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法治報道應避免出現的幾個問題
論文摘要:在新聞報道中,法制報道因其內容具備一定的刺激性和故事性,吸引了很多受眾的關注,但是在報道中,如果不提高業務水平,很容易對新聞當事人產生惡性影響,有失新聞報道的公正客觀原則。
論文關鍵詞:新聞報道;法制報道;業務水平
一、法制報道要避免出現“有罪推定”
隨著審判公開的深入,媒體對法院、對案件案情的了解,在報道的過程中,出現了被稱為的“先行審判”、“報紙審判”、“媒體審判”現象或稱“越位”現象。一審判決上訴期未過,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這時任何人無權將被告人定為犯罪分子,應當使用“嫌犯”、“犯罪嫌疑人”等字眼。但在當前法制報道中,經常出現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報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見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慣用語,如“逃犯”“惡棍”、“歹徒”、“惡行”、“殺人犯”、“黑道霸主”“現場擒獲搶劫犯黃某某”等等。還比如《xx日報》去年12月3日二版題為《報童揭穿“xx公園”招標騙局“老總”陳xx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剛被逮捕,還未提起公訴,記者在文末斷言其“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外,編輯已在標題上為此案定下了“騙局”的性質。僅是在報道偵查機關破案的稿件中,就使用了大量“有罪推定”詞語,這種以公布罪狀方式撰寫的報道,無異于已經在法院判決前確定了嫌疑人有罪,宣布了其嚴重罪行。
在實踐中,隨著法制報道的范圍不斷擴大,數量的不斷增多,大量的案件報道,就違背了“無罪推定”這個原則。一些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公德的法制報道也隨之出現,還有的報道置國家法律關于不準泄漏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規定于不顧,硬要來個“獵奇”、“揭秘”;有的對于兇殺、色情案件的過程描寫極盡詳細之能事,唯恐漏過了某個細節,使得新聞報道比暴力還要“精彩”;有的報道對于犯罪分子復雜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記錄的一清二楚,簡直成了一則免費的犯罪技巧教材,等等。
筆者認為,法制類報道應樹立“無罪推定”的法律意識,防止預先定罪的報道,并且不要濫用結論。1997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边@條規定對新聞報道的影響,不僅是要求在報道中將“犯罪分子”、“罪犯”等詞改為“嫌疑人”、“被告人”等詞語,而且會影響到整個報道方式的變革!盁o罪推定”必須實行現代法治的權利分工和制衡機制,確認有罪的權利集中歸法院行使,控方和警方只能提出涉案人有罪的嫌疑。警方可以公布偵查結果,但是偵查認定的事實并不是法律認可的事實,警方和控方可以認為涉案人犯了罪,但是這并不是在法律上確認其有罪。因此,媒體報道的重點應當從控方轉移到法院,在報道控方意見的同時應當適當報道辯方意見,對案件相關的深度報道,解析性報道應該放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以后。媒體在法院判決前,對有關司法機關方面所公布的事實和結論就只能采取中立的立場。
二、慎重報道正在審理的大要案
案件報道,尤其是大要案的報道,一直是廣大媒體和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新聞。由于大要案本身的復雜性和敏感性,媒體在對大要案進行報道時一定要客觀公正,不能為了吸引公眾眼球而在對大要案大肆炒作。媒體對正在法院審理的大要案的報道,要遵守法律規定,要尊重法律程序,要維護司法權威。由于大要案的報道,社會影響大,媒體報道大要案時一定要慎重,一般來說應等案件審結后再作報道。媒體采訪大要案要嚴格履行采訪程序,稿件要按規定送審,要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媒體負責、對公眾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做好大要案的報道工作。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幾年前的“張金柱事件”。河南鄭州某公安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后駕車撞人后逃離現場,案件尚未判決,媒體就已發動聲勢浩大的聲討。法官也是人,不能不受外界影響,最終作出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判決。張金柱嘆息自己“死在傳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張金柱的律師也一直以“輿論高壓”作為審判不公的理由。
如果媒體慎重報道這一案件,類似張金柱案那樣的判決,完全有可能被上訴法院推翻,因為,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受媒體嚴重影響,對于當事人來說是嚴重不公的。一個案件的程序不公,意味著踐踏了法律的基本原則。這幾年,我省也出現個別媒體搶先報道大要案的現象,造成極其嚴重的輿論后果,當事人氣憤、警方反對、讀者不滿意,媒體對這方面報道應該慎之又慎。
三、注意新聞監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新聞自由權和其他權力一樣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須與法院的獨立權保持合理的界限,一旦被濫用,超過限度,就會走向其反面。因此對媒體監督這把“雙刃劍”應當給其劃定一個合理的界限,使之在這個限度內發揮其作用。
筆者印象最深一則案例是,幾年前《北京xx報》用整個版大標題登出《張開科受審的臺前幕后》,報道重慶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原綦江縣委書記張開科的情況。此時法庭的最后判決仍未作出,但該報道的傾向性已十分明顯:在報道行文前,報紙便按上三條帶有懸念性的導讀黑框引題:“張開科是如何走上審判臺的”?“他為什么沒和林世元同臺受審”?“張開科受審在綦江反響如何”?文章接著配以“萬人聲討張開科”、“法庭較量詭辯多”、“綦江百姓失望多”三個大標題,描述群眾對張的“聲討”、張在法庭的“詭辯”。文章中還這樣描述張開科出庭時的形象:“站在被告席上的張開科,往日橫行一方的‘霸氣’已蕩然無存。他盡管身著灰色襯衣內套白T恤,還是抵御不了罪惡的心虛與膽寒;盡管他腳蹬圓底布鞋,但依然是雙腿顫斗、手腳無措、目光茫然”。對一份未決案件通遍采用如此方式報道,極易煽動公眾情緒,將張開科置于非殺不可的境地。若一任這樣的報道充斥媒體,新聞對司法的監督必將走向歧路。
近年來,我省許多司法部門與媒體之間也存在輿論監督的不同意見,個別地方司法單位還因為媒體監督,使用各種“打壓”辦法,一律拒絕媒體采訪;有的媒體因為個別司法部門不理解、不配合乃至抵制采訪而一律采取封殺稿件的辦法造成雙方僵局。這都是很不正常的現象。
因此,媒體新聞監督司法應該注意:在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任何階段,新聞媒體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報道,但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發表具有傾向性的評論,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施加壓力。媒體對報道的案件進行評論,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問題實質。應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媒體報道應注意給各方當事人同樣的機會與條件,同樣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頗。對于案件審判中運用法律、法規有不同的理解時,不要輕率發表肯定或否定的結論性意見,可先在內部提出,待達成共識后于適當的時間予以發表。媒體監督應盡量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公民有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即使有些行為不符合道德規范,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沒有侵犯他人權利,媒體沒有必要干預公民的私生活。
縱觀以上三個方面,筆者認為,媒體記者搞批評報道不僅要有法制觀念還要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起碼要具備自己想報道領域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知識,在批評性報道中違背法律規定,是最危險的。因此,在新形勢下的法治報道中,提高媒體記者的自身道德修養和法律素質,增強社會責任感,比“法律掃盲”更為重要,任務更為艱巨。
【試論法治報道應避免出現的幾個問題】相關文章: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適用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2-04
多媒體教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1-14
物理探究式教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1-25
物理概念課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論文03-04
試論歐美現代派文學出現的意義12-05
高中教學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論文03-03
住宅給排水設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論文03-04
聲樂教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探討的論文02-26
試論法家的人性觀與法治12-11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