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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實務標準的最新發展及啟示
2001年1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重新修訂并頒布了《內部審計實務標準》(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Internal Auditing),這是一部權威性的國際內部審計標準,和把握這一標準,對于加進WTO后我國內審職員更加廣泛深進地參與國際內部審計活動。加快我國內部審計標準與國際審計慣例接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新標準的主要
新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
分為屬性標準(Attribute Standard)、業績標準(Performance Standards)和特殊審計業務執行標準( Implementation Standards)三部分。新標準將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標準的主要內容是:
(-)內部審計屬性標準
內部審計屬性標準描述了執行內部審計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特征,其主要條款有:1000條款“宗旨、權力和職責”, 1100條款“獨立性和客觀性”,1200條款“專業熟練性和應有的職業謹慎”和 1300條款“質量保證和改進程序”。
在“宗旨、權力和職責”條款中,新標準明確規定內部審計活動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應正式地以章程加以規定,并與標準相一致,得到董事會的批準。在“獨立性和客觀性”條款中,新標準要求內部審計活動是獨立的,內部審計師在執行其工作時是客觀的。確保內審組織獨立性的要旨在于首席執行審計師向組織內的某個批準內部審計活動履行其職責的級別報告工作,內部審計師可以自由地不受外部干涉地決定內部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工作和交流審計結果。
在“專業熟練性和應有的職業謹慎”條款中,新標準規定內部審計應當以專業熟練性和應有的職業謹慎進行。專業熟練性要求內部審計師具備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其他專業勝任能力。應有的職業謹慎則要求內部審計師具備一個審慎的有能力的內部審計師所期看具備的職業謹慎和技能。內部審計師應有的職業謹慎還要求內部審計師應對可能目標、運作或資源的重大風險保持警惕。在“質量保證和改進程序”條款中,新標準要求首席執行審計師開發和維持一個質量保證和改進程序,該程序要覆蓋內部審計工作的所有領域,并持續地監視其有效性。
(二)內部審計業績標準
內部審計業績標準描述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并為衡量審計工作業績提供了質量標準。其主要內容包括:2000條款“治理內部審計工作”,2100條款“工作的性質”,2200條款“審計項目計劃”,2300條款“執行審計工作”,2400條款“交流審計結果”,2500條款“監視進度”和2600條款“治理層對風險的接受”。
關于治理內部審計工作,新標準要求首席執行審計師應當有效地治理內部審計工作,確保其增加組織的價值。治理的主要內容包括:(1)制定以風險為基礎的年度審計計劃,以確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優先次序,并與組織的目標相一致。在該過程中應當考慮高級治理層和董事會的關注2(2)首席執行審計師應當向高級治理層報告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資源要求,包括重大的臨時變化,并要向董事會報告予以審查和批準。首席執行審計師也應當報告資源受限的影響;(3)首席執行審計師應當確保內部審計資源的配置是恰當的、充分的和有效的,確保實現批準的計劃;(4)首席執行審計師應當建立政策和程序,以指導內部審計工作;(5)首席執行審計師應當與提供相關可信性業務和咨詢服務的其它內部和外部供給商分享信息和協調行動,以確保適當的覆蓋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勞動;(6)首席執行審計師.應當定期就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權力、職責和與計劃相關的效果向董事會和高級治理層報告日。
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新標準將它定義為對風險治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系統的改進進行評價,并為此做出貢獻的過程。
關于審計項目計劃,新標準規定內部審計師應當制定和記錄每個審計項目的計劃。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內部審計師應當考慮:被審查活動的目標和控制業績表現的方式,與業務、目標、資源和經營相連的重大風險以及將潛伏的風險影響控制在一個可接受水平上的與有關的控制框架或模型相比較的業務風險治理控制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及對業務風險治理和控制系統作重大改進的機會。
關于執行審計工作,新標準要求內部審計師識別、、評價和記錄充分的信息,以實現審計工作目標。內部審計師獲取的信息必須滿足充分、可靠、相關和有用等條件,內部審計師應當根據恰當的分析和評價得出審計結論和結果。在記錄信息時,新標準要求首席執行審計師控制對審計記錄的接觸。在向外發布此種記錄前,應獲得高級治理層或顧問的批準。
關于報告審計結果,新標準要求內部審計師及時報告審計結果。審計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審計目標和范圍,有關的結論。建議和行動計劃。終極的審計結論報告應當含有內部審計師的總體意見。審計報告還應當承認被審單位令人滿足的表現。報告的質量要求是正確的、客觀的。清楚的、簡潔的、建設性的、完整的和及時的。
