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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制度與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創新
【摘要】本文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中的事務控制權安排及其缺陷,并提出改進措施。我們研究發現,在中國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中,企業經理人不僅擁有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而且實質擁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其中的作為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的審計委員會不是我們所設計的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而是接近于美國現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委員會。這一安排不符合關于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安排的分權制衡原則,難以保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我們在中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監事會監視為什么會流于形式的基礎上,提出應進行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創新,即取消監事會(制度),設立獨立于董事會與之平行的符合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或將監事會改造為符合我們界定的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制度 公司治理 創新
會計信息失真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塊頑疾,那么,其成因除了流竄匪幫戰略在資本市場中占優這一根本原因之外(謝德仁,2001),在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的制度安排上是否也存在一定缺陷呢?如何解決之?本文試對此展開研究。為完成此研究目標,本文共包括4節,其中,第1節簡介現代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安排和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第2節厘清中國上市公司的現行治理框架關于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的安排及其缺陷;第3節討論如何利用符合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進行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創新;第4節為本文結語。
一、現代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安排和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
對于現代企業的會計事務控制權,我們一方面可以把其企業會計和財務報告過程從事務性上區分為內部會計事務(含剩余會計規則制定權行使、內部會計部分治理和內部會計控制等)和外部會計事務(即注冊會計師對企業財務報告的獨立審計及其相關事務);另一方面,我們還可以把企業會計事務的控制權區分為積極權力(決策權或監控權)和消極權力(即知情權、改進建議權和向相關主體報告權)。這樣,關于企業會計與財務報告方面的控制權安排就可以形成如下2 x 2矩陣,如圖1所示。
按照我們(謝德仁,2005b)的分析,由經理人和治理層(亦即董事和董事會)擁有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是交易本錢相對較低和交易效率較高的制度安排,但若也由其擁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則不符合權力制衡原則,不利于從制度安排上防止經理人在財務報告方面的道德風險,進而不利于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保障財務報告的質量。為此,需要另設獨立于經理人的審計委員會(即符合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來獨立擁有和行使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以制衡經理人擁有的內部會計事務積極權力,盡可能隔斷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不良。這樣,審計委員會的本原性質就在于,其是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的一部分,直接代表股東利益負責監控企業外部會計事務以確保注冊會計師對經理人的獨立性,從而降低企業治理本錢。為符合此本原性質,審計委員會應由股東直接選聘和激勵的具有會計、財務和審計等相關專業知識、且獨立于經理人的職員組成,直接對股東負責。我們所建議的符合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在性質和作用機理上與美國和中國等現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委員會是根本不同的。
綜上,在現代企業中,關于企業會計事務的控制權安排范式就是:經理人在擁有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的同時還擁有對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消極權力,審計委員會在擁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的同時還擁有對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消極權力,而股東則可通過經理人和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選聘、激勵以及其他制度安排(包括對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安排的直接調整)來調整和影響后兩者對企業會計事務的權力的享有和行使。①,各方的責任承擔與此相配。
二、上市公司的會計事務控制權:中國現行制度安排及其缺陷
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現行框架主要是由《公司法》(2005年修訂版,下同)來規范的。②按照《公司法》,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的主要控制權在于選聘和激勵董事與監事,以及少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而董事和董事會實質擁有企業的(剩余)控制權,是我們(謝德仁,2005a)所定義的經理人和治理層;監事會是一個不享有企業控制權,難以實現其監視功能的監視機構,我們在下節中再對此做具體分析;經理們是不享有企業(剩余)控制權的,他們僅是董事會決策的執行者。至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公司法》并未就此作出規定。但按照2002年證監會與當時的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系列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從這些規范文件對專門委員會的職權規定可以看出,專門委員會主要是進行相關事項的研究和提出建議,供董事會決策。故這些專門委員會更多地是擔當董事會在某方面企業控制權行使的咨詢機構,而非直接進行決策的機構,真正的決策還是需要由董事會本身來作出的。
