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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關于虛擬的異化性和超越性
論文摘要:從認識論看,虛擬實在是一種中介世界或中介客體,從本體論看,虛擬實在是功能、效用上的實在,形式上的虛擬。虛擬對人是一種異化,還是一種超越?在對虛擬、虛擬實在的實質及其產生的基礎上分析,虛擬即對人有主體性、道德和交往的異化作用,又對人有認知和能力的超越作用。
論文關鍵詞:虛擬;虛擬實在;異化;超越
人本初使用語言是指代實在的,可是當語言都可以變成“獨立王國”或“游戲”時,就將實在“懸置”在一邊。語言離開了現實實在,沒有了根基,自然重新創造一個實在,即語言文字形式的虛擬實在。在這里,語言可以自由地發展,幾乎可以成為“理念國”了。然而,并非人人能接受的是,人們發明了另一種可感觀的實在,比語言所創造的實在更實在,這就是網絡技術、影視聲樂所帶來的如同現實中發生,不但可以想象,而且還可以成為想象的材料的實在,感官形式的虛擬實在,也稱之為虛擬技術實在。
一、虛擬實在的本質
如果從認識論角度看,虛擬實在是主體與客體關系的條件虛擬技術如同文字符號,在本質上是一種工具和中介系統,它既是主體與客體的中介,也是人和現實世界之間的中介系統。虛擬技術的中介性就滲透、隱蔽在虛擬客體之中,成為虛擬客體的基礎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為人和現實世界之間的中介系統,虛擬技術是人為了解決人和現實世界之間的矛盾而發明創造出來的,最終又要用它來為解決人和現實世界之間的矛盾服務。人可以在虛擬世界中作出多種意想性的探索和選擇,作出多種行為方案和決策,并最終選擇和確定最佳的方案和決策,但方案和決策的最終實施不可能在虛擬世界中完成,而只能在現實世界中完成。從這種意義上說,虛擬現實不可能是人面對的最終客體和世界,只能是一種中介世界和中介客體。
英國阿伯丁大學技術哲學教授戈登?格雷厄姆在其專著《互聯網哲學的探索》中,用“虛擬實在:賽博空間的未來”表達對VR的認識,同時他又將虛擬實在劃分為具有現實對象的物理形態的數字虛擬和沒有現實對象的“特殊對象的實在”。比如,一個虛擬社會組織不是一個與現實社會組織毫無區別的復制品,而是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新類型的社會組織,是“賽博空間的個人關系網 (web of personal relationship sin cyberspace)”。
金吾倫先生對虛擬實在的本質進行了全方位闡述,既保留了汪成為教授關于虛擬實在定義中虛擬實在系統的“三I”基本特征,又在此基礎上從社會和哲學層次加以說明,形成虛擬實在本質的三個層次說。第一,從技術上看,VR是一種以動態形式創造一種可選擇的數據表達的系統。VR系統的基本特征即3個“I”(Immersion沉浸,Interaction交互,Imagination構想)。第二,從社會層次上看,VR是由技術創作的,不同于精神或意識的人造物,VR是實在的。第三,從哲學層次上看,VR是計算機創造和生成的一種新的實在。它表明了世界的多元性。這里沒有說明虛擬實在與精神或意識的人造物之間的關系,也未說清虛擬實在如何表明世界的多元性。這成為后來研究的契入點,胡心智先生指出:“虛擬現實的本質,從嚴格的意義上講,它是兼有物質和意識的中性物,電子這個載體就是物質,而各種聲像、圖形、文字、信息,應該是物發出的物息,而物息就已經開始跨入了意識的門檻,物息的進一步發展就形成了意識。因此,虛擬實在既有物質成分又有意識成分,它是由物質向意識的過渡,是物質向意識轉化的中間環節”。
二、虛擬的異化性
虛擬交往也不同于網絡交往,網絡交往中的電子郵件、電子商務、網絡教學等方式不過是利用互聯網進行的交往,其目的是滿足現實的需要。虛擬交往則是建立在人的虛擬的基礎上,其目的并不一定指向現實活動。技術哲學與技術社會學的晚近研究表明,技術不是一種抽象的、與價值無涉的工具,而根植于特定的社會情境,技術的演替由群體利益、文化選擇、價值取向和權力格局等社會價值因素決定。這種立場就是所謂的建構論(constructivism),又稱情境論 (Contextualism) 。建構論是一種與技術決定論迥異的立場,其最大差異在于,建構論力圖揭示蘊涵于技術化的生活世界中的價值因素,力圖從技術與社會互動的角度體現人在其中的作用。虛擬交往突破了制約傳統交往的兩個主要條件:一是克服了交往主體身體自然狀況的限制。傳統的交往受到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在虛擬交往中則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二是克服了人們在傳統交往中的社會地位的限制。傳統交往具有明顯的等級差別,導致等級差別的原因很多,其中交往主體社會地位的不同是一個主要的因素"虛擬交往則很少受到交往主體社會地位的影響。這樣,虛擬交往與傳統交往相比更加平等和自由。
