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融立法上的空白要求我們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經驗,設計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規范其發展。下面是yjbys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論文,歡迎閱讀,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摘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優越性及存在的風險進行思考性分析,進而提出有效可行的措施促進其穩健發展,這無疑是理論上的進步,更對實踐的發展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金融全球化浪潮興起,金融領域的競爭日趨國際化,混業經營已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初露端倪, 是現行分業經營法律體制實踐上的創新,是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有效制度過渡。
關鍵詞:分業經營 ;混業經營 ;風險與優勢; 制度設計
金融立法上的空白要求我們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經驗,設計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規范其發展。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金融業在金融全能化浪潮趨勢下,經歷了出于金融防范風險而建立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和法規體系到今天實踐創新的中信集團、光大集團等及國有商業銀行等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準金融控股公司,這很顯然是金融領域的新探索。
一、我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1999年2月聯合發布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二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新的從事混業經營的組織形式,實際上就是在特定的監管環境和經營文化下,為適應擴大了的金融業務范圍而創建的一類金融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存在其生存和發展的理性土壤:
(一)國際趨勢。
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變遷是一個螺旋上升的辯證發展過程;仡櫴澜绺髦饕l達國家金融格局的發展,基本上都經歷了從最初的混業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再經過中、長期的金融創新與融合的演變。成功的典例是美國和日本。經歷“金融大爆炸”結束了分業經營的模式轉向金融控股公司方向整合,吸收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優勢,摒棄兩者的缺陷,向更兼容的模式發展。
(二)自身機制。
風險和效率是金融中一對永恒的矛盾。我國的金融立法更強調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實施嚴格分業經營管理。隨著入世承諾的兌現外資金融機構大量涌入,我們唯有在提高金融競爭力和效益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維護金融秩序與安全。正如學者所說的“工商企業和金融企業市場地位的逐步確立,不斷追求利潤,是金融控股公司產生的微觀原因”。
(三)實踐探索。
目前我國全面實行混業經營仍存在很多制約因素,如缺乏一元化無法滿足在全面的混業下各金融領域界限淡化的要求;資本市場上透明度低尤其是證券市場,承受金融風險的能力脆弱;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不完善。如果實現“一步到位”混業經營則極易誘發和積累金融風險。實踐中,四大國有銀行紛紛建立金融公司。此外,光大、中信等也是我國實力較強的金融控股公司,許多股份制商業銀行也紛紛把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今后發展的方向。
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優勢與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合理的優勢和不可避免的風險,這是事物的二元論,存在的價值正是其優劣的博弈結果。
(一)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優勢
1.規模經濟優勢:通過增加某一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如擴大銀行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以吸收更多的存款,來降低成本;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如利用同一個銀行網點同時銷售證券、保險、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
2.金融創新優勢: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使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成為有機整體資金可以自由流動,各業務間不受或少受限制,使金融部門內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業務,從而促進金融創新。
3.風險分散優勢: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點是:集團混業、經營分業。金融控股公司通過集團來統一調度資金,通過多元化、綜合化經營,分散單一業務的系統性風險,利用合理的投資組合來轉移風險。在集團層次設立統一的風險監管機構,提高子公司風險控制的有效性,降低控制風險的成本。
4.便捷優勢:這主要是針對客戶來說的,即“一站式金融服務”亦稱“金融超市”,就是將各種金融商品和服務整合在同一個平臺上,消費者進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時進行儲蓄、信貸、信用卡、保險、基金、股票等多種金融交易。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風險
1. 資本金的重復計算
資本是金融機構存在的生命源,是抵御風險的緩沖器,是債權人利益的終極保證。然而為了實現資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出現資本金重復計算的問題。
通常表現為:(1)集團公司撥付子公司的資本金在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2)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和相互投資,造成資本金多次計算。同一筆資本金用來抵御多家公司的風險對債權人的保護是十分不利的,最終會導致集團的整體風險。
2. 內部關聯交易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結構的復雜性決定了交叉持股關系和繁復的資金鏈,使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成為經營策略的重要內容。關聯交易通常表現為資金和商品的相互劃撥、相互擔保以及為了避稅和逃避監管而相互轉移利潤。
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關聯交易,無形中使控股公司的各個法人形成了一個債務鏈。此外,關聯交易還增加了各子公司進行內幕交易的可能性。如果發生內幕交易必然會妨礙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3. 風險傳播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涉及多種金融領域的金融混合體。一旦出現風險,會隨著各公司的內部交易相互傳遞,引爆整個集團公司處于風險之中。風險傳播可細分為風險傳遞和傳染兩個方面。傳遞效應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個別成員的危機將通過錯綜復雜的有形、無形聯系外溢、回波層層放大,殃及其他成員乃至集團整體,升級為系統風險。