按照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答應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边@意味著,當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決定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時,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為作為經理人的董事會所享有。而2005年修訂前的《公司法》中并未明確規定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權力安排。若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來決定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時,則按照中國證監會于2000年5月18日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由董事會提出提案,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本痛酥贫劝才哦,表面上,股東大會直接擁有外部會計事務的部分積極權力,但由于是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需由董事會提議,而非股東直接提議,加之股東大會只是表決是否聘任,董事會擁有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業執業能力等信息,對于審計收費等重要事項則由董事會決策,所以,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被董事會所實質掌控。更何況,在諸多上市公司中,存在控股大股東,上市公司的外部會計事務全部權力實際是被大股東所擁有和行使。因此,在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大股東或董事會實質擁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全部權力或積極權力,自然難以從制度上保障注冊會計師相對于經理人的獨立性。監事會固然如《公司法》所規定的,有檢查公司財務、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調查公司經營異常情況等權力,但監事會顯然并不擁有企業的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2001年開始,中國證監會開始在中國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其中的規范文件為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8月16號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按照該文件,獨立董事可以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但這只是董事會內部的分工而已。
而就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權力安排來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有權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所以,董事會(包括通常也是董事之一的經理)還擁有企業的內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當然,由經理人擁有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本身符合我們在第一節提出的關于企業會計事務權力安排的分權原則。至于企業內外部會計事務的消極權力,連
同其他企業事務的消極權力一樣,監事會雖在名義上享有,但如后面的分析,實際上難以發揮作用。這樣,企業內部和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和消極權力實在都把握在以董事會為核心的經理人手中。因此,按照前述現代企業會計事務權力安排的分權原則,企業內外部會計事務的權力應分開安排給獨立的治理機構享有。顯然,中國《公司法》關于企業會計事務的權力安排違反這一分權原則,從而難以保障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進而會影響提供給外部投資者的財務報告之質量。
固然在2005年修訂前后的《公司法》中都無關于審計委員會的規定,但在2002年1月7日,證監會與當時的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系列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按照這些規范文件,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由此,審計委員會開始正式走人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之中。按照這些規范文件,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視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實在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表露以及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可以看出,中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僅擁有公司外部會計事務的部分積極或消極權力。實在,即使審計委員會擁有外部會計事務的全部消極權力乃至積極權力,那也還是代表董事會在擁有相關權力,只是董事會內部的分工,這無法保障注冊會計師相對于經理人的獨立性。
因此,在中國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中,企業經理人(董事會)不僅擁有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而且實質擁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其中的作為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的審計委員會不是我們所設計的本原陛質的審計委員會,而是接近于美國現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委員會,但地位又不如后者。
綜上,中國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中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之關系如圖2所示。
三、審計委員會制度與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創新
