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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施工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未確定事項的處理方法
這種情況在施工企業存在的情況更是明顯,結合我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處理方法,提出來與大家商榷。
1、未確定的收入。
2004年施工企業開始按照《建造合同》進行帳務處理,但是施工企業的生產特點以及各種因素,使施工企業并沒有完全而徹底地執行,因此在審計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礙,我們現在說的未確定的收入,包括標外工程、委托、洽商、設計變更、變更設計、材料差價、材料量差等原因形成的待建設單位審批的工作量收入;以及未確認的機械租賃收入、拆、安裝、運輸機械的收入、焊接費用收入等。這些未確定的收入,能否結算回來,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解釋,招標文件中也沒有明確的列示,往往成為了一個懸而未決的收入概念,可是對于內審工作來說,恰恰對離任者的經濟評價起到關鍵的作用。
如何確認這些收入,確認多少,對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業務能力都是一個考驗,當然還要掌握建設單位的確認標準和態度等。
首先要制定確認未確定收入的幾個原則,這樣就能夠在審計實施階段把握一條標準線和更加有的放矢:
(1)謹慎性原則,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已施工但是建設單位尚未批準的未確定的收入,沒有建設單位的認可證明材料,審計時該收入將不予采納。但是在審計報告經批準尚未下發以前,被審計單位從建設單位取得了認可該部分收入的證明材料,可以調整確認該部分收入,修改審計報告。
(2)客觀性原則,由于在施工過程中為這些未確定的收入而發生的所有成本,無論如何列支,都必須在審計時確認為成本。因為這部分成本無論收入取得與否,均已發生,無法逆轉。
(3)追認性原則,在審計實施階段,未確定的事項影響了被審計單位的盈虧結論,一個施工項目的結算往往要跨幾個年度,待被審計單位完成該項目的結算后,再行對當時審計時的未確定事項一一確認。在后續的審計重新認定時,對于審計實施階段的一個在建項目的未確定事項,涉及到原未確定事項實現后的劃分問題,做如下規定:能夠按工程節點或工程項目劃分清楚的,按工程項目進行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不能夠按工程節點或工程項目劃分清楚的,按完工百分比(即審計時前任領導完成的甲方確認的工作量除以最后的結算量)來分劈這部分未確定收入的結算額。
其次,在審計實施階段,對被審計單位有證明資料表明能取得未確定收入,必須進行初步估算該未確定收入的能夠回收數額,并且深入考證證明材料的效用性和把握性。
例如,我們在對某電力工程項目經理部的任期審計時,該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大約進行了56%,但是審計實施時已經報電廠批準的工作量為合同價的35%.由于電廠要求提前合同工期2個月,項目經理部采取了加大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等措施。當時,項目經理部拿出了一份會議紀要,是建設單位召開的動員大會,投資方(大股東)的總經理的報告中提出,如施工方能提前合同工期一個月獎勵500萬元,二個月1000萬元,依次類推。該項目部拿出這么一份會議紀要,按照審計時的工程進度,比原來的網絡進度提前了1個月,因此他們要求確認獎勵收入500萬元。
當時,我們審計組認真研究了會議紀要的每個細節。在報告中,獎勵的條件就是提前合同工期這么一個要件,但是我們可以把它和合同,還有招標文件聯系起來看,在合同中明確的表明了合同工期的截止日期,這份會議紀要只是起鼓動干勁的激勵作用,沒有法律效力。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總經理同意了會議紀要的內容,但是還必須有股東會通過后才有效力。因此,盡管當時施工進度提前了一個月,我們也沒有確認收入500萬元。
又例如,在審計一個項目部時,該項目部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材料價差和量差的預算資料已經裝訂整齊,尚未報送到建設單位。并且能夠查閱到建設單位為調整材料差而發的文件,從會議紀要中必須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時間段的概念,一是調整材料的范圍。必須掌握兩個具體的必要條件:一是購買時的材料發票,一是標準的出庫領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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