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違法性比較研究
論文摘要:在國外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違法性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在其本質的理解上,客觀違法性論處于通說地位。而在我國,違法性與刑事違法性是等同,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主客觀的統一。故與外國客觀違法性是不同的。
論文關鍵詞:客觀違法性;構成要件;特征
1 國內外刑法理論界對違法的理論探討
違法一般來說是與合法相對應的范疇,也可以說成“非法”、“不法”,是伴隨著法律的出現而同時發展起來的一個概念,然而在發展過程中由于各國法律環境的不同,違法在不同的國家逐漸發展出不同的本質內涵。在國外特別是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違法作為犯罪成立要件,在其本質理解上向來存在著主觀違法性與客觀違法性之爭,且客觀違法性論在當今處于通說的地位。而在我國刑法學界,違法是與刑事違法性等同的概念,故而存在主觀違法性的通說。
2 國外學者對違法性質的討論
在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構成犯罪必須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個條件,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且是逐步遞進的,因而也叫做遞進式犯罪論體系。行為構成犯罪首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其次還要排除違法性違法阻卻事由,最后還必須具有有責性,行為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及期待可能性,在德國和日本刑法理論的演進歷程中,產生了所謂的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論、主觀違法性與客觀違法性論、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乃至人的不法論與物的不法論等對立的概念。在此,我們將主要介紹主觀違法性論與客觀違法性論的爭議。
根據刑法理論的歷史沿革,客觀違法性源于1821年Hegel所確立之“無犯意之不法”概念之后在德國所形成之通說。然而1867年由德國學者Adolf Merkel提倡主觀違法性論后,同年Jherling在“羅馬私法之責任要素”之概念上確立客觀違法性之概念后,主觀違法性與客觀違法性二者首度形成激烈之論爭 。
其后,因為J.Nagler、A.Loffler、M.E.Mayer等學者對客觀違法性做有系統之理論整理,以及E.Mezger將評價規范與決定規范二者成功地分離,使得客觀違法性論更臻完備并再度占有支配地位。而在日本,以往并未針對主觀違法性論與客觀違法性論提出討論,僅自然地接受客觀違法性論之見解。直至1927年,學者宮本英修博士在其著作“刑法學綱要”中對客觀違法性提出批判后,主觀違法性之用語首次在日本刑法界呈現,其后學者佐伯千仞博士于1930年提出“主觀的違法與客觀的違法”之論文,闡述E.Mezger之理論見解,至此形成其與宮本博士所提出之主觀違法性論二者相對立之狀態 。
主張客觀違法性論的學者Mezger認為主觀的違法性論只是將法規范理解為意思決定規范,所以否認沒有責任的違法性。他認為,作為決定規范的法不能不被認為是作為評價規范的法。也就是說,法既有決定規范的一面,也有評價規范的一面,而作為評價規范的法是作為決定規范的法的無條件前提。人們在決定干什么之前,必須評價應當干什么,所以評價規范應該在決定規范之前。決定規范要求有規范所指向的人,而評價規范則是萬人共通的客觀存在,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客觀地存在著的生活利益,刑法不應介入倫理的范圍。因此違法性應是一種萬人共通的客觀的評價。違法性由評價規范決定,責任由決定規范決定 。
近代刑法學有一句格言“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因而一開始違法性是作為客觀性范疇來理解的,一般認為在有責性中就已經包括了對行為人責任能力的判斷,因而沒有必要提前在違法性判斷階段就進行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討論,否則有責性就成為多余,實質上成了違法性的一部分,這與通說的犯罪構成三要件說是不一致的,也是缺乏科學依據的,違法性應該僅僅是針對行為的客觀狀態的。
客觀的違法性論是目前刑法理論的通說,主觀違法性論的支持者是較少的。兩者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違法性判斷是否僅涉及評價規范或者是否也包含決定規范。但是,違法性是否與決定規范無關呢?這也不是沒有疑問的。在日本有一種有力的主張,認為評價規范與決定規范雙方決定違法性。在違法性方面所需要考慮的決定規范,不是以特定行為人為對象的,而是針對抽象的一般人的當為規范,而評價規范則是判斷違反一般的決定規范的行為的意義的規范,具有客觀的特性。與此相對,在責任方面,決定規范與評價規范是以具體的行為人為對象的,具有個別的、主觀的特性。從實踐上認定犯罪的過程來看,一般的、客觀的判斷在前,個別的、主觀的判斷在后,這也應該解釋為違法性的判斷應當優先于責任判斷 。此種見解可稱之為修正的客觀違法性論。
野村稔教授認為違法與責任均為規范無價值之評價。前者不依具體行為人為基準,而依社會一般基準為無價值之評價,而后者乃對行為人實行社會一般基準評價為無價值之行為,做規范無價值之評價,因此違法評價系采客觀性之基準,而違法評價之對象與資料則亦包括主觀性,如此之見解可稱之為柔和的客觀違法性 。
3 我國的刑法理論界對違法的主客觀性質的探討
