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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工薪酬準則會計核算的幾點認識
【摘 要】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實施。本文通過分析《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重點解釋了該準則中的薪酬范圍、各類薪酬的確認與計量以及信息披露等問題,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應用新準則。【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 職工薪酬 范圍 確認和計量 信息披露
一、明確職工薪酬概念及范圍
新準則中指出,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了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它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但準則不涉及對于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和企業年金的規范。
從以上薪酬包括的范圍可以看出,職工薪酬最基本的內容是工資和福利費。這里工資包括了一切構成工資總額的部分,如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職工福利費一般都是用于改善職工生活條件的,對于非獨立法人和非對外營業性的職工醫院、浴室、食堂餐飲等均可在福利費中列支。五險一金以前被認為是職工福利,新準則明確地將其納入薪酬范圍。
職工薪酬還包含了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的工資和醫療費用等,這是因為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為職工的后續教育提供條件。對于退休職工而言,企業支付退休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是其獲得退休職工提供的在職期間服務的一種代價;另一方面,企業與職工協議停止其服務但并未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也要按期支付停止服務日至法定退休日這一期間的職工工資、福利并為其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新準則還明確規定,非貨幣性福利屬于職工薪酬的一部分。非貨幣性福利通常是指企業提供職工的實物福利、服務性福利、優惠性福利及有償休假性福利等。在原來的制度及相關規范中并沒有將這一部分納入職工薪酬的范疇,被稱為職工的隱性收入,企業在對這一部分福利費用的會計處理中也較為隨意,給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稽帶來很大的困難。由于我國企業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一直是企業較大的費用開支,是企業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造成了企業成本費用信息的混亂。因此,為了使非貨幣性福利的列支更加規范,新準則明確地將其納入職工薪酬的范疇,以規范非貨幣性薪酬的會計處理。
此外,新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引入辭退福利部分內容。辭退福利是指對職工還沒有到退休的時候,企業提前與其終止了勞務合同,相當于辭退了該員工而給他一筆作為補償的資金,或者為了鼓勵員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
可以看出,新準則更注重對于短期和傳統的職工薪酬方式的規范,而對于辭退福利、養老金成本等長期職工薪酬福利的規范則顯得較為原則,當然這也是與我國目前所處的實際情況、歷史變革和會計發展的現狀相符合的。 二、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系補償(下稱“辭退福利”)除外。
1.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對于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應付職工薪酬折現后的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付職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2.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計提職工薪酬,稅收允許扣除的職工薪酬標準與企業預計金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處理。
三、信息披露
對于報告期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職工薪酬,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企業期末應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1.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2.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3.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4.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5.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6.其他職工薪酬等。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會計司.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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