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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

        時間:2023-03-18 22:50:27 會計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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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

        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在充分參照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對分部報告的編制原則與方法作了較詳細的規定。本文擬通過新制度與原準則制度以及國際相關慣例的比較,來闡述新制度中分部報告所具有的拓新性及尚存有的一些缺陷。

        一、新制度中分部報告的拓新性

        (一)拓寬了分部的劃分標準,并將主要報告與次要報告的概念引入準則

        1.我國證監會于1997年12月 17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準則二號”)對分部信息的劃分只要求披露分行業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區分部信息!豆煞萦邢薰緯嬛贫取分须m然界定了地區分部的定義。卻將其表述為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這一規定明顯太過狹隘和不合理。而對主要報告和次要報告兩個概念,上述兩項規定中都沒有涉及。

        2.分部的劃分,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是產業(產品和服務)和地區分布標準。1997年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文件以下簡稱為“IAS14”)對產業分布的定義是:一個企業可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提供單項產品(或勞務)或者一組相關的產品(或勞務),并且承擔著不同于其他產業分部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對地區分部的定義是:一個企業可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在特定的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并且承擔著不同于企業經濟環境中經營的組成部分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在選擇分部報告的主要、次要報告形式時,IASI4規定當產業和地區不是企業內部報告的基礎時,企業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應決定企業風險和收益是較多地與產業相關,還是較多與地區相關,從而決定以產業分部還是地區分部作為主要的分部報告形式,而將另一種作為次要報告形式。

        3.新制度對分部如何劃分的規定充分體現了與IAS14接軌的精神。制度規定:分部報告是指在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按照確定的企業內部組成部分(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提供的各組成部分有關收入、資產和負債等信息的報告。從定義可知,新制度對分部的劃分建立在業務、地區兩項基礎上。其中,業務分部是指企業內部提供單項產品(或勞務)或者一組相關產品(或勞務),并且承擔不同于其他業務分部所承擔的風險和回報的部門,可以看出新制度中所提及的業務分部與IAS14中的行業分部是同一概念。地區分部是指企業內部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提供產品或勞務,并且承擔不同于在其他經濟環境下經營的組成部門所承擔的風險和回報的組成部門。

        在確定分部報告的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時,新制度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以經營風險和回報的主要來源確定主要報告形式;二是考慮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確定主要報告形式。一般情況下,這兩個原則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出現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不以業務或地區為基礎時,新制度規定企業應以第一個原則為主,即分析確定企業的風險和回報是較多地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勞務的提供相關,還是較多地與其經營所在地相關,在此基礎上來確定主要和次要報告形式。這與IAS14的精神也足一致的。

        (二)增加了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標準

        1.我國原有制度準則中對如何確定可報告分部只確定了一個單一指標,即“經營涉及到不同行業業務的公司,若其行業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10%(含10%)以上,應按行業類別披露有關數據”。單一指標的弊端是指標片面、可變性強,不利于報表編制者篩選可報告分部,也有可能造成管理人員的內部操縱。

        2.對可報告分部的確定,各國多采用的是若干個相對指標配合使用的方法。IAS14規定:①分部取得的來自外部客戶和分部間的銷售收入,占所有分部外銷和內銷總收入10%以上;或②分部取得的經營成果,不論是利潤或虧損,占所有盈利分部合并成果或所有虧損分部合并成果(取絕對數大者)的10%或以上;或③分部的資產占所有分部總資產的10%或以上。

        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說明》第131號(以下簡稱SFAS131)對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①對營業額、利潤或可辨認資產占全公司的營業額、凈收益、總資產的10%的行業分部應該披露;②對營業收入或可辨認資產占全公司營業收入或總資產的10%以上的國外經營部應予披露;③如果某一分部不符合上述條件,但管理者認為需要單獨報告以提高各期報告之間的可比性時,該分部仍可予以單獨報告。

        為了更充分地體現重要性原則,上述兩個準則都規定,所有報告分部的外銷收入合計應不低于一個公司合并總收入的75%,否則應增加可報告分部的數量,但可報告分部的數量一般不應超過10個。

        3.新制度對原制度準則中關于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所存在的缺陷進行了改進,規定了確定報告分部的三個標準:“重要性的標準——10%”、“報告分部75%的標準”以及“報告分部的數量不超過10個”,并對“重要性的標準——10%”給予進一步詳細說明,即:①一個分部的營業收入達到企業各分部收入總額的10%以上;或②一個分部的營業利潤占所有盈利分部的營業利潤合計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營業虧損占所有虧損分部的營業虧損合計的 10%或以上;或③分部資產總額達到各業務分部資產總額的10%以上?梢钥闯,在如何確定可報告分部的標準上,新制度已充分表現出與國際慣例靠攏的趨勢,多重標準的運用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也降低了操作上的隨意性。

        (三)對分部信息內容的重新界定

        1“準則二號”要求企業披露行業分部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的上年與本年對比數,《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則規定分部信息應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折扣與折讓、稅金及附加、存貨跌價損失、期間費用、營業利潤、資產總額、現金流量等指標。前者規定的披露信息過于狹窄,無法向投資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后者又過于寬泛,加大了信息披露成本。

        2對分部信息內容的界定,lAS14作了如下規定:對重要分部企業必須揭示收益、經營成果、資產現值、負債、取得資產的成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與折舊、每股收益、合資企業投資情況,對次重要分部則要求揭示收益、資產和取得資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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