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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及調整
財會字[1997]26號文件規定,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按稅法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以繳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 ∫话銇碇v,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直接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但對按規定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費附加,以及應納的企業所得稅并不能直接記入相關科目。這是因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為依據計算的,一般隨同“三稅”按月計算繳納,如果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當月應繳增值稅為負數,該筆業務就無需計算城建稅。同理,由于所得稅僅對全年利潤經納稅調整后為盈利的企業征收,并且實行按年計征,如果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則無需對視同銷售業務計算所得稅。況且,企業所得稅除33%的法定稅率外,還有兩檔優惠稅率存在(即18%、27%),在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很難確定其適用稅率。同時,正確計算在建工程應承擔的稅費直接到固定資產的計價,從而影響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損益核算。由此可見,對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企業所得稅應區別情況對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不能對該筆業務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直接乘以33%計算所得稅! “凑肇攧蘸怂愕呐浔仍瓌t,如果當期存在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所得稅,就應該在當期損益和在建工程兩者之間進行分攤。因此,如何確定在建工程應負擔的稅費,將成為解決這個的關鍵所在! ∮捎谠鲋刀悓嵭邪丛掠嬚,隨同增值稅一并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計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調整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樣的道理,由于企業所得稅只有在年度終了后才能計算,因此,在建工程應負擔的所得稅只能在年終進行調整。 調整時最可靠的是采用“同口徑”比例分攤法。即,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按視同銷售業務實現的銷項稅額與本月累計實現的銷項稅額的比率計算分攤。但對所得稅的調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全年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后的計稅所得額進行計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額小于該筆業務的所得額,故不宜將所得額作為“同口徑”進行比例分攤。采用其他指標亦不可行。筆者認為,可以對該筆業務實現的所得額先按33%的所得稅率計算出未來預計應繳的所得稅,暫記入“遞延稅款”科目,待年終再行調整。 現結合視同銷售業務的特點,對照財會字[1997]26號文件及有關稅法規定,舉例說明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稅費的賬務處理! 〖灼髽I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項目領用本企業自產產品20件,該產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場價格(不含稅)每件售價4500元。增值稅稅率17%,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有關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1.領用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300(4500×20×17%)! 2.月末按比例分攤法計算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計算視同銷售業務預計應繳的企業所得稅。 若本月銷項稅額合計250000元,本月進項稅額合計150000元,則: 本月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應納城建稅=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應分攤的城建稅=視同銷售應納銷項稅額÷本月銷項稅額合計×本月應納城建稅=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應納教育費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應分攤的費附加=視同銷售應納銷項稅額÷本月銷項稅額合計×本月應納教育費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應計入損益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合計=7000 3000-428.4-183.6=9388(元); 視同銷售業務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視同銷售業務預計應繳所得稅=29388×33%=9698.04(元)! ≡履┳鞣咒浫缦拢骸 在建工程 10310.04(428.4 183.6 9698.04)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9388 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7000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3000 遞延稅款 9698.04. 3.年末按實際應納所得稅情況調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額! 〉谝环N情況: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大于9698.04元,如應納所得稅額為50000元,則分錄如下: 遞延稅款 9698.04 所得稅 40301.96 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 50000. 第二種情況: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等于 9698.04元。分錄如下: 遞延稅款 9698.04 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 9698.04. 第三種情況: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小于 9698.04元。如應納所得稅額為5000元,則分錄如下: 遞延稅款 9698.04 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種情況: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即虧損),則無需繳納所得稅。調整分錄為: 遞延稅款 9698.04 在建工程 9698.04【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及調整】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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