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與文化“背景”與“領域”的教學論文
法國結構主義人類學家列維·斯特勞斯曾對語言與文化的關系作過這樣的歸納:語言作為文化的一個結果;語言作為文化的一個部分;語言作為文化的一種條件。第一、第二種觀點比較普通,也被人們廣為接受;第三個觀點比較特殊,值得我們注意。斯特勞斯從兩個方面來說明這一觀點:“首先,這是從歷時性方面來看文化的條件,因為我們學習我們自己的文化大多是通過語言”;“另外,從理論性更強得多的觀點來看,語言之所以可以說是文化的條件,是因為語言所賴以建立的材料同文化所賴以建立的材料是屬于同一類型的:邏輯關系、對位、相關性,等等。由此觀點來看,語言好像是為那些相應于與文化的不同方面的更復雜的結構奠定了一種基礎!雹偎固貏谒沟囊馑际钦f,語言不僅可以理解為是文化的產物,或者是文化的組成部分,語言還可以理解為是文化的一種基礎,一種條件,語言是比文化更基礎的東西。人類文化活動和文化成果,就是建立在語言的基礎之上的,是由語言提供基本成份和結構的。如果說,語言是文化的產物,強調的是文化對語言的決定作用;語言是文化的一個部分,強調的是語言對文化的從屬關系;那么,語言是文化的一種條件這一觀點,強調的則是文化對語言的依賴性,強調的是語言對文化的決定作用。
美國人類學家本杰明·沃爾夫也同時提出了與列維·斯特勞斯相同的思想,他使用的概念要比斯特勞斯更富有啟發性,所作出的論證也更為充分。他認為語言是文化的“背景”,他稱之為“背景現象”或“背景知識”。他說:“語言現象對于講這種語言的人帶有很大的背景性質,它不受自然邏輯闡釋者那種審慎的意識和控制的影響。由此,當一個自然邏輯學家或其他人在表達推理、邏輯以及正確思考的準則時,他往往只是默守純粹語法事實之陳規,而這種語法事實打上了他自己的母語或語系的背景烙印,絕非普遍適用于所有語言,也根本不能成為推理的——般原則。”②就是沃爾夫的“語言決定論”和“語言相對論”:語言決定人們的思維方式,語言提供人們認識世界、思考問題的“陳規”即既定規則,對于人來說,每一種語言都代表和創造一個不同的現實(世界圖景)。照我看來,沃爾夫的“背景”理論,恰好是對列維·斯特勞斯的“語言是文化的一種條件”這個命題的具體內涵的揭示,它回答了為什么說“語言是文化的一種條件”的問題。沃爾夫的回答是:因為語言是一切文化類型生長和發展的“共有知識背景”。
所謂知識,就是人們對客觀世界的認識。但是人們并不是直接面對客觀世界的,人是不能直接抵達世界的,人只能通過語言才能抵達這個世界。世界是一個混沌的存在,人只能感覺或意識到我們能感覺或意識到的`東西;而只有進入了語言的范疇的東西,才能被人感覺或意識到。人類學家沃夫森曾指出:“現實對于我們大家都是一樣的,我們的神經系統經常不斷的受著不同類型、不同強度、持續時間不同的感覺流的沖擊。很明顯所有這些感覺并沒有完全達到我們意識的層次,某種類型的過濾系統把它們減少到可以由大腦控制的比例!雹圻@種過濾系統是什么呢?就是語言。于是語言成為一種世界觀,即關于這個世界的知識系統。使用同一種語言的人,于是就擁有同一種關于這個世界的知識系統,語言就成為人們從事任何文化活動的“共有知識”。而且這種背景性質的共有知識隱藏在人們的意識深處,甚至還不為人們所覺察。我們每個人每天都在語言的規范下思考和生活,我們根據語言預先為我們提供的背景知識指導我們的一切活動,但我們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我們每天都在吃蔬菜,但“從植物界的學問中根本無法得出一個由純屬本事物特征構成的‘蔬菜’概念。不可能根據植物學的特征規定和限制‘蔬菜’的范圍”④。這個世界并無蔬菜與雜草之分,“蔬菜”和“雜草”是人根據它們對人的有用性、通過命名對它們作出的分類。我們獲得“蔬菜”和“雜草”這兩個詞語,我們就擁有了關于蔬菜和雜草的共有知識,我們在思考和生活中,就是根據“蔬菜”和“雜草”的分類知識選擇和決定自己的思想和行為的。我們擁有“蔬菜”和“雜草”這樣的詞匯,我們就認為自然世界有蔬菜和雜草的分類,并認為這種分類是客觀的,是先在的,是一種定則。這就是語言的背景知識的含義。
于是我們獲得關于語言與文化的一種新型關系的理解:語言是文化的“條件”或“背景”,人類所有文化活動都是在語言提供的平臺與基礎上展開的,都是隱蔽地受到語言本身制約的。
語言是人類的表達系統,它表達什么呢?它表達人類對世界的“切分與輪廓”。不同的語言對世界的“切分與輪廓”是不一樣的。這就是所謂“語言世界觀”。語言的本質,就在人的認識系統與表達系統的關系之中。哲學、科學、文學等文化領域,都是人的這樣一種認識系統與表達系統的關系的產物,在根本上,都受著人的這樣一種認識系統與表達系統的關系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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