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現金流量表編制的探討
現金流量表是以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來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的動態報表。隨著1992年國際準則委員會所更新的第7號《國際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正式公布,很多國家會計準則都規定以現金流量表代替財務狀況變動表。我國財政部于1998年3月20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要求所有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外編報現金流量表,這是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新體系,企業能夠更全面地反映現金流量信息,同時滿足投資者及債權人了解企業財務狀況,以便于進行決策,防范和化解風險,穩定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現金流量表的實施到為止已近兩年的時間了,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起到了財務狀況變動表所無法比擬的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了不少的,現就有關的問題談一下我個人的一點看法,以供大家。
一、關于增值稅問題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要求,企業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應將銷售商品或購進貨物收取或支付的貨款、增值稅在現金流量表中分別反映,但是由于原會計核算體系中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帳戶中貨款和增值稅是一并核算的,沒有分開,這樣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即為了編制現金流量表,在平時應將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帳戶中的貨款、增值稅增設二級科目進行核算,這種做法不符合習慣的核算。為此財政部印發《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字「1998」66號)一文中指出:為了簡化現金流量表的編制程序,也可以對現金流量表項目作如下調整。具體為:
(1)取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項目,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
(2)將“收到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返還”項目,改為“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收到的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返還;
【現金流量表編制的探討】相關文章:
淺談現金流量表及快速編制11-16
現金流量表的簡便編制及審閱03-18
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技巧及應用03-21
利用公式法編制現金流量表03-01
現金流量表編制方法簡解03-18
論析現金流量表編制方法03-07
現金流量表審計題目探討03-21
關于現金流量表附注部分的編制問題03-23
編制現金流量表應注意的幾個實務問題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