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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治理與企業所有權安排
【摘 要】 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組成部分,公司治理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安排奠定了財務治理體系的基本架構,指導公司財權具體配置,企業所有權安排的歷史演變帶來財務治理模式的不斷演進。【關鍵詞】 財務治理; 企業所有權; 企業契約
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組成部分,企業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抽象概括,遵循企業所有權安排、公司治理、財務治理邏輯主線,可以熟悉到:財務治理體系構建的基礎是企業所有權安排,企業所有權安排狀況決定了企業財權配置狀態;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不斷演變,決定了財務治理模式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外部環境變化而不斷演進。
一、財務治理體系與企業所有權安排
公司治理一般意義上是企業所有權安排具體化,財務治理作為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必然要以企業所有權安排為基石。企業所有權一般意義上指的是“對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張維迎,1996),其安排是由企業各要素所有者(簽約方)相互談判直接決定,企業所有權安排框架決定了財務治理基本結構,形成了相應治理機制,規范了具體治理行為。
具體講,企業所有權安排對財務治理體系主要產生如下影響:
首先,企業所有權安排奠定了財務治理的基本結構。資本結構是財務治理結構基礎組成部分,股權和債權不僅僅是可以相互替換的融資工具,而且更是可以相互替換的治理結構(Williamson,1988)。企業所有權安排中“剩余權利”配置決定了股東與債權人的權利與地位,影響股東與債權人風險態度與積極性。資本結構不僅僅是一個財務比率,更體現股權債權相互制衡關系。從治理角度熟悉,企業“剩余權利”配置深刻影響股東與債權人利益,促成了股權債權利益均衡,間接決定了資本結構。同時,企業所有權安排中“剩余權利”具體配置,對財務治理結構中股權結構、董事會構成、經理層組成影響重大,初步奠定了上述各治理層級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由此,企業所有權安排基本邏輯決定了財務治理基本框架結構。英美治理模式下側重于通過市場機制保證債權人利益,德日治理模式下側重于通過債權人參與公司運營保證債權人利益,進而保障企業所有權安排有效性。我國運作相對規范的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受制于特殊歷史原因,其債權人利益既得不到市場法律機制保障,也無法參與公司運營,出現很多諸如“三角債”等題目,導致資本結構治理約束力不強,企業所有權安排效果不彰。
其次,企業所有權安排促成財務治理機制形成與完善。財務治理動力機制中,企業所有權安排中經常給予經理層部分“剩余權利”,這本身就是一種長期激勵,其效果是貨幣獎勵等短期激勵方式所無法達到的,這將有助于財務治理動力機制有效發揮;財務治理制衡機制中,企業不同治理主體為維護自身權益,必然會對企業所有權安排中“剩余權利”進行激烈爭奪,終極將促成“剩余權利”的分散配置,形成相互制衡態勢,這將非常有利于財務治理制衡機制進一步完善;財務治理主體機制(財務相機治理機制)中,企業所有權“狀態依存性”直接決定了財務相機治理的客觀必要性!笆S鄼嗬痹诠蓶|、債權人等不同治理主體之間的轉換,必然要求遵從企業所有權安排一般邏輯,遵守相應運作規則,這將有利于企業財權在股東、債權人等治理主體之間公道并順利轉移,形成有效的財務相機治理機制。在“宏智科技”雙董事會案例中,公司股權結構安排、股東權利約束等企業所有權安排制度化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直接影響了財務治理機制發揮,嚴重干擾了公司正常運營。
最后,企業所有權安排能夠有效規范財務治理行為。企業所有權安排初步奠定了企業基本權利配置格式,財務戰略制定、財務全面調控、財務政策選擇等財務治理行為必然要遵從這一權利配置狀態,并受其約束與規范。企業所有權安排中“剩余權利”具體配置,決定了股東、董事會等治理主體權利分享狀態,對公司財務戰略制定、發展方向具有深刻影響;企業所有權安排中“剩余權利”適當分散配置,相應的責任匹配相應的權利,將有利于調動企業各治理層級積極性,上下一心順利完成財務全面調控任務;企業所有權安排中“合約權利”與“剩余權利”公道界定,將有利于明確企業各治理主體財務權利界限,減少權利真空或重疊,這將有利于企業選擇公道的財務政策。我國上市公司在企業所有權安排方面存在一些題目,對關聯交易、資產轉移等重大財務行為約束力度不夠,出現了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隧道效應”、“支撐效應”等利益輸送題目,值得深思。
二、財權配置與企業所有權安排
