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資源資產及其權益
論文關鍵詞:資源資產 權益價值
論文內容提要:從現代產權理論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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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是由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一些被認可的行為性關系,它不僅是個財產歸屬問題,還是一個財產運用問題。本文從資源資產的界定出發,研究資源資產不同主體的權益要求。
一、資源資產的界定
資源是資源資產的源泉,但資源資產并不是資源的別稱。把資源變為資源資產是人類經營資源活動的經濟目標,是社會投人資源管理的重要動力。綜合錢闊(1996 )、劉冬榮(2001)、姜文來(2003)等學者的研究成果,資源資產除了具有資源的空間分布不均衡性、時間分布差異性、數量有限性和質量差異性等基本特性外,還具有經濟屬性和法律屬性。能夠轉化為資源資產的資源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五個基本條件:
1.相對稀缺。相對人類的需求而言,資源供給不足是資源轉化為資源資產的重要前提,如果某種資源可以取之不盡、用之不竭,那么這種資源就不是資源資產。
2.主體明晰。資源轉化為資源資產的基礎是必須有明晰的主體,這是由資產的特征所決定的。對某一資源的控制權是由法律賦予某一行為主體所直接擁有的,因而可以直接使用和支配,并且享有收益權。
3.產生效益。資源資產是一種在較長時期內能夠帶來效益的經濟資源,其形態雖然不同,但產生效益是資源轉化為資源資產的重要條件。那些沒有經濟利用價值的自然資源或在當今知識與技術條件下尚不能確定其有經濟利用價值的資源不能確認為資源資產。所以對資源資產管理不僅要揭示其物質屬性,還要揭示其財富的經濟屬性。
4.可確定性。其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資源的內容可以確定。盡管資源的種類繁多,但可以根據其各自的特點對其范圍、形態、質量和可利用程度加以確定。只有這樣,才可以根據每種資源的特征,選用恰當的方法和手段對其進行計量和核算,并提供相關信息。二是各種資源的儲量可以確定。三是資源的用途可以確定。
5.可計量性。對于種類繁多的各種資源都可以從一定的角度,采用一定的方式對其進行計量,從價值角度提供資源變動情況及相關信息。
二、資源資產的權益關系
任何資源資產都是物質載體和一定權利的結合體。比如,純粹自然的土地只是一種物質載體,其上沒有賦予被社會認可的任何權利,也就不能因土地而獲得利益,土地也就理所當然不是資產。而社會一旦把土地作為資產,就要求通過立法等方式使一定主體可以因土地獲得某種利益。可見,權利與權益密切相關。從權利的行使者來說,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以追求和維護某種利益為目的的,這種利益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社會和國家的。因此,資源資產同主體結合所附著的權利和要求即為資源資產權益。資源資產主體基于物質實體而享有一定的權益,這種權益在經濟上的體現就形成了資源資產的權益價值,從而資源資產價值就在資源資產的不同主體與資源資產相結合的過程中體現出來,權益以資源資產而存在。
我們可以形成如下框架:資源資產價值的主體是人及其行為,客體是資源資產和權益(圖1),即資源資產價值的存在是以資源資產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資源資產不存在了,價值也就隨之消亡;資源資產價值的本原是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為了獲取資源資產價值所做出的各種努力;主體行為的內在力量通過資源資產間接表現為權益的力量,權益就是作為主體對資源資產利益的請求權,這種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是以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體現了價值的歸屬。因此,雖然資源資產、行為和權益具有各自的獨立性,表現為向不同方向延伸,但同時它們又是從事資源資產經濟活動的價值形態抽象出來的本質要素,具有相互關聯性,通過它們的共同作用才構成完整的三維立體空間,其中,主體行為處于核心地位,資源資產是行為直接目的實現的標志,而權益是行為最終目的實現的標志。
我國以憲法的形式確定了資源資產屬于國家(集體)所有,使用者一般要通過有償方式才能實現資源資產的轉移。在資源資產從全體人民占有轉化為個體或部分個體占有的過程中,使用權、收益權等也同時發生了轉移,因而資源資產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權益要求。綜合沈振宇等(2000 )總結的自然資源權益價值理論,具體來說,資源資產的價值主體所擁有的產權及相應的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層次(見表1)。
1.國家(集體)行使資源資產所有者享有所有權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自然資源屬國家(集體)所有。因此,自然資源所有權是一種法定所有權,其實質是領轄所有權,即國家(集體)行使主權,保護著國家(集體)一切領域及管轄地區的安全,只要在國家領轄區域發現的一切自然資源就應該為國家(集體)所有。這種具有壟斷性的所有權區別于一般的經濟所有權,但仍要求相應的權益實現。經濟所有權是憑借資本金份額獲取投資收益,而法定所有權享有的收益是包括絕對地租、級差地租和壟斷地租的“地租”形式的收益。
2.有關資源資產管理部門作為管理者享有管理權權益。資源資產管理者行使社會行政管理職能,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作為管理者享有的權益,資源資產的管理者應該向資源資產的經營者收取資源資產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資源資產保護、環境治理等資源保護費和由于組織資源資產替代方面的科研工作而發生的資源替代費等。
3.有關資源資產經營者享有使用權權益。各有關資源資產的經營者行使資源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即資源資產的經營者為取得資源資產使用權,必須向國家(集體)及有關方面交納相關的費用,如礦山企業從地質勘探單位購買礦產資源發現權,同時向國家申請采礦權時支付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價值。獲得資源經營權后進行經營,取得投資回報即經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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