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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管制度
論文關鍵詞:金融控股 風險監管 內部風險管理 外部風險監管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國金融市場特有的制度背景,在借鑒國際金融業發展與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從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風險監管的視角出發,以期為中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管制度構建提供理論支持。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內涵
金融控股公司既是金融企業的一種結合方式,也是金融企業集團的一種經營管理體制。根據1999年2月國際三大監管部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組成的金融論壇發布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
二、金融控股公司風險成因
金融控股公司因為其日益龐大的規模、復雜的內部結構以及大量的內部沖突,其風險也與一個國家乃至全球經濟、金融安全與穩定息息相關。其風險成因既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風險也有基于中國國情產生的特殊風險
(一)多重財務杠桿與資本重復計算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資本為紐帶而形成的母子公司控股結構的金融集團。母公司的資本通過投資控股對子公司形成支配權,從而形成一種雙重財務杠桿;子公司再把自己的資本作為控股資本繼續投向次級子公司,并且有可能使這種資金鏈條關系重復發展下去,形成多重財務杠桿。”①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重復計算風險是指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整體資本的重復計算而導致其資本不足的風險。這就意味著集團“凈”或“合并”的償付能力遠低于集團成員“名義”償付能力之和,即有限的資本要承擔多倍于自身的風險。
(二)關聯交易風險
關聯交易是指“金融企業集團內被管制實體直接或間接地依于同一集團內部的其他實體來履行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債務所進行的任何交易。”②但一旦“防火墻”失效或者根本沒有“防火墻”的情況下,內部關聯交易極易積聚風險,最后可能引發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支付危機。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風險與監管風險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和法律地位進行明確的規定,“無法可依”從而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和業務經營帶來制度上的隱患,使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風險增大。金融控股公司下屬各公司涉及不同行業,由不同的監管部門按照不同的監管標準、方法和監管政策進行共同監管。如果各監管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必然將會給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些業務經營埋下風險隱患。
(四)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風險
當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結構面臨著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嚴重、管理體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法規不完善的重大問題,這些都不利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發展,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
三、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督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制度
1.優化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結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是風險控制的關鍵,同時它作為整個社會的一個子系統,還要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必須與外部治理相結合,通過外部治理來影響內部治理,實現內外部交換從而加強外部環境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檢查監督。
2.構建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機制。金融控股公司要形成有助于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使得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具有激勵約束兼容性;從內部控制環境、控制手段、信息與溝通以及控制目標等方面加強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加強風險識別、評估與預測——風險防范與控制——風險轉移和補救等風險流程管理,適當運用會計核算方法識別風險,努力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者之間的均衡與協同。
3.構建“防火墻”制度防止風險傳遞。在金融混業經營中,“防火墻”是指一種制度安排,通過持股、業務、管理人員等方面的限制,在母公司和附屬機構之間已經附屬機構相互之間設置屏障,旨在割斷各種業務之間的風險傳遞,以防止風險互相傳染。我國當前應當從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架構設計、關聯交易以及高管等方面加大“防火墻”制度構建,以防范利益沖突、規避風險傳遞的不良效應。
(二)加強金融控股公司外部風險監管制度
1.市場準入風險監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高風險經營的企業,如果有一些不合格的成員或者不遵守規則的成員進入該領域,很容易使得一國金融市場發生競爭無序、關聯交易過度等準入風險。故此需要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由監管當局通過對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經營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依法進行審查和批準,從而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健運行。
2.資本充足率風險監管。資本充足率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是安全性考察考察重要指標。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構建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的監管框架:(1)最低資本要求,在并表基礎上剔除重復計算的資本充足率;(2)監管檢查,監管當局應建立機制,重點監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與經營情況;(3)市場紀律,實現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
3.市場退出風險監管。與一般企業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推出對社會經濟的沖擊較大,同時也深刻影響著金融安全。過去通行的“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運用于金融控股公司容易產生較大的子公司推出風險,“加重控股公司責任”成為控制金融控股子公司退出風險的有效手段,其核心在于讓控股公司承擔出資額之外的超越有限責任的責任。
注釋:
、賹O大利,等.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分析和管理研究.生產力研究.2002(2).
、跉W盟2001年4月《對金融企業集團中信用機構、保險業及證券公司之補充性監管指令及修訂其他相關指令之建議案》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做的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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