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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審計報告撰寫中的題目分析及對策建議
摘要:現行的標準審計報告格式和有所滯后,未能與審計目標的要求保持一致,應加以修正。 關鍵詞:民間審計報告; 審計目標; 責任 一、我國現行民間審計報告存在的 基于信息嚴重失真的狀況,我國民間審計的總目標逐步向以查錯揭弊與驗證報表公允性并重方向發展。但現行的標準審計報告格式和內容有所滯后,未能與審計目標的發展要求保持一致! 1.范圍段包括的內容雖多但未對重點題目進行充分的敘述。我國現行的標準審計報告中,范圍段要求說明所審的會計報表、主管部分與審計職員的責任、審計依據及實施的審計工作。一方面,范圍段包括的內容過多,不便于報告使用者進行閱讀以清楚把握相關內容;另一方面,對實施的審計工作和審計依據的說明過于簡單,缺乏說服力。對所實施的審計工作僅說明實施抽查會計記錄是不充分的,抽查會計記錄只是實施的審計工作的基礎部分而不是主要部分,公眾并不了解審計工作的過程,而且“我們以為必要的審計程序”可能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站在報告使用者的角度上來講,在對審計職員的職業能力缺乏充分了解的情況下,這種措辭不能使其對審計職員的工作產生足夠的信任。 2.審計意見的內容不夠充分,不適應審計目標發展的要求。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僅要求在審計報告意見段說明被審計報表的正當性、公允性和一貫性,從審計目標發展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充分的。固然從注冊會計師的角度考慮,為盡量減少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而回避使用一些措辭,但從審計發展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來看,查錯揭弊目標是不應放棄的。特別是我國現階段制度尚不完善,內部控制不夠健全,審計職員不能僅僅依靠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對被審計報表的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3.注冊會計師面臨的法律責任題目非常嚴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假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沒能充分反映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錯報或漏報逐步暴露出來并造成不同程度的時,注冊會計師會為此承擔責任。而反過來,假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夸大了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同樣也應該承擔責任。 二、民間審計報告題目滋生的原因 1.客觀原因 首先,公眾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不清。會計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必須承擔的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護會計資料的真實、正當、完整的義務;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正當性。注冊會計師只應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正當性負責,不應承擔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而公眾往往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區分不清,一旦出現題目,傾向于將所有的責任都回結為審計責任。其次,被審計單位法人治理結構不公道。在我國的股份公司中,股東大會、董事會不能真正起到對公司經營治理層應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經理本身就是董事長或董事會重要成員,來自于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經營者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治理權、監視權于一身,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在這種治理結構下,經營者既是被審計人,又是審計的實際委托人。在審計交易中,經營者決定著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會計師事務所明顯處于被動地位,難免造成注冊會計師屈從于治理部分的壓力,導致出具不真實證實材料的情況發生。再次,現代審計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國的審計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上的,獨立審計準則夸大的也是制度基礎審計模式,并沒有把降低和控制審計風險貫串于審計的全過程。而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剛剛起步,執業經驗十分有限,再加上復雜的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做到主觀結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 2.主觀原因 一是被審計單位存在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二是會計師事務所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眼前的生存與發展,不得不降低審計工作的要求來完成法定業務,或者為片面追求創收而迎合被審計單位的不正當要求。三是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低下。某些注冊會計師在工作中缺乏應有的敬業精神和職業謹慎,不能嚴格按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或是在工作中違反《業務約定書》,泄露被審計單位的貿易秘密;更有甚者公然違反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與被審計單位治理部分相互勾結,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 三、完善民間審計報告撰寫的幾點建議 1.對我國現行標準審計報告進行修正 首先,在審計報告要素中增加引言段。引言段主要說明所審的報表及治理部分與審計職員各自的責任,這樣將原范圍段一分為二,新的范圍段將對相關進行更充分的說明,審計報告也由二段式轉變為三段式,使相關內容更為清楚明晰,便于審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理解。 其次,修訂范圍段相關內容。在增加了引言段后,范圍段將主要包括對審計依據及所實施的審計工作的說明。對于審計依據的敘述除了應說明審計工作所依據的準則外,還應扼要說明準則的基本要求,特別應突出說明準則對公道保證發現被審計報表的重大錯誤的要求。這樣既可以增強公眾對審計報告的信任度,也從側面明確了查錯揭弊的審計目標。對于所實施的審計工作除了說明抽查會計記錄外,還需說明審核相關證據、評價報表的表述等內容,將“我們以為必要的審計程序”修改為“我們的審計工作為我們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公道的基礎”。這樣使社會公眾對于實施的審計工作有了更具體的了解,有利于與公眾的溝通,盡量減少審計期看差的,增強審計報告的信服力! ≡俅,修訂意見段相關內容。筆者以為,我國現行審計報告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中就被審計報表的正當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而由于現階段我國的相關審計法規尚不健全,僅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報表的正當性發表意見是無法保證審計報告使用者據之做出正確公道的決策的,應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發表審計意見時予以明確說明。同時,由于一貫性是會計準則的要求,應包括在正當性中,只要被審計單位主管部分在報表附注中對會計政策的變更及其影響進行了必要說明,不符合一貫性也應是答應的,因而建議應在意見段中刪除對一貫性發表的審計意見。 2.完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 首先,協調有關法律之間的矛盾。注冊會計師行業出于行業自身利益和的需要,應積極主動地想法解決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題目積極與有關***分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正當權益,同時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浯,確定《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丢毩徲嫓蕜t》是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制定的、由財政部頒布實施的屬于行政法規范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判定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其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公道性等概念的闡述對于理解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應該鑒戒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有益經驗,逐漸使《獨立審計準則》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俅危倪M審計委托和審計收費的方式。最主要的是貫徹“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最需要審計鑒證資料的機構和組織收取審計用度,最大限度地保持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從公司治理角度出發,通過審計委員會溝通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主管部分之間的分歧和沖突,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不僅有利于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社會審計的實施。【民間審計報告撰寫中的題目分析及對策建議】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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