在中國上市公司中設立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或多或少地會涉及其與監事會的關系。由于,根據《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監事會“檢查公司的財務”之職責似乎還是重在財務會計方面,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及所涉及事項做出評價,明確說明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那么,在現行董事會和監事會之外另設一與它們平行的審計委員會,還是將現行的監事會改造為審計委員會呢?下面我們不妨先討論一下中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制度及其缺陷,然后再討論審計委員會制度與監事會及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創新之間的關系。
1.中國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及其缺陷
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監事會成員并非完全是由股東大會選聘的,其中三分之一是由企業職工選出的職工代表,監事會不享有企業控制權,也不明確對誰負責,③其主要職責似乎是對董事會(及其下屬)行使剩余控制權進行監視,這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對董事會行使剩余控制權的正當合規性進行監視,這自然終極對股東、債權人和職工等都好,另一方面似乎是要保護什么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但《公司法》的題目也就由此而生,由于公司實際上是個法律虛構,并不存在著所謂的公司利益,如當董事會不是從激勵角度考慮而決定較大幅度地進步全體職工的工資福利時,對股東和債權人自然不利,那么,監事會如何判定呢?其中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必然有根本的意見分歧。其中的股東代表自然受控于股東,維護股東利益,而職工代表則首先應是維護企業員工的利益,其次才是維護股東利益。但作為職工代表的監事本身一般首先是企業職工,其作為職工的受聘崗位和激勵受企業治理層的控制,甚至其是否被提名為監事也是取決于企業治理層,④自然不能獨立于經理人,而其作為監事的激勵則受制于企業股東大會。這樣,職工代表監事在實踐很可能是首先維護企業股東的利益。再如,企業會計信息造假在短期內對企業內部職工可能也是有利的(如推遲公司陷進財務困境,使公司有再融資資格進而融進了發工資所需的資金),這樣,職工代表監事又如何有動力往監視呢?因此,《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邏輯上就令監事會中三分之一的職工代表監事處在角色混亂的尷尬境地,從而導致無論作為職工代表的監事是工會主席還是其他員工,在實踐中均難以發揮監視作用。此外,即使不考慮上述情形,僅就監事會對董事會行使剩余控制權的正當合規性監視也很難落到實處,在董事會會議上,所有決策完全可以是正當合規的,但在執行中卻違法違規,監事會是難以及時發現和監視的,由于監事會與董事會及經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題目尚待解決,且監事(尤其是職工代表監事)很可能缺乏正確判定董事和高級治理職員行為和檢查公司財務的知識、經驗與能力。
總之,中國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制度在為誰而監視、監視什么、如何往監視、有何能力往監視以及有何激勵往監視等方面都存在題目,以致市場各方關于監事會達成共叫的是,監事會監視流于形式,監事會自身成為可有可無的擺設。⑤這已得到諸多經驗證據的支持(如李爽和吳溪,2003)。
顯然,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與我們所建議的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和作用機理存在根本差異,監事會不享有外部事務的積極權力,但在上應擁有包括企業會計事務在內的各類事務的消極權力,而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應享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和內部會計事務的消極權力,且主要限于此,而無貌似龐大卻無法或難以實現的對經理人的全方位監視職責。
2.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創新:引進符合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制度
何佳和張曉農(2001)在審計委員會制度時曾提出幾個改革方案:1.、完善現行監事會制度,不設立審計委員會;2.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現行的監事會制度;3.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同時保存經改進的監事會;4.答應企業在方案2和3中進行選擇。在他們看來,方案1實施難度小,但監事會的監視屬于事后監視,且在實踐中已流于形式,即使改進也很難發揮應有的監視作用;方案2可以鑒戒國外經驗,建立起全新的監視機制,形成決策過程中的監視,可以全面改觀上市公司監視機制的局面,但需修改公司法,難度較大,所需時間較長;方案3加大了監視本錢,從長遠來看沒必要進行雙重監視,隨著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建立和規范,應逐步取消監事會;方案4比較可行,對于一股獨大和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公司可采用方案3,進行雙重監視,而對于股權分散和董事長不兼任總經理的公司可采用方案2。因此,若不存在一股獨大,何佳和張曉農(2001)的傾向是采取上述方案2,即取消現行的監事會制度,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吳敬璉先生2001年6月8日在有關研討會中也曾提出在董事會中設立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審計委員會,并把監事會并進審計委員會。⑥
顯然,何佳和張曉農(2001)等的路徑和我們是不同的,他們不是從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的安排角度進行分析的。而按照我們前面的分析,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必須平行和獨立于董事會,這是關于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積極權力安排制度創新的關鍵之所在。至于監事會是否需要取消,是否可將之改造為新設立的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則是另一個。
鑒于監事會制度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踐中的無效,我們也同意取消
