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綜合商社的商業投資股權結構演變
提要投資股權結構的演變是綜合商社保持全球經營體系穩定與擴張的關鍵因素。通過對綜合商社在商業(批發業和零售業)的投資股權演變分析,可以發現,綜合商社在既定市場環境下,如果合作方發生投機行為的可能性較低,則采用相對較低的股權比例,如果合作方發生投機行為的可能性上升,則相應提高股權比例,如果合作方發生投機行為的可能性達到極高程度,則放棄合作而采用獨資方式。其中,綜合商社對既定投資股權結構的安排總是以達到對企業實際控制的程度為依據。
論文關鍵詞:綜合商社;投資;股權結構;流通控制
一、引言
綜合商社在全球化的進程中發生著持續性的演變。對此,中日學者對綜合商社的功能、商權、交易成本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然而,卻顯見有關綜合商社投資股權結構演變的研究。在全球化所帶來的產業高度化進程中,綜合商社必須推動其經營體系中股權結構的適應性演變,才能保持其市場的持續穩定。因此,投資股權結構的演變是綜合商社對全球體系施加正向影響的關鍵控制手段。
為了更好地認識綜合商社內的投資股權結構變動,筆者打破綜合商社對日本的國內投資和FDI的界限,專注于商業領域的綜合商社股權結構變動,以明確綜合商社投資股權結構的演變與其維持流通控制的內在聯系。
二、綜合商社對商業企業的投資股權結構演變
作為商業壟斷資本,通過在流通系統中投資而形成綜合商社主導下的寡占市場結構會對綜合商社產生激勵。因此,無論是在全球商社分支的建設(商業批發企業投資),還是在應對消費者勢力增強而向下游零售業的擴張活動中(商業零售企業投資),其都會以股權投資謀求對流通企業的控制。但是,該控制是否必須由高比例的股權投資來實現呢?這與產業結構高度化所帶來的諸因素的變化有著密切的關聯。
(一)綜合商社對批發企業的投資
1、對批發企業投資的初始股權結構形態。該種投資是綜合商社建立貿易的初始投資形式,而這類商業分支又可被分為兩類:(1)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2)貿易輔助機構。雖然綜合商社在其貿易網的建設始終著眼于對流通渠道的控制,高比例的股權投資亦可通過企業間的資本聯結達到對某一貿易單元的絕對或相對控制,但事實上,在同一時期高比例股權投資策略并非實現控制的統一策略。同時,經濟環境的演化亦使兩類企業的投資股權結構的演變軌跡產生了明顯的差異。
海外子公司(地區貿易中樞)是綜合商社最早的投資方向,這一投資是商業資本國際化的結果,商社采用了100%全資控制的方式。那么,為什么要采用這種投資方式呢?從海外子公司的內部結構看,它們可以被認為是商社母公司在海外的微縮復制,因此它們具備母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功能;從海外子公司的分布看,商社的海外子公司近乎均設立于發達國家和重要貿易樞紐。例如,所有綜合商社都在紐約、多倫多這類發達國家中心城市設立了地區中樞,而這些地區存在著遠多于其他區域的商業信息。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綜合商社以全額股權投資的方式,試圖保持對商業交易網絡的絕對控制,該控制集中表現為對商業信息的控制。信息非對稱會對流通寡占結構的形成起到關鍵作用,商社不會使其海外子公司存在商業信息外溢的風險,因此全額股權投資成為其最好的也是唯一的選擇。