傳染效應是指即便金融控股公司只對子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集團成員間也已經設置了防火墻,外界仍會因某一成員的危機而對其他成員乃至集團整體的經營穩健和信用能力下降。傳染效應源于外界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傳遞效應的擔憂,反過來又加劇了傳遞效應。如金融控股公司往往基于維護集團整體聲譽的考慮,調度資金救助瀕危子公司,這本身就可能成為風險傳遞的渠道。
4. 監管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質是沖破現有監管的涇渭分明的界限,淡化金融公司的界限,強化母子公司的信息交流。然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采取的是一種多元式的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足鼎立,這些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以及監管的標準和范圍各不相同,不利于監管機構互相協調行動,形成嚴密的“防火墻”,隔離風險的傳遞。但是母子公司的信息不對稱,卻弱化公司的監管,造成“監管真空”,為委托代理問題提供方便, 進而誘發大規模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環境的動蕩。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設計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類型決擇
金融控股公司的類型根據控股的動機和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一般不從事專門的金融業務,也不經營零售業務,只是全資擁有或絕對控股商業銀行、保險、證券等附屬機構或子公司。這些附屬機構或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專門的金融業務。二是經營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經營專門的金融業務,如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等并通過出資設立子公司參與其他金融業務。
在西方國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經營性控股公司。在美國,控股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通過資產紐帶和股份制原則緊密連接,各種金融業務之間有效建立“防火墻”,不同的子公司從事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
在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不僅可以從事商業銀行業務,也可從事包括證券、保險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但我國處于市場經濟轉型階段,與西方發達市場體制相比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故我認為,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初期,宜推行“純粹型”控股公司模式。
母公司不設特有的事業領域,而僅僅是一個公司經營戰略的決策部門。母公司可以將精力集中于子公司的戰略管理、提高公司的資本運作效率、對企業的內部整合和外部兼并與重組。子公司則是經營活動的主體,通過各自不同的業務經營貫徹母公司的戰略意圖,是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中心和利潤中心。
在目前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為主要組成的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的實力是最強大的,尤其是那些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其業務網點、資產和資本規模都是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能夠有實力收購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的首推商業銀行。
并且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與各子公司間的利益沖突。以商業銀行為主體進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構建,最終形成規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是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主要方向或現實選擇。
(二)加快金融立法
金融法律法規的存在是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存在和發展的法律依據。盡管我國已在法律上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如《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蹲C券法》第3條中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是,現行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這雖然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留下生存空間,但卻未提供明確性支持。因此,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制框架中,要整合各部金融法律,在其中修訂加入金融控股公司的相關內容, 并使其協調與配套。文本要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與程序,較之一般公司的設立應門檻更高;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范圍與運作模式,做到明確分工。
(三)建立專業的綜合監管機構
根據2002年2月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分業監管基本格局在一段時間內不會發生改變。而且修改后的《保險法》以及正在修改和制定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也并沒有打破目前監管格局的動向。因此,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基礎上,探索發現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的合理結構,以期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在實踐中,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了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2003年9月18日召開的金融監管三方聯席會議通過的《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規定:分業監管、職責明確、合作有序、規則透明、講求實效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的相關機構和業務,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架構已初步建立。
但基于沒有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專業監管,可能導致監管各方協調不一致,或者監管各方都對此不承擔責任,或者相互爭奪監管權;現有的監管機關只熟悉本行業的監管業務,可能難以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綜合監管的職責;由于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然是分業監管,必然會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盲區。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長期的專業的綜合監管機構,負責跨業監管與決策,對金融控股公司下屬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子公司則由原來各監管機構實施專業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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