現行的監事會制度。同時,我們建議,另設立平行和獨立于董事會(經理人)的符合我們所分析的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即讓獨立于董事會(經理人)的審計委員會享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和內部會計事務的消極權力。這樣,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將如圖3所示。當然,若董事會下仍設立協助董事會行使或得到董事會授權代為行使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積極權力和外部會計事務消極權力的審計委員會,則我們所建議設立的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可改稱為監事會或獨立審計委員會等名稱。當然,由于實踐中的審計委員會已隸屬于董事會,鑒于我國的監事會是與董事會平行的一個治理結構,且我國已經采用監事會制度多年,大家都很熟悉這一名稱,因此,我們以為,可以稱符合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為“監事會”,其成員就叫“監事”。為此,我國應修訂《公司法》,改造我國上市公司現有的監事會,如取消其中必須有職工代表的規定,按照我們前面對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之分析來重新界定監事會的職權、責任和監事的基本任職資格與任命程序,重新設計激勵機制,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新的監事會之地位和要求公司制定獨立的監事會章程。
依據圖3的公司治理創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應全部取消現行《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其他非會計事務方面的所謂監視職責,應賦予新的監事會(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和內部會計事務的消極權力。如新監事會享有包括依法獨立決定對注冊會計師(含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下同)的聘任,監視和評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審批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提供的非審計服務,確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服務報酬金額和支付方式,審核經其批準的非審計服務的報酬金額和支付方式,注冊會計師對其獨立負責和報告等外部會計事務方面的積極權力。新監事會還應享有要求內部審計部分就內部審計結果向審計委員會和受聘注冊會計師作出與其向董事會所作的一致的報告,與內部審計師進行單獨會晤和討論,閱讀公司經營的各種文件和會計記錄,對公司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向經理人提出建議,就內部會計控制題目向股東和相關管制機構進行報告等內部會計事務方面的消極權力。至于新監事會成員的激勵題目,本文限于篇幅,不予討論,但一個基本原則是,需避免新監事會成員的報酬結構(含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行權時間安排)與經理人雷同,否則那些導致經理人會計舞弊的報酬動因也會同步發生于新監事會成員身上,進而導致他們對企業外部會計事務(進而財務報告質量)的監管失效。
四、結語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題目就是會計信息嚴重失真,這主要源自上市公司大股東可采取流竄匪幫戰略。但即使大股東不能采取流竄匪幫戰略,中國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關于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的安排也是不妥當的。由于在中國上市公司現行治理結構中,企業經理人不僅擁有企業內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而且實質擁有企業外部會計事務的積極權力,其中的作為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的審計委員會不是我們所設計的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而是接近于美國現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委員會。這一制度安排不符合關于企業會計事務控制權安排的分權制衡原則,難以保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我們在分析監事會監視為什么會流于形式的基礎上,提出應進行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創新,即取消監事會,設立獨立于董事會與之平行的符合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或將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改造為符合我們界定的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為此,立法機構和相關法律界人士需要厘清審計委員會的本原性質及其在現代企業治理之中的真正作用機理,厘清現代企業內部和外部會計事務治理權力的符合代理原理、交易本錢要求和分權制衡原則的制度安排,然后對《公司法》進行修訂。
注釋:
、傩杩浯蟮氖,符合本原性質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僅適用于常駐匪幫戰略占優的好的市場環境。若流竄匪幫戰略占優,這一制度是不能實現其設計目的的。
、谖覀兇颂幹饕腹緝炔恐卫。
③盡管2002年證監會與當時的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但這與《公司法》實在是不完全吻合的,《公司法》僅規定監事需要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監事會中由職工***選舉出來的職工監事為什么會和應該對全體股東負責呢?
、墚斎,理論上,正如股東代表并不必須具有股東身份一樣,職工代表應該不必須是職工,這樣,也許有助于進步作為職工代表的監事的能力和獨立性,但還不清楚實踐中如何解決諸如誰來提名和被提名人的資格要求之類的題目(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所以,終極選出的職工代表監事基本上是在崗職工。
、莅俣然騁OOGLE搜索一下,就會發現《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經濟觀察報》等媒體都曾多次以“上市公司監事會作用亟待加強”、“上市公司監事會大多沒起到應有作用”、“監事會何時不再是‘花瓶’”之類的標題指出監事會的無效,并呼吁加強監事會的作用。
、迏蔷喘I先生的論題是“控股股東行為與公司治理”。參http://www.wineast.com/
主要
何佳,張曉農.2001.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研究.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深證綜研字第0043號
李爽,吳溪.2003.盈余治理、審計意見與監事會態度——評監事會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審計研究,1:8-13。
謝德仁.2001.企業剩余索取權:分享安排與剩余計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
謝德仁.2005a.獨立董事:代理題目之一部分.會計研究,2:39-45。
謝德仁.2005b.審計委員會:本原性質與作用機理.會計研究,9: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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