綜合商社在海外設立的貿易分支機構是指獨立于商業地區總部的小規模貿易單位,它們往往專營一類商品,雖然與前者同屬批發業投資,綜合商社卻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投資方式。1980年綜合商社對專營貿易輔助機構的設立更多的傾向于低比例股權投資,在245家九大綜合商社參與設立的海外輔助貿易企業中,綜合商社沒有取得絕對控股地位的企業高達66.7% (小島,小沢,1984),這一比例對致力于建立流通主導的綜合商社而言,的確不可思議,這是否會對綜合商社的流通控制產生不利影響呢?通過研究商社的合資對象和企業設立地區可以發現,設立于中經濟體的輔助貿易企業,主要從事煙草、谷糧等初級產品的貿易活動,這些商品的地區差異性要求其利用東道國企業的商業技能,同時企業經營業種的分離性可以使當地資本對具備信息壟斷能力的綜合商社產生合作激勵,因此綜合商社易與東道國企業合作;而商社只進行少數股權投資,則是因為在這一條件下,其可在保持原有壟斷優勢的基礎上,補充當地資本的專業商品信息和技能,從而使其在流通中的支配地位非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增強。而在發達經濟體設立的貿易輔助企業,主要從事多類制成品的海外交易,商社更傾向于與日本產業企業進行低股權合資,而且這一合資表現出較強的“企業集團”內部的“商產合資”形態,如同屬住友集團的東洋工業(70%股權)和住友商事(30%股權)在比利時設立的馬自達汽車銷售企業就是其中的代表(小島,小澤,1983)。綜合商社雖然在這類企業只保有較低股權,但合資對象日系和同系企業集團的雙重身份降低了合資雙方的投機行為,確保了綜合商社在相關領域的流通控制地位。
2、批發投資股權結構的演變。市場中交易各方力量對比的變化,對綜合商社的流通控制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需要以投資股權結構的調整為手段,對其商業批發體系的投資結構進行適度調整,以保持流通優勢。這一過程中,商社對海外子公司的100%全資控制保持了穩定。在其他市場交易各方實力明顯增強的條件下,這一保持交易穩定的方式只會被進一步強化。
而商社在貿易輔助企業的投資股權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動。中體的產業趕超使其與日本的產業差距縮小,垂直分工開始向水平分工轉換,這使綜合商社與發展中經濟體的產品交易結構向制成品傾斜,其必須和更多成長起來的發展中經濟體企業進行貿易,在這些地區的貿易輔助企業合作對象也就隨之向東道國的產業企業轉換。然而,在不存在日系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投資中,低比例股權投資會使合作方投機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增加,因此商社為繼續保持對這一體系的控制就會出現增持股權傾向。
同時,日系產業企業的成長,使其排斥綜合商社的傾向明顯增強。另外,經濟體系的進一步開放使“企業集團”在20世紀末呈現出弱化傾向,尤其是那些在戰后由“資本聯結”而形成的新興企業集團,其內部企業間關系更為疏遠,相對封閉的諸種日本模式的弱化已經開始失去對綜合商社交易網絡的保護作用。因此,即便是與日本同系企業合資情況下,綜合商社擴大股權比例的傾向也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增強。
綜合商社甚至已經產生向國內批發體系滲透的傾向,而過去此類交易則是通過市場實現的。以食品批發業為例,綜合商社已經展開對日本頂層食品批發企業的股權控制活動,伊藤忠商事和三菱商事分別完成了對雪印access和菱食兩家巨型食品批發商的股權控制,而三井物產和丸紅則緊隨其后,紛紛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加強對國內食品批發業的控制。截至2000年,日本國內銷售額最大的9家食品批發企業中,由綜合商社投資并處于控股地位的已經達到5家(H.M.Ohle,2004)。綜合商社正在以高比例股權投資的方式加強對非商社傳統流通勢力范圍的控制,產生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正是為應對經濟環境變化所致的“商業脫媒”而進行的股權結構適應性調整。
(二)綜合商社對零售企業的投資
