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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探索
根據《準則——投資》(以下簡稱“準則”)及注冊會計師教材《會計》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應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確認投資收益,且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部分,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在具體處理時,應當分別投資年度和以后年度處理。一、采用的一般處理
(1)投資年度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公式①)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公式②)
如果公式②中前者大于后者,應按上述公式應沖減的投資成本;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則不需要計算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應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全部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2)投資年度以后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公式③)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公式④)
如果公式③中前者大于后者,則按上述公式計算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則被投資單位當期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中應由投資企業享有的部分,應于當期全部確認為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另外,如果公式③為負數時,應將原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再恢復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恢復增加數不能大于原沖減數。
二、“收益優先法”的運用
筆者認為,上述公式復雜煩瑣,理解記憶困難,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首先,對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的核算,應區分“投資年度”和“以后年度”,但實際工作中二者往往難于區分,有時還會產生混淆,這無疑會加大其計算和的工作量;其次,對投資以后年度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金額的確定,需計算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及累積實現的凈損益,導致投資年度越往后,計算的工作量會越大;再次,計算順序不統一,缺乏連貫性,對投資年度先確認投資收益,而對以后年度則先確認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鑒于此,筆者提出簡化處理方法。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投資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公式⑤)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公式⑥)
在公式⑥中,結果大于零時,其差額為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數;結果小于零時,其差額為應轉回的已經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數,但轉回增加數不能大于原沖減數;結果等于零時,既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也不轉回已經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投資企業應將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在運用此方法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時,只需先直接確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故本文將此種確認投資收益的方法稱為“收益優先法”。
三、舉例說明
甲企業2001年1月1日對乙公司進行長期股權投資,占乙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5%,乙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于下年度2月宣告發放現金股利。2001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100萬元;2001年乙公司實現凈利潤200萬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180萬元;2002年乙公司實現凈利潤280萬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80萬元;2003年乙公司虧損50萬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150萬元;2004年乙公司實現凈利潤600萬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00萬元。甲企業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⑴2001年,因“上年投資持有月份”為零,則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0,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100×5%-0=5萬元,即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5萬元。
借:應收股利 5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50 000
⑵2002年,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200×5%=10萬元,應沖減投資成本為180×5%-10=-1萬元,即應轉回初始投資成本1萬元。
借:應收股利 90 000
長期股投資 10 000
貸:投資收益 100 000
⑶2003年,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280×5%=14萬元,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為280×5%-14=0,既不沖減也不轉回初始投資成本。
借:應收股利 140 000
貸:投資收益 140 000
⑷2004年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50)×5%= -2.5萬元,即應沖減投資收益2.5萬元,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為150×5%-(-2.5)=10萬元,即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10萬元。
借:應收股利 75 000
投資收益 25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 000
⑸2005年,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600×5%=30萬元,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為300×5%-30=-15萬元,即應轉回初始投資成本,但轉回增加數不能大于原沖減數14萬元(5-1+10),則初始投資成本只能轉回14萬元。然而應收股利為300×5%=15萬元,故最后只能確認投資收益15+14=29萬元。
借:應收股利 150 000
長期股權投資 140 000
貸:投資收益 290 000
下面,以甲2005年的業務為例,若按準則的要求,則其具體處理如下:
首先,2005年屬于“以后年度”,應先確定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再確認投資收益。
其次,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100+180+280+150+300)-(200+280-50+600)]×5%-(5-1+10)=-15萬元,但轉回數不能大于原沖減數14萬元(5-1+10),故初始投資成本只能轉回14萬元。
最后,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300×5%+14=29萬元。
借:應收股利 150 000
長期股權投資 140 000
貸:投資收益 290 000
由此可見,運用“收益優先法”與運用準則規定的所得到的結果完全一致。相比之下,“收益優先法”更直接、簡便,易于理解。具體核算時,既不必區分“投資年度”和“以后年度”,也不需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及累積實現的凈損益,計算過程大大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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