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婚育狀況及子女素質的調查研究
關鍵字: 婚育狀況1986年由國家民政部主持對全國五類殘疾作了抽樣調查,發現全國五類殘疾近6000萬人[1],其中湖南省殘疾人占總人口的4.87%[2]。此次調查主要是統計全國殘疾人的發生率,未對他們的婚姻家庭、就業、心理健康狀況及生活質量等方面作深入調查,這類調查結果可能對扶貧助殘工作、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更有指導意義。國外一些研究者對某些類型殘疾人的主觀幸福感、婚姻狀況及質量、工作和經濟狀況作過調查研究[3-6],發現殘疾人的生活質量較差、離婚率和失業率高。社會和家庭支持可改善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和婚姻質量。本研究主要調查殘疾人的婚姻狀況、孕育情況和殘疾人子女的素質,為扶貧助殘工作和殘疾人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客觀依據。
1 調查對象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
在湘潭市所轄的雨湖區、岳塘區、湘潭縣、湘鄉市和韶山市,選擇殘聯機構比較健全、殘疾人基礎資料比較完整的6個福利工廠、2個街道、4個鄉鎮、24個村、18個居委會為調查框架,覆蓋30萬人口。凡有殘疾證或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 2000年 第8卷 第3期診斷為殘疾者,達到法定婚齡以上常住人口為本次調查的對象,共計855人,其中男484人,女371人,城市502人,農村353人,平均年齡39.2±11.24歲。
對照組按3∶1配對原則,每調查3名殘疾人,即現場調查1名性別相同、年齡相近的健康人,共計300人,其中男176人,女124人,城市174人,農村126人,平均年齡35.4±9.40歲。
1.2 調查方法及內容
由課題組成員(9人)在殘聯和基層干部帶領下,根據線索資料入戶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一般資料、婚姻生育情況、子女健康情況、殘疾類型等方面。采用調查工具包括:婚姻生育情況調查表(自編)、身心健康狀況調查表(自編)、婚姻調適量表、癥狀自評量表(SCL-90)、神經癥篩查表、艾森克個性問卷(EPQ)和長谷川簡易智測量表(HDS-R)。對各類疾病的診斷結合病史和檢查結果,按相應疾病的診斷標準作出。
2 結果
2.1 殘疾類型及文化程度
本次按國家殘疾人分類共調查5類殘疾,同時合并多種殘疾歸為綜合殘疾,男女各類殘疾的比例見表1,其中聽力語言殘疾最多。殘疾人的文化程度低于對照組,殘疾人各文化層次的比例分別為:文盲-準文盲34.20%、小學28.20%、初中20.10%、高中15.82%、大學(含?)1.80%。
2.2 殘疾人的婚姻狀況及質量
2.2.1 殘疾人的婚姻狀況 殘疾人總的未婚率高于對照組,在婚率和離婚率低于對照組(表2),但殘疾人與健康人聯姻的離婚率高于對照組;在殘疾人當中男女的婚姻有明顯的差異,男性在婚率(62.6%)和喪婚率(1.86%)低于女性的在婚率(77.90%)和喪婚率(4.04%),男性未婚率(29.75%)和離婚率(5.80%)高于女性未婚率(15.09%)和離婚率(2.96%)。各類殘疾人的婚姻也有一些差異。
2.2.2 殘疾人的聯姻方式 自由婚戀124人(18.93%),媒妁之言461(70.48%),父母包辦39人(5.95%),近親婚配16人(2.43%),買賣婚姻6人(0.92%),其他婚姻9人(1.37%)。由此可見,絕大多數為非自主婚姻。另外多數是殘疾人間相互婚配(66.4%),僅有33.6%的殘疾人與非殘疾人婚配,且這部分的殘疾人中有3/5結婚時雙方是健康的。
2.2.3 殘疾人的婚姻質量 本研究以Locke-Wallace婚姻調適量表評定夫妻感情的和諧程度,分值≥100為感情和諧,100~80為感情一般,<80為感情差,離婚為感情破裂。不同聯姻方式之間的婚姻質量有一些差異,其中異類殘疾聯姻的婚姻質量最差,殘疾人與健全人聯姻的離婚率最高。
2.3 殘疾人孕育情況
855名殘疾人中有655名殘疾人相互聯姻或與有身心缺陷者和健康人聯姻,共構成538個家庭(單殘421戶,雙殘117戶),其中有486對夫婦有孕育能力,平均妊娠2.2胎,平均子女數1.8人,獨生子女率為46.79%,落實節育措施者70.41%。其中孕育能力和落實節育的比率與對照組相比,差異有顯著性。 2.4 殘疾人子女的素質
本研究調查的486個殘疾人家庭現有子女843人,其中<15歲者348人,≥15歲者495人,對照組300個家庭現有子女630人,<15歲者252人,≥15歲者378人。
2.4.1 殘疾人子女的文化素質 比較殘疾人和健康人家庭15歲以上子女的文化程度,結果兩組的文化素質有較大的差別(表6),殘疾人子女文盲準文盲率高達11.31%,而對照組僅為1.85%。
2.4.2 殘疾人子女的健康狀況 殘疾人子女的病殘率高達16.61%,健康人子女的病殘率為6.20%,差異有顯著性。
3 討論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殘疾人在婚姻、家庭、生育和子女養育等方面存在著一些令人擔擾的問題:殘疾人已婚率達76.61%,已婚殘疾人中86.7%的有孕育能力,而落實節育措施的僅有70.40%,平均子女數達1.8人,有些家庭的子女多達5~6人;殘疾人子女的病殘高達16.61%,為非殘疾人子女的2.6倍。這些數據背后隱含著更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計劃生育和扶貧助殘工作面臨的重要課題。這里僅從兩個方面作簡要的分析討論,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3.1 殘疾人的婚姻問題
軀體和精神殘疾對婚姻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殘疾本身雖然影響他們的戀愛、婚姻,殘疾引起的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是影響戀愛婚姻的更重要因素。有些殘疾人由于自己沒有能力解決婚姻問題,包辦婚姻時有發生,這種善意的包辦婚姻是否有利于殘疾人的康復或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尚不能肯定,不過國外有研究表明穩定的家庭和社會支持有助于提高殘疾的主觀幸福感[4],相反,長期的生活和勞動能力缺陷也會影響婚姻質量[5-6]。本研究發現殘疾人的已婚率不算太低(76.61%),但他們的婚姻質量普遍較差,與上述結論基本一致。所以全社會要關心殘疾人的婚姻問題,向他們提供婚姻咨詢,使他們能夠選擇最佳的組合,以利于家庭生活,提高婚姻質量。某些人借為殘疾人介紹對象為名騙取錢財或變相買賣婚姻,這無疑是給殘疾人雪上加霜,本研究發現媒妁婚姻占70.48%,買賣婚姻占0.91%,應引起社會有關部門的關注。
3.2 殘疾人的計劃生育問題
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對殘疾人也不能例外。節育只是一種手段,其最終目的是要提高民族的人口素質。本調查發現殘疾人落實節育措施的比例(70.4%)明顯低于非殘疾人,有些殘疾人家庭子女多達5~6個,同時發現殘疾人子女的病殘率達16.61%,文化素質明顯低于健康家庭子女,而違紀觸法人數(10.91%)遠多于健康家庭的子女(2.38%)。在這些問題背后潛存著嚴重的社會問題,影響全民族的人口素質,也給社會帶來不希望的經濟負擔,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切實做好殘疾人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婚前檢查,對不宜生育的要及時落實節育措施。另外,“養兒防老”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殘疾人這種心態可能更明顯,除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外,加強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工作,使他們沒有后顧之憂,也許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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