1、對零售企業投資的初始股權結構形態。零售業作為直接面向消費者的終端流通系統,是綜合商社下游開拓的主要目標,隨著消費者勢力的增強,更多的新市場將直接產生于流通終端。綜合商社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完成向下游零售企業的擴張,既可以為新市場的拓展開辟道路,同時也與其流通寡占目標相適應。因此,部分商社在20世紀七十年代初日本“高額大眾消費”的萌芽期便開始在日本新興的零售市場投資。通過對該時期綜合商社在零售業投資股權結構的分析可以發現,當時的綜合商社在零售業投資股權比例的水平上并沒有形成明顯的傾向。
伊藤忠商事是這一時期在零售業投資中最為活躍的綜合商社,它采用和零售企業合資的方式,先后與丸物、西武百貨、名鐵百貨、巖田屋四家零售企業共同合資經營了四家超市,而其在企業內的低比例股權則使其處于非控股地位,如其與西武百貨合資設立的超市,伊藤忠與西武百貨的股權比例為40%和60%;三井物產和東棉則采用完全股權的自主經營方式,如這一時期由三井物產設立的第一商店以及東棉設立的東莫商店和東食即是綜合商社零售業獨資經營的代表;而三菱商事向零售業的滲透,則采用向零售企業提供資金和流通支持的“非股權安排”方式,如其與西友的合作。(平井,2002)
綜合商社雖有在零售市場擴展的強烈愿望,但20世紀七十年代綜合商社的零售擴張最后卻以失敗告終。從各綜合商社雜亂的投資模式與方式可以看出,對零售業與自身關系的認識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綜合商社投資失敗的原因雖是多方面的,但投資股權結構與市場環境的不相匹配應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2、零售投資股權結構的演變。九十年代末,綜合商社開始第二次向零售業投資的熱潮,與前次不同的是,此次投資企業的投資股權比例形成了相對一致的傾向(同系企業集團成員除外)。1998年伊藤忠商事以30%股權成為日本第三大便利店全家便利店的第一大股東,而三菱商事則于2000年獲得了第二大便利店羅森20%的股權。此后,三菱商事對其在羅森的股權進行了多次追加,最終以30.4%的股權成為其最大股東(H.M.Ohle,2004),在所有綜合商社向零售業擴張的案例中,只有三井物產與伊藤洋華堂間采用了“非股權合作”方式。三井物產與伊藤洋華堂同屬“財閥系”的三井集團,因此在低股權、甚至“非股權合作”條件下企業間仍具有很強的集團內部協作性,如果考慮這一因素,那么九十年代末開始的綜合商社在零售業的擴張活動,都是在謀求相對控股地位的目標下完成的。
由于零售業與批發業同屬商業范疇,這使零售企業與以批發業為源頭的綜合商社存在天然聯系,零售業與批發業所具備的不同技能在本質上是互補而非排斥關系。因為零售業內并不存在產業體系,這使其對綜合商社的商產產生極大的興趣,并進一步激發其與綜合商社合作的愿望。同時,綜合商社也對下游流通市場保持高度關注,而進入這一領域最為節約成本的方式是向市場中既存的巨型零售商投資并取得相對控股地位,因為通過投資而獲取成熟的零售企業技能體系所產生的成本節約遠多于綜合商社進行全額股權投資新設零售企業;而另一方面,綜合商社為對抗零售企業在市場變動下所產生的投機行為,則會將其投資股權比例保持在相對控股的水平。由此可見,在現有市場環境下,對零售企業進行相對控股的投資股權結構,恰恰是綜合商社利用零售企業零售技能與防止零售企業投機行為的平衡點。
三、結語
綜合商社對投資股權結構的靈活運用已經演變為其抑制“流通脫媒”的重要手段。對于傳統流通批發領域,綜合商社通過保持絕對股權,防止任何可能在批發流通中產生的交易方投機行為;而在綜合商社功能體系相對弱化的下游零售領域,綜合商社為了實現對零售企業零售技能的利用,則采用更為靈活的股權投資策略。具體而言,在既定市場環境下,如果合作方發生投機行為的可能性較低,則采用相對較低的股權比例,如果合作方發生投機行為的可能性上升,則相應提高股權比例,如果合作方發生投機行為的可能性達到極高程度,則放棄合作而采用獨資方式。其中,綜合商社對既定企業投資股權結構的安排總是以達到對企業實際控制(或影響)的程度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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