首先是主體性的異化。所謂虛擬交往的主體性,主要表現為虛擬交往主體的自主性。而虛擬交往主體性又與現實交往的主體性相銜接。所謂主體性,就是人作為主體的規定性。主體是一個關系范疇,只有發生了主客體關系的地方,才有主體。人之所以能夠成為主體,是在他同自然、社會以及他自身發生的主客體的關系中確立的。我們談人的主體性,其用意就在于:把世界還給人,把人還給他自己,從異化的虛擬環境中認識自己。通俗地說,就是以人性的方式和人道的方式認識人、對待人。虛擬環境給人提供了這個空間。“人是社會關系的產物,但并不是社會關系的奴隸;人是環境的產物,但人不僅能夠改造環境,也能不斷賦予環境以新的意義”。
道德異化如同戲劇。網絡交往的自主性應以人的公認的道德自律為前提,才能保證其交往的秩序性和安全性。由于網絡交往的虛擬性,人們在網絡空間中可以任意宣泄自己,人的行為可以不受任何外界限制。在現實世界中會考慮自身的地位、尊嚴對個人或他人的影響。這種“我”有著特定的定位,“我”在某種程度上是社會性之“我”而在網絡空間這個虛擬的世界里,人們實現身份自由,從現實束縛中掙脫出來,展開想象,任意馳騁。在這個空間中不須考慮我是誰。虛擬交往之“我”只受內心道德和自身修養的制約。虛擬之“我”正好能印證弗洛伊德所說的“本我”。此時人在社會進化中被壓抑制約的自然屬性的弱點便暴露出來了。“自我”和 “超我”的控制功能被消弱。因而,網絡問題也就滋生和漫延開來。虛擬交往弱化了現實的人際交往規則的權威性。人們在現實的人際交往中都要遵從一定的規則,如誠實、真誠、禮貌等,并相應產生一套交往禮儀和道德規范。如果有人違背了這些規范,就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難以在現實交往中獲得成功。而虛交往是通過計算機為中介進行的,具有虛擬化和間接性的特點,主體會隨時從一種道德環境跳到另一個道德環境。人的道德感無法被固定下來,具有極高的自由性。受現實規則制約的人們往往會在網絡空間中尋找心靈的寄托,將更多的個人時間用于虛擬交往,從而使現實的交往規則的權威性弱化。
交往主體的符號化是導致虛擬交往與傳統交往不同的主要原因。戴森(EstherDyson)把交往主體的符號化稱之謂“化名”,他說:“個人給自己取一個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憑此在網上建立起一個虛假的,但經久不變的身份,這就是化名(pseudonymity)。
三、虛擬的超越性
現實世界成為主體創造性指向的可能世界的一種形式,可能性與現實性的關系被虛擬技術顛倒過來,很多現實性從可能性中引申出來,現實性成為可能性的展開方式。可能性與現實性關系的顛倒,使虛擬認識充滿創造性和變動性,表現為一系列目標、確立、模型、設計、可能性空間、可能性程度、優化選擇等等。它以巨大的創造性為前導,以虛擬現實為環境,以可經驗性、可操作性、可選擇性作為自己可能性的證明。立足于可證明的虛擬認識的可能性,可以規范現實。如果現實困難源于認識對象,可以虛擬認識對象的各種情形,以供主體體驗、判斷和選擇。如果現實困難在于認識工具,可以虛擬認識工具,增強人造經驗。如果現實困難源于認識主體,可以虛擬足以認識和同化認識對象的主體。經過虛擬,人們可能找到解決現實問題的最佳方案。基于虛擬認識提供的人造經驗,現實和實踐就不必要去試探多種可行的認識道路和解決困難的各種辦法,而是直接選擇由虛擬認識提供的方案。
四、結語
針對虛擬對人的異化,在虛擬實在中自我實現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自我實現雖然發端于自我選擇,但依然應保留較強的主體間性的意義。對此,哈貝馬斯指出:“任何根據道德進行判斷和行動的人,都必然期待在無限的交往共同體中得到認可;任何在被認真接受的生活歷史中的自我實現的人,都必然期待在無限共同體中得到承認。如果我作為一個人格獲得承認,那么,我的認同,即我的自我理解,無論是作為自律行動還是作為個體存在,才能穩定下來。”哈貝馬斯所提及的生活歷史也可以反過來理解為個人對自我的回憶,但不論是他人眼中的自我,還是個人回憶中的自我,都不太可能僅以不斷流變的自我當下的欲求作為自我實現的判準。其二,網際自我實現依然要受到網絡知識權力結構的籠罩。對于受過良好教育、從事知識和信息中介人或個人條件優越的人來講,暫時的網絡沉迷和網絡沉溺的副作用相對較小,而且也比較容易擺脫,經過一段時間的沉迷之后,他們往往能夠學會利用網絡進行學習、開展工作。但是對于受教育程度不高,從事常規勞動的人和個人生活條件較差者,網絡沉迷和網絡沉溺的副作用往往很大,他們更易于被網絡中過量的無深度的信息和商業化信息所左右,結果顯然不利于他們的自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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