如前所述,法律環境的不同,導致不同國家對違法的理解不同,特別是在刑法領域,我國及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理論與大陸法系如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刑法理論是有很大差異的。具體到犯罪論體系中,我國采用的是從前蘇聯引進的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而在德日兩國理論界采用的是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三要件的構成體系,而且兩種不同犯罪論體系的不同不僅體現在犯罪構成要件的多寡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各要件之間的關系及內在邏輯上,前者是一種耦合的犯罪論體系或者說是一種平面的犯罪論體系,各要件都包含各自不同的內容且各不干涉,構成犯罪只需將符合四個要件的條件相加,四要件之間的關系是“一存則存,一無俱無”,各要件之間并不是相互依賴的。而后者則是一種遞進的犯罪論體系或立體的犯罪論體系,這種體系首先以抽象的、一般的、定型的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為前提,然后是具體的、個別的、非定型的違法性、有責性判斷,是在立體地考察犯罪。其中,后面的要件總是依賴于前面要件的判斷,在任何階段的否定都可導致對成立犯罪的否定評價,因而是一種“前存則存,一無俱無”的關系。在德日刑法中,違法性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出現的,主要判斷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法益以及侵害法益的程度(在規范違反說論者看來,是對社會倫理規范的違反以及違反程度)。
而在我國,違法性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雖然有不少學者極力主張采用德日刑法中比較成熟的犯罪論體系,但由于我國刑法理論經過五十幾年的不斷發展,已經根深蒂固。因而顛覆現有的犯罪論體系,提倡新的犯罪論體系或借鑒其他國家的犯罪論體系都注定是一個系統、龐雜的工程,不會一蹴而就。因而我們的討論還是以我國目前刑法理論的通說為基礎。由于違法不是我國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因而一些持通說的學者基本上未對違法進行專門的論述或者僅僅是對外國刑法中違法性的介紹,違法僅僅作為一種法律現象被提及,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是并列的概念,違法被簡單地理解為與合法相對應的概念,而沒有被深入探討,被抽象化,被抽象化的后果就是內容的空洞化、放大化。
值得一提的是,在對我國犯罪基本特征的論述中,雖然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概括,但不管是持通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罰當罰性三特征說還是持其他觀點的二、三、四要件說,均將刑事違法性作為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這與國外將違法性作為要件之一的做法是形成鮮明對比的。作為犯罪法律特征的違法性的內容就是違反刑法規范,而刑法規范規定了犯罪成立的所有要件,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范疇,與國外的主觀違法性論非常接近。對此,不少學者倒有詳盡的論述。
早在1948年,前蘇聯就有學者指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會危害性、違法性、罪過、應受懲罰性和不道德性。1958年《蘇維埃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第7條規定:凡是刑事法律規定的危害蘇維埃社會制度或國家制度,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和侵犯社會主義所有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勞動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的危害社會行為,以及刑事法律規定的違反的社會主義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會行為,都是犯罪。據這一定義,有學者總結出犯罪的兩個基本特征——刑事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 。
也有學者據我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總結出我國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刑法第13條是這樣規定的:……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與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是統一的,違反刑法并不是違反刑法分則,凡是違反廣義的刑法的禁止性規范的行為,均應認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即只有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在罪過心理支配下實施的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才可能具有刑事違法性。最后,其得出結論:在我國,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而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故不能照搬客觀違法性論的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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