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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范文
【摘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經濟法治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在我國有了初步的需求與發展。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作為專家證人制度中的一種特殊類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會計、審計等相關知識的法務會計專業人員在開庭審理前和審理過程中對所涉法務會計專業問題進行證據咨詢解釋和損失計量的訴訟活動。本文在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內涵進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礎上,嘗試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構想,以期更好的解決經濟糾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良好運行。
【關鍵詞】 法務會計 專家證人 制度 鑒定人 證據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ing of Chinese market economy and economic law,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 has its original demand and development at China. The expert witnes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as a special type of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 is a litigation activity witch the forensic accountants explain and refer to accounting evidence at court using their accounting, auditing and law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the expert witnes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and tries to put forward the proposition of the expert witnes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which conforms to the Chinese conditions in order to solve economic dispute efficiently and to promote socialistic market economy in good motion.
【Key words】 Forensic accounting Expert witness System Appraiser Evidence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良好的市場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維系。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專業分工更為明確,各類復雜的經濟訴訟不斷涌現,社會迫切需要法務會計這一新的交叉科學來消除會計和法律之間的壁壘,將會計、審計分析與法律判斷融為一體。同時從我國的訴訟實踐角度來看,庭審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質證階段需要法官對訴訟中的各類證據做出分析和認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類專業知識,在這種矛盾的情況下,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需求顯得尤為突出。正如弗蘭西斯·威爾曼所說,“我們已經不再可能通曉萬物,但是我們需要對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時又能專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來越多的專家證人。在專業分工的時代里,我們需要專家來幫助陪審團對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進行審查!雹俦疚脑噺钠鋬群、必要性和具體制度設計的視角,結合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進行研究,以期使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更好的承擔固有的職責,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內涵分析
專家證人制度作為英美法系原本所特有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當事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就某些專門性問題在法庭上運用專業知識發表意見作出推論或結論的一項法律活動。早在十四世紀,英國就確立了專家證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地位,不過當時的專家證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現,而且由法庭指定。在十八世紀以后,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對專家證人的需求越來越廣泛,單純的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經不能滿足訴訟制度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當事人聘請專家證人這種方式在英美法系國家產生并不斷發展。對專家證人制度的內涵,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在第702條做出規定,“如果科學的、技術的或其他專門知識能夠有助于事實審理者理解證據或確定爭執的事實,那些由于他的專門知識、技巧、經驗、教訓或教育而具備專家資格的證人得以意見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證”。我國目前民事訴訟中實行的不再是單純的鑒定人制度,而是將鑒定人制度和專家證人制度的加以融合。其依據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關于專家輔助人的規定。②關于專家證人制度的內涵,我國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就某些專門性問題在法庭上運用專業知識發表意見,做出某種結論的一項法律活動”③。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作為專家證人制度中的一種特殊類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會計、審計等相關知識的法務會計專業人員在開庭審理前和審理過程中對所涉法務會計專業問題進行證據咨詢和損失計量的訴訟活動。
法務會計專家證人與普通證人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在于其所提供的證言的性質上。普通證人只能基于其目擊或者觀察所得,對發生的事件做出一種感性的判斷,而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可以超越他們的感性來作證,依據其掌握的法務會計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對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學的判斷。其基本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專業性。專業性是指作為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其在法務會計領域必須具有豐富的會計、審計、法律等專業知識和熟練的技能與經驗,這種專業水平應達到能夠對訴訟中涉及法務會計的特定事項進行科學分析、判斷的要求。