現代企業理論(特別是不完全契約理論)有關企業所有權安排研究,為財權配置研究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企業所有權安排本質上可以說是公司基本權利分配,財權作為企業所有權的核心權能,其具體配置必然要以企業所有權安排為基礎,遵從企業所有權安排邏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股東至上主義”或“利益相關者共享主義”,決定了企業實施“股東單邊治理”或“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由此也決定了財務治理中財權配置采用“財務集權”模式或“財務分權”模式。
需要留意的是,對企業所有權內涵熟悉的不同,會深刻影響企業財權的具體配置。用“剩余控制權”等“剩余權利”定義企業所有權,對于理解企業相關運營題目具有重大價值,但同時也暴露出“剩余控制權”內涵與外延模糊等題目。也就是說,“剩余控制權”也變成了一個沒有大小、沒有范圍差異的“萬金油”似的變量(楊其靜,2002)。就是將企業所有權定義為“剩余控制權”的哈特(Hart)等人也承認,事實上剩余控制權等同于完全控制權。
針對上述題目,楊瑞龍等學者提出用“重大決策權”替換“剩余權利”定義企業所有權,“為避免因概念內涵的含糊性所引起的理論上的混亂,我們以比較現實的態度把剩余控制權定義為企業的重要決策權”(楊瑞龍等,1997)。本文贊同這一觀點,在實踐中將企業所有權定義為“重大決策權”是適宜的。在治理框架下,財權是企業所有權的核心權能,由此在財權配置方面,固然用“剩余權利”定義企業所有權對于理解財權匹配約束等題目非常重要,但在實際財權配置中,依據財務實踐經驗,在不割裂完整財權原則下,將財權定義為重大財務事項決策權進而進行有效配置是公道的現實選擇。
企業所有權安排如過于夸大股東尤其是大股東權利,將會導致公司財權配置嚴重失衡,大股東將完全控制企業財權,股東大會將成為“大股東大會”,董事會將成為大股東“橡皮圖章”,這將導致嚴重后果。我國上市公司陸續暴露出的“猴王股份”、“托普軟件”等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事件,就是很好例證。 三、企業所有權安排演變與財務治理模式演進
市場經濟發展初期,企業規模相對狹小,市場競爭并不激烈,對資本有較強烈的需求。這一時期,由于企業治理、生產工藝相對簡單,對經營能力、專業技術等要求并不高,企業的發展關鍵在于“企業家”對投資機會的把握。在企業契約簽訂過程中,企業規模狹小、經營風險大和抵御風險能力差等特點導致了對資本“抵押性”的現實要求,資本所有者(股東)的經濟實力對談判力的影響十分明顯。由于經濟擴張的沖動對資本需求很大,資本的“相對稀缺性”十分明顯,資本所有者在契約談判中占有了盡對上風地位。由此,在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的“古典企業”中,資本所有者(也是企業家)與工人“談判力”對比嚴重失衡,企業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集中于企業資本所有者手中,這一狀態適應了當時簽約各方對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基本要求。此時,資本所有者完全控制企業,擁有企業全部財權,屬于典型的股東控制的“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專業化分工進一步加劇,企業規模得到不斷擴大,有效治理對企業發展顯得更為重要。同時,企業資本來源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出現了“兩權分離”現象。此時,資本市場的發展加劇了物質資本之間的投資競爭,削弱了資本所有者的談判力,減少了其對企業所有權占有;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經營者的經營才能顯得至關重要,對企業剩余創造貢獻更大,從而增強了經營者的談判力,使其具有了分享企業剩余的能力,享有更多的企業所有權。由此,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分享企業剩余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一企業所有權安排狀況是符合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相對“談判力”變化趨勢的,是必然的現實選擇。此時,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等都參與了財權分享,形成了股東主導多元參與的“分權型”財務治理模式。
進進知識經濟時代后,創新型企業對企業人力資本更加依靠,創新能力成為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而對物質資本的倚重則明顯減弱。以人力資本投進到企業契約的經營者、員工,其個人創新能力成為相對“稀缺”資源,對企業剩余創造更為重要,在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談判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有效進步。由此,經營者、主要技術員工對企業所有權要求和實際占有也相應增大。在現代高科技企業中,經營者持股、員工以技術進股而分享企業剩余現象已非常普遍,正是體現了這一發展趨勢。此時,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將更加傾向于人力資本方面,以物資資本為分配基礎、人力資天職享份額不斷加大的所有權安排變化將是大勢所趨,而人力資本對財務權利占有、財務收益分享將更為明顯,形成夸大人力資本參與的“混合型”財務治理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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