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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談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時間:2023-02-22 13:34:48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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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摘要: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對其權益的法律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地增強,并逐漸成為一焦點問題。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權、選擇權、求償權、公平交易權、結社權、受尊重權知識權以及監督權九項權利,但真正落實起來卻存在著很大困難與桎梏。本文將對當前我國消費者知情權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策略,以供參考。

        談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關鍵詞:消費者 知情權 法律保護

          一、案例

          西安的陳女士在觀看電影《唐山大地震》時,因放映之前耗費了很長的時間播放片頭廣告而感到非常的氣憤,隨后便將電影發行方與電影院一同告上了法庭;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電影院退還陳女士電影票款35元。法院在一審中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2010年7月22日,陳女士在西安保利博納影城觀看11時55分的影片《唐山大地震》,但屆時影城并未如約播放電影《唐山大地震》,而是先播放了很長的一段植入性廣告。2010年10月9日,陳女士因不滿影城放映廣告的行為而將西安保利博納影城、發行方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版權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退回電影票所花費的金額35元,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女士與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之間已經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被告電影城在提供影片放映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對其實施履行義務;據國家廣電總部2004年頒發的關于貼片廣告管理文件之精神,明確規定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經版權方的同意隨意植入貼片廣告。根據前兩款之規定,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不僅存在著隨意植入貼片廣告,而且還在影片放映之前沒有對消費者盡到告知的義務,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告這一行為,導致原告被迫觀看長達12分鐘的廣告,因此西安保利博納影城應當向消費者陳女士承擔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退還原告陳女士35元,但對陳女士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在該案宣判以后,法院雖然駁回了原告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但是仍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被告方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服務制度的司法建議。其內容是:本案在審理陳女士訴西安保利博納新天地影、版權方以及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在電影貼片廣告播映中存在違反《關于加強影片貼片廣告管理的通知》相關規定,尤其是任意地搭載各種貼片廣告,最終導致貼片廣告用時過長,同時對所播映的貼片廣告沒有對消費者盡到全面的告知之義務;诖,本法院建議在以下兩個方面加強重視:第一,停止在電影《唐山大地震》播放之前植入貼片廣告;第二,積極履行廣告播放前的告知義務,告知方式可明確表示在電影票的下面,尤其是影片放映的時間、貼片播放時間及片長,同時還可以以店堂告示、網站以及咨詢電話等方式予以公示或者明示。

          法院一審宣判完畢,陳女士收到判決書后對判決結果表示很滿意,她說:“雖然法院并沒有完全支持我所提出的所有請求,但是仍然確認了被告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判令其退還電影票費、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這對類似訴訟的消費者維權有著示范意義。”陳女士還說:“如果電影院再無視消費者權益,訴訟中將承擔敗訴風險。相信今后電影放映方貼片廣告的行為將受到更多約束,法院就該案發出《司法建議函》,進一步對貼片廣告行為做明確要求,使商家更加重視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由該案我們可以看出,作為消費者,人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的增強,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責任也得以落實。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陳女士其實是一名律師,對于作為一名消費者其對自己的知情權有一定的敏感性,可是如果變成其他的人、不懂法律的人,可能也就沒有這種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尤其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知情權并不在意,甚至不知道那是一種怎樣的權益,因此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當前存在的消費者知情權侵權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但實際中我們卻看到很多形式的侵權案件,總結之,主要表現為以下類型:

          (一)沒有向消費者盡到全面告知的義務

          消費者張某,于2011年6月28日在某婚紗影樓拍寫真照片,影樓的服務員熱情地為其推薦了一款1888元的方案,并帶其參觀了影樓中的上千套各式各樣的婚紗禮服。張某感到非常滿意,隨即交付定金并簽下了訂單,并在訂單中注明了影樓將為其提供8套精品禮服。2011年7月2日,張某與朋友相伴前去影樓試裝,接待她的服務員告知其上次看到的那些婚紗中實際上只有十幾套是訂單上確定的“精品禮服系列”,而其它的幾套婚紗均是VIP會員禮服,如果想選擇這些禮服,則每套要加收100元使用費。至此,張某認為自己已經上當,于是要求影樓退還定金,隨后遭到拒絕;張某將影樓告上了法庭。針對該案件而言,影樓未向消費者盡到全面的告知義務,這與商家在其所做的活動中注明的“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情況相類似,客觀上來說它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在本案中,作為被告方的影樓在為消費者張某提供攝影服務過程中,故意隱瞞“精品禮服”與“VIP會員禮服”的差別以及服務費用,并帶領消費者張某參觀了上千套實際上其并不能享受服務的精品禮服,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誘導張某與之簽訂訂單,該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尤其是侵犯了消費者張某的知情權。