第二,非裁判性。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以專家報告的形式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咨詢或者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但不能對案件事實直接進行裁決,對法律問題作出決定性的判斷。專家報告只是案件證據中的一種,其是否具有證明力及證明力的大小必須經法庭審理才能確認。
第三,嚴格限制性。在訴訟過程中,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適用不是無限的,具有嚴格的法律限制性。其體現在三個層面:首先,在訴訟中只有出現合理必要的情形時才適用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例如,英國專家證人指南第8條中明確規定:“民事訴訟基本目標和相適應原則要求,當事人在爭議的任何階段,皆有義務限制專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專業知識的事項:(1)界定并就當事人之間的系爭點達成一致;(2)協助評價案件(法律責任)的是非曲直;3.幫助明確或評估爭議(損害賠償)金額;(4)明確案件可能盡早和解和公平救濟的基礎。”其次,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不適用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情節簡單,事實清楚,涉及到的會計專業問題并不復雜,因而不必聘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最后,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有法定的數量限制。如加拿大證據法第8條規定,“在任何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控方或辯方或任何當事人有權依法傳喚專家證人提供意見證據,但未經法院或主審法官許可的,各方傳喚的專家證人不得超過5名”。
第四,依賴性。在英美法系各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一般是由當事人自己聘請的,并由當事人支付其費用。我國也是如此,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庇纱丝梢姡鳛楫斒氯嗽V訟武器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其往往根據當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術性問題提出意見。它與當事人形成某種利害關系,在作證時帶有某種傾向性不可避免。
第五,公正性。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使命在于運用法務會計專業知識為法院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服務。雖然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具有某種程度的依賴性,但是公正性卻是其本質特點。一方面,英美法系國家對抗性的訴訟體制,要求專家在審判開始前必須公開專家證據,并要接受相關者的質詢。因此,法務會計專家證據受到了嚴密的批判性審查,這至少形成了對不負責任的專家證言的威懾機制。另一方面,大多數法務會計專家證人不像普通證人一般只作證一次,他們的行為具有反復性,對其而言,樹立并維持良好的信譽至關重要。虛假的法務會計專家證言極有可能對其職業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壞,其經濟收入也無法保障。因此,從現代意義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應該有所謂原告的專家或者被告的專家,法務會計專家是法院的專家,獨立于委托當事人,專家應尊重客觀事實和科學規律,公正無私。 [1]
二、設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必要性
在訴訟機制非常完備、專家證人已適用多年的美國,威爾曼仍有如下的結論,“在美國憲法所規定的法院里,我敢說在半數的案子里,專家證人所提的證據對陪審團的公正審判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何面對這些證人,也益顯重要! [2] 具體到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地位也是如此。筆者試從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本身和我國現存鑒定制度的缺陷兩個方面著手,分析設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與社會分工發展的需求。法務會計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其目的是通過法務調查獲取有關會計證據資料,并以委托人或法庭能接受和理解的形式給予陳述或解釋,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法務會計的核心問題是研究如何為解決有關法律問題時提供有用的證據信息。在法務會計所涉及的諸多經濟訴訟活動中,許多問題都涉及到專業性極強的會計與財務問題,但法官和代理訴訟活動的律師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擁有完備的會計和審計的專業背景。他們迫切需要法務會計專家幫助查明有關事項的因果關系,提供給法官、檢察官、當事人等各方所能理解的通俗有效的信息,使法官充分了解爭議的專業問題,進而解決復雜的經濟糾紛。因此,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是一種不可抗拒的潮流。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鑒定結論是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鑒定人制度一直是我國鑒定制度的主體,但單一的鑒定人制度由于體制上的種種缺憾使其自身存在著諸多無法克服的弊端,這使得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目前立法只對鑒定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3] 缺乏對鑒定人的資格、責任等具體規定。這種立法狀況使得整個鑒定制度體系良莠不齊,十分混亂。其次,鑒定機構重疊,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由于我國有關鑒定的許多具體規定是由國家各部門分別制定的,這種內部性使得部門規定難以得到其他部門的承認。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級人民法院都設有鑒定部門,負責本法院的有關技術鑒定,但可信性和權威性不足。同時,鑒定市場不發達,有的案件鑒定部門只有一個,業務量大,怠于鑒定;有的案件查找并確定鑒定部門非常困難,鑒定部門缺失。再次,鑒定人員由法官直接選任,往往只有一個,無需出庭質證幾成慣例。這些因素綜合起來使得鑒定結論無法經過當事人的充分質證,法官進而無法判斷鑒定依據的事實是否可靠以及鑒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學,不能有效地發現鑒定中存在的問題。法官片面的采納鑒定結論,會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形成威脅。最后,鑒定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案件得出的鑒定結論大相徑庭的現象非常普遍,使鑒定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故意做出錯誤鑒定或過失做出明顯錯誤鑒定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幾乎不被追究責任,這種只享有權利不承擔責任的鑒定機制必然影響這一機制作用得發揮,也容易產生鑒定腐化。正是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我國鑒定人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共2頁: 1 [2] 下一頁 論文出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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