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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違約金與賠償金的比較研究
論文摘要 作為合同違約救濟的兩種重要形式,違約金和賠償金聯系密切,并因此具備了比較的基礎。在商事活動中,違約金和賠償金問題常常是當事人爭論的焦點;特別是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由于可能適用非中國法律,違約金和賠償金問題也變得更加復雜。研究我國以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定和態度,在合同實踐上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就違約金與賠償金進行比較研究。
論文關鍵詞 違約金 賠償金 比較研究
違約金,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賠償金,損害賠償的形式之一,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和合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金主要用于違約救濟,賠償金除用于違約責任領域外,還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
一、我國法律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定。該法第114條指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边@一規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并行規定,互為替代,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根據該法第107條及其后一系列條文的規定,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則原則。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性質
關于賠償金的性質,如前所述,《合同法》對損害賠償的補償性進行了明確。該法第113條又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庇纱丝梢姡覈贤缮系膿p害賠償按性質可以大體分為兩類,即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定的損害賠償)。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此可見,《合同法》確立了違約金的補償性;但《合同法》并非不承認懲罰性違約金,因為如果違約金數額僅是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并不必然導致調整或無效,而超過的部分顯然不再是補償性的。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律上的違約金包括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三、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要區別
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違約金可以是補償性的,也可以是懲罰性的。違約金責任的主要目的是對違約當事人實行制裁,這不僅有助于當事人正確履行合同,而且有助于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維護交易的正常秩序。而賠償金一般而言僅具備補償性,不具備懲罰性。按照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雖然某些違約行為有可能產生懲罰性損害賠償,但這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并非一般原則。
其次,二者的確定依據不同。違約金是由雙方當事人在締約時商定的,其數額也是預先確定的。而賠償金雖然也可用具體金額或計算方法來表示,但其最終確定數額是在違約發生后依據實際損失計算出來的。
再次,二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追索違約金,一要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二要有違約行為。追索賠償金,同樣也要有違約行為,但對賠償金的適用并不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其適用還必須以實際損害為前提。
四、違約金和賠償金的并用
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律實際上否定了損害賠償與違約金的同時并用!惫P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是存在如下情形:(1)補償性違約金與補償性損害賠償可并用,并用的結果不能超過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2)懲罰性違約金由于與實際損失并無必然聯系,原則上可與補償性損害賠償并用,只是由于其數額一般要高于實際的損害,在支付了此種違約金以后,未違約方不應繼續要求任何種類的損害賠償;(3)違約金與懲罰性損害賠償并存時,原則上未違約方不能同時就違約金和懲罰性損害賠償同時提出要求;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數額已超出實際損害,再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未違約方就獲得了不應有的利益。
五、兩大法系下違約金和賠償金的適用
英美法系對違約責任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若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未違約方也可根據一般損害賠償原則獲得救濟,但需由未違約方舉證損害大小,且根據“損害非得利”原則,其損害賠償的范圍不能超過實際損失。英美法對違約金的性質進行了區分,如法官判定違約金條款屬于議定賠償金性質,則可適用,若認定為罰金性質則無效,轉而適用一般損害賠償原則。如違約的結果并未造成損害,債權人僅可請求名義上的損害賠償。
大陸法系對違約責任采用過錯歸責原則,在出現違約時,違約方需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向對方進行損害賠償,包括支付賠償金。大陸法系承認懲罰性違約金,如合同中約定了懲罰性違約金,而違約后違約方又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能需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進而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六、對我國企業訂立涉外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的建議
。ㄒ唬┍苊鈶土P心態,將違約金作為預定的損害賠償,合理設計
我國有些企業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常認為違約金就是對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懲罰”,將違約金數額訂得很高,認為對方一旦違約,自己就變成了實施國家處罰的執行者,而違約金就是懲罰的工具。事實上,任何法律體系下,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貫穿于合同始終的基本原則。數額過高的違約金很可能無法得到執行。
實踐中,雖然不制定違約金條款,在違約時也可按照損害賠償一般原則獲得救濟,但在涉外商事領域,由于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合同履行地等常處于不同國家或地區,違約損失的證明和賠償金的獲得變得十分困難,而違約金預先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功能就能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因此,應對違約金的數額給予足夠重視,合理設計條款,以便更好的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ǘ┲匾暩鲊蓪`約金和賠償金規定的區別
大陸法系違約責任的救濟方式首先是實際履行,補償性違約金和賠償金只能在請求實際履行未果時才可適用,而懲罰性違約金則不以實際履行為前提。因此,如合同適用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合理訂立懲罰性違約金可以使未違約方受到更好的保護。
如合同適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不約定違約金也可依損害賠償的一般原理進行賠償。一旦約定就應盡量詳細,不宜針對多項違約行為只約定一個固定數額的違約金,這有可能被認定為罰金而無效。應該針對每一種具體的違約行為制定相應的違約金,例如,針對遲延履行的不同天數或品質不符對應的技術規范具體情形等約定相應的違約金。
七、結語
違約金和賠償金作為兩種重要的違約救濟形式,二者既有密切聯系又有顯著區別。違約金可以預先確定損害賠償的額度,使雙方當事人對違約的后果形成合理的預見,并使違約行為發生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處于確定狀態,同時還可以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債務。而賠償金可以彌補合同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進而使得違約之債得以清償,并可對違約金數額不足進行補救,維護等價有償原則。只有充分掌握關于二者的法律規定,了解各國對二者適用的聯系和區別,才能充分發揮二者的作用,提高違約救濟的效力和效率,最大程度的保護未違約方的利益,避免陷入違約索賠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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