          (二)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

          所謂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主要是指通過虛假的廣告宣傳,來誤導消費者,并向消費者傳達虛假的信息,這也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方式或手段。對于此類的侵權行為,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便是醫藥品和保健品銷售,在這些領域中的很多產品,其功能宣傳與價格信息都存在著一定虛假成分。比如,某商場為處理其庫存尾貨,對羽絨服等商品進行促銷活動,其制作的宣傳廣告中稱,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為促銷期,在該期間購買指定商品可享受買100送50的優惠服務(其中所贈送的50元是代金券)。然而,事實上卻并非如此,消費者購買某羽絨服后獲贈代金券再去消費時,意外地發現該商場大廳中有一則告示,對該代金券的使用增加了2個額外的條件,即必須購買某品牌的羽絨服方可使用該代金券;必須購買商品總數達到了2000元,所贈的代金券才可以沖抵50元人民幣使用且每件商品不能使用3張代金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該商場的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還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

          (三)向消費者告知信息不完全

          據調查顯示,商品信息不完全告知是當前很多經銷商慣用的一種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手段和方式,尤其是在商品實際交易過程中,經銷商經常會通過大肆地宣傳其所售商品、所提供的服務之優點,但對于其所售的商品自身存在的缺陷及各種安全隱患一字不提;即便是有消費者詢問到該商品的缺陷時,其回答往往含糊其辭,故意找別的由頭來引開話題。這種行為往往會給消費者帶來非常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安全隱患。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商品房買賣、汽車銷售以及各種藥品的銷售。比如, 最近王先生在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新款轎車,一次非常偶然的機會,王先生給自己的愛車進行保養時卻發現他買的車竟然是發生過交通事故,并存在著修理痕跡的汽車。于是王先生非常氣憤地以欺騙消費者行為為由,將該汽車銷售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之規定,要求其雙倍的給予賠償,最終在查明事情真相的基礎上,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這一訴訟賠償請求。就該案例來說,它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不完全告知侵害行為,侵犯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汽車銷售公司銷售汽車的過程中,只是告知了王先生該車的使用性能及優點,但沒有告知其該汽車已經經過了修理這一事實,因此在告知義務上沒有盡到責任,屬于告知不全的侵犯知情權行為。

          三、加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只有這部法律是難以真正落實的,要知道一部法律制度真正落實的意義要遠遠大于其存在的價值;诖,還要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配合使用。

          (一)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近年來,雖然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已經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先后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從實踐來看略嫌不夠。基于此,應當進一步加大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力度,加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并從法律上規定有利于消費者的民事制度,比如無過錯責任制度以及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目前來看,很多企業總是依靠其市場壟斷地位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濫用其市場絕對優勢向消費索取不合理的價格,甚至存在著強迫買賣的不公平交易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當前我國多數企業的經濟性質已經發生了轉變,不再是服務于大眾,而是謀取高額利潤。在這種社會現實條件下,只靠傳統的道德束縛已經很難真正地解決消費者知情權受侵害這一問題,必須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尤其要在法律法規的制定與落實上下功夫。

          (二)建立和完善消費者保護組織或機構

          目前來看,世界各國基本上都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而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甚至還為消費者專門設立了各種保護協會,落實情況也非常的好。反觀國內情況,雖然也有消費者保護機構,但都是由政府機構組織開展,并且也多由政府相關部門監管,實際上并沒有一個代表政府專門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機構。在這樣的條件下,政府各部門會對實踐中發生的問題相互推諉,最終沒有一個部門或機構承擔責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等權益的行為得不到真正的制止,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三)加強監督,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

          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要充分發揮相關媒體的監督作用,通過廣播、電視以及網絡媒體等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產品質量進行抽檢和曝光,給經銷商一種比較強大的輿論威懾力。同時還可以推行舉報有獎制度,即發動廣大消費者,積極地參與到市場監督活動中來,對于發現的侵權問題,及時地予以曝光,通過強大的社會輿論,對商品來一次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洗禮。對于相關政府部門而言,應當不斷加強對銷售者營業執照的管理,尤其是關系到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更要嚴格的把關。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知情權所體現的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其強調的是對處于法律關系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給予保護,同時也體現了追求實質自由與平等的當代法律精神,因此應當給予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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