新標準還要求首席執行審計師建立和維持一個可以監視處理向治理層匯報的審計結果的后續跟蹤系統,用來監視和保證治理層已經有效地采取了行動,或是高級治理層已經接受了不采取行動的風險。
二、新標準的主要變化
與原標準(俗稱“紅皮書”)相比,新標準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內部審計的定義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在原標準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在一個組織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評價活動,并作為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的一種服務。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協助該組織的治理成員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為此,內部審計向他們提供與所審查的活動有關的分析、評價、建議、忠告和資料。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有效地控制本錢用度”。而在新標準中,內部審計的定義是“一種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值和改進一個組織的運作。它運用系統性的專業方法來評價和改進風險治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的有效性,從而實現組織的目標”。顯而易見,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新定義中突出了內部審計的“咨詢”特點和“增值、改進組織風險治理和公司治理”功能,這一改變符合當今國際行業實踐對內部審計職業的要求,也順應了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就是要從原先的“評論員”角色轉變為更為積極的“教練員”角色,從而在組織的風險治理和公司治理方面承擔起更大的責任。
(二)從形式上看,新標準的框架和某些詞匯都發生了變化
原標準的框架主要包括實務標準、職責說明、道德準則、標準說明和詞匯表,而新標準的框架是1999年6月內部審計師協會理事會通過的新的專業實務框架,包括道德準則、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屬性標準、業績標準和執行標準)、實務建議書。發展和實務援助(主要指的是與內部審計專業實務相關的產品、項目、研討會和其他援助措施)和詞匯表。從詞匯變化看,新標準使用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術語,比如用“內部審計活動”代替“內部審計部分”,由于原標準的“內部審計部分”這一概念不再能夠正確地反映很多內部審計組織的結構;新標準還使用了“首席執行審計師”(CAE)這一概念來取代原來的“內部審計部分主任”,其他諸如“增值”、“可信性業務”、“咨詢服務”、“風險治理”和“公司治理結構”等概念也是原標準所沒有的。
(三)從上看,新標準發生很多變化
l、廓清了“獨立性”概念的內涵。在原標準中第100、 110和120條對“獨立性”有所闡述,而在新標準中,“獨立性”這一概念被闡明為內部審計職能的一種屬性,而客觀性是內部審計師的一種屬性。另外,新標準增加了第1130條即對獨立性或客觀性的損害例外情況。
2、新標準要求建立內部審計活動的質量保證和改進程序,要求首席執行審計師向董事會通報質量程序報告,使用“按標準執行”的聲明等等,這些條款都是新增的內容。
3、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或工作范圍有較大的變化。原標準中第300條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是對該組織的內部控制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及實在施效果進行檢查和評價,而新標準對內部審計工作性質的規定反映了內部審計概念的變化,指出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增值,應當評價和改進組織的風險治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
4、在審計工作的進行方面,新標準的第2200條“審計項目計劃”、第2300條“執行審計工作”、第2400條“交流審計結果”和第2500條“監視進度”分別對應于原標準第410條“制定審計計劃”、第420條“審查和評價信息”、第430條“通報審計結果”和第440條“后續審計”,但新標準的某些措詞有所變化,比如在交流審計結果時不一定需要書面報告,只要結果得到適當的交流。可信性業務的指南可能要求提供正式的書面報告,但咨詢業務或控制自評就不一定需要書面報告。新標準還增加了對不遵守標準情況的表露條款。
三、對我國的啟示
當前我國內部審計正處于蓬勃時期,內審市場的潛力也非常巨大。進世加快了我國內部審計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進程,我們必須在認真、鑒戒國際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特有的國情,進行內部審計的創新和制度創新。建議我國內部審計學會制定一部同一的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準則,以規范和指導我國內部審計活動。另外,我國廣大內審職員的整體知識。技能和專業勝任能力也與國際標準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急需通過各種途徑來加以進一步的進步,其中包括舉辦后續培訓、鼓勵內審職員積極參加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IA)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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