語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翻譯
[摘要] 在法律翻譯中,保持原文的正式嚴謹一向是譯者恪守的原則。但是一篇規(guī)范的法律譯本不僅應體現(xiàn)在其具體法條的翻譯,還應反映在整部法律譯本的細節(jié)之處,如原語的翻譯與目標語法律文件用詞習慣的一致性。當譯者遇到article, paragraph之類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翻譯時,常感到難以區(qū)分。本文主要探討英語法律文本中的相關(guān)用詞的漢譯,以期為今后的法律文件翻譯工作提供些許借鑒。
關(guān)鍵字: 英語法律文件;條款;翻譯
一、中文法律文件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五十四條:“法律根據(jù)內(nèi)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jié)、條、款、項、目。” 比如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共五編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條。
二、英語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
英語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包括:part, chapter, 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annex, appendix等。
三、中英文法律文件表示條款概念的單詞對比與翻譯。
1. “Part,” “Chapter”和“Section.”“編”主要是用于法典中幾個相對獨立部分的劃分;“章”主要用于該法律規(guī)定中幾個相互聯(lián)系的部分的劃分;“節(jié)” 是章的下一個層次的劃分,但并不是每“章”都必須要有“節(jié)”,而是在某些章里,有多個層次的內(nèi)容需要區(qū)分表述。因此,從中英文表示條款概念大小的用詞來看,一般情況下,“part”, “chapter”和 “section”分別對應中國法律文本中的“編”、“章”和“節(jié)”,(“編”通常也稱“部分。”) 但在英文法律文件里,“Section”有時也從屬于"article", "section"的其它譯法,筆者會在下面的內(nèi)容專門討論。
2. “Article.”“Article”一般譯為“條”。根據(jù)《布萊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 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即“憲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單獨的,顯著的部分;”在中國,法律規(guī)范的“條”,也是組成法律規(guī)范的基本單位。如《刑法》由 452條組成。又如,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1982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共有320 articles(320條)。從以上中外權(quán)威的工具書對article的釋義和現(xiàn)有的一些譯文來看,將之譯為我國法律條文中的“條”是合適的。
3. “Section.”關(guān)于“section”的譯法,筆者認為該詞在原英文法律文件中的位置不同,則譯法不同,目前大致有三種,分別為“節(jié)”“條”和“款”。
(1)譯為“節(jié)” 從已有的被廣泛認可的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Trips協(xié)議)《與貿(mào)易有關(guān)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協(xié)定》譯文對照中, Part 3(第三部分)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實施》)包括5個section(節(jié)),每個section(節(jié))又包括若干article(條)。譯本將Part3(第二部分)的“SECTION 1: GENERAL OBLIGATIONS”譯為“第一節(jié):一般義務。
(2)譯為“條” 這種譯法是在文件中沒有出現(xiàn)一般意義上表示“條”的"article"時替代“article”使用。在此情況下,"section"譯為“條,” “subsection”則譯為“款”。 根據(jù)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 389),Section: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 Most statutes and codes are divided into sections.(陳忠誠,2000:605)
(3)譯為“款。”這是由英文的行文習慣所決定的,如上述《美國憲法》中第1-4條(article)中有數(shù)目不等的“section”,根據(jù)漢語條款概念大小,應譯為“款”,而不譯為“節(jié)。”
4.“Annex”與“Appendix。” 這兩個詞容易混淆,在各專業(yè)詞典中的意義也不夠清晰。如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6(《布萊克法律字典》)Annex, n, Something that is attached, such as a document to a report or an addition to a building. Appendix, n. a supplementary document attached to the end of writing.又如《元照英美法字典》(薛波,2003)Annex, n.(1)附加物;附件;附錄 Appendix, n.附錄;附件;補遺.指附在文件末尾後的補充性文件。其中的英英解釋模棱兩可,英漢翻譯也基本為附件、附錄,并未進行詳細區(qū)分。筆者認為,翻譯時關(guān)鍵應該先弄清漢語中“附錄”與“附件”的區(qū)別。
四、總結(jié)
本文對英語法律文件中常見的表示“條款”概念的單詞與中文法律規(guī)范的“條款”概念用詞進行了對比,通過實例分析總結(jié)了它們的翻譯規(guī)律,最后得出結(jié)論,以上英文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的中文譯文有規(guī)律可循但同時也存在不確定性,譯者需在翻譯的時候通觀全篇,認真分析后再確定譯法。
參考文獻:
[1] Black’s Law Dictionary,Bryan A. GarnerGarner Thomson, West,2007.
[2]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3]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4] 《法苑譯譚》,陳忠誠,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
[5] 《元照英美法字典》,薛波,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05月。
[6] 《出版詞典》,邊春光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
[7] 《1982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
[8] 《與貿(mào)易有關(guān)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協(xié)定》。
[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
[11]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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