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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貿易中的優勢
[摘要] 隨著運輸業技術的不斷革新,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迅速發展,傳統貿易術語FOB、CFR和CIF的弊端顯現。內陸出口公司貨物選擇貿易術語時,要根據所處的實際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來權衡利弊,避免因襲舊俗,盡量嘗試使用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以增強在國際貿易當中的競爭力。[關鍵詞] 貿易術語FCACIPFOBCIF風險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簽署時,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已成為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使用貿易術語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明確買賣當事人在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貿易術語選擇得正確與否,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實踐中,無論是沿海地區,還是內陸地區,最常用的貿易術語仍屬FOB、CFR以及CIF三種傳統的貿易術語,這三種貿易術語無疑對我國的出口貿易起著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運輸業技術的不斷革新,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迅速發展,傳統貿易術語FOB、CFR和CIF的弊端顯現,因為它只適用于海上及水路運輸,不適用于陸上及航空運輸,更不適用于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方式。
為使貿易術語適應國際貿易的新環境,ICC(國際商會)大約每間隔10年便對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訂了與傳統貿易術語FOB、CFR以及CIF相應的適用于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方式的三種貿易術語,即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FCA、CPT和CIP。
ICC不僅在Incoterms1990當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時反復強調貨物若不采取“越過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則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FCA、CPT或CIP。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FCA、CPT、CIP的制訂雖已20年有余,但在我國的貿易實踐中卻很少有人問津。假如是地處沿海地區距港口較近的出口貿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種傳統的貿易術語未嘗不可;但如果是在內陸地區距港口較遠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當了。因為要將貨物運至裝運港口,需經過相當長的一段陸路運輸,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風險、費用和責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擔,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下面就適用于海上運輸的FOB、CIF兩種貿易術語和適用于集裝箱、國際多式聯運方式的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FCA、CIP做詳盡的比較分析,以指導出口貿易實踐。
一、FOB、CIF和FCA、CIP貿易術語的異同
1.FOB和FCA的異同
FOB貿易術語原意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英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從該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FCA貿易術語原意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英文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交貨義務。從此時起買方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FOB和FCA同屬于F組貿易術語,由賣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辦理出口許可證、提供相應的單據并通知買方;由買方支付貨款、辦理運輸和保險、收取貨物等方面責任大致相同。兩種貿易術語具有的本質性區別源于運輸方式。FCA是從FOB貿易術語發展起來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的需求,它可適用于集裝箱運輸、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因此,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術語只適用于海上運輸或水路運輸,運輸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適用于包括集裝箱、多式聯運方式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運輸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車、汽車、飛機、船舶等。
(2)交貨地點不同:在FOB術語項下,賣方須在買賣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把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便完成其交貨義務;而在FCA術語項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賣方便完成其交貨義務。
(3)貨物風險及費用轉移的時間不同:在FOB術語項下,當貨物越過船舷時,有關貨物的風險與費用便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而在FCA術語項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有關貨物的風險與費用便轉移到買方。
2.CIF和CIP貿易術語的異同
CIF貿易術語原意是“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英文為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從該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CIP貿易術語原意是“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是指賣方在裝運地將貨物交給其指定的承運人時即完成交貨。買方從此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CIP是為了適應集裝箱及國際多式聯運運輸方式于1980年增補制訂的,CIP和CIF同屬于C組貿易術語,兩者都是由賣方簽訂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向買方提供象征貨物的單據來完成交貨義務的裝運地貿易術語。由賣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辦理出口許可證、提供相應的單據并通知買方;由買方支付貨款、收取貨物等方面兩者責任亦大體相同。然而兩者在運輸方式、交貨的風險界線、保險的區間以及應該提供的運輸單據方面卻完全不同。由于CIF術語與CIP術語適用的運輸方式有別,所以在CIF術語下,嚴格要求賣方提供海上運輸單據,如提單;而在CIP項下,由于可采用的運輸方式靈活,因而賣方則可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提供相應運輸單據。CIF貿易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CIP貿易術語適用于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
綜上所述,在FCA和CIP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風險都是以貨物交給承運人接管時為界的,而FOB和CIF貿易術語都是以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來劃分買賣雙方的風險;谏鲜霾煌蛩兀x擇使用何種貿易術語出口,會給身居內陸的貿易公司帶來不同的利益和風險。
二、傳統貿易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貿易中的弊端
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實踐中,不論是沿海地區的貿易公司,還是內陸地區的貿易公司,不考慮實際情況,一概采用“老三樣”貿易術語,即FOB、CIF和CFR,這樣會對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
1.賣方的風險范圍擴大
內陸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運輸貿易術語FOB、CIF或CFR,首先要將貨物經陸路長途跋涉地運往港口,路途上往往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風險。一旦發生事故,給賣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便是慘重的。因為出口一單貨物,少則幾萬美金,多則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美金。這樣的金額對于出口公司來講,無疑是沉重的打擊。特別是當今外貿出口利潤微薄。采用FOB、CIF或CFR術語,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距港口越遠的公司,風險指數越大。因交通事故、惡劣的天氣等而造成的損失已屢見不鮮。
2.賣方的費用負擔增多
內陸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貿易術語出口,賣方應負擔的費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時,賣方不僅要負擔將貨物運至港口的陸上運輸費,而且還要負擔貨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貨物的倉儲費等等。如果與買方指定的船舶銜接不當,所要支付的費用就更多了。
3.拖延收匯時間
當內陸公司以集裝箱或者多式聯運方式運輸,并采用FOB、CIF和CFR貿易術語出口時,運輸單據在貨物上船后才能得到,這樣勢必會拖延出口結匯的時間,影響資金周轉。特別是在國際市場匯率變動起伏比較大時,更容易因收匯不及時而蒙受損失。
三、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貿易中的優勢
FCA、CIP和CPT貿易術語是為了滿足集裝箱多式聯運方式而制訂的,三種貿易術語都是以出口國貨交承運人作為劃分買賣雙方風險的界線。當出口方把貨物交到承運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賣方的交貨義務。在FCA貿易術語下,是由買方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而在CPT和CIP貿易術語下,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契約的是賣方,雖然簽訂運輸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劃分風險的界線卻是相同的。
目前,我國的集裝箱運輸業已比較發達,進出口貨物的絕大多數都是采用集裝箱來運輸的。當裝運整箱貨(FCL)時,一般由承運人到出口商的工廠或存貨倉庫來接貨,再運往集裝箱貨場(CY)。當出口散貨(LCL)時,一般要由賣方自行將貨物運至承運人指定的貨物運輸站(CFS),然后再由承運人分類拼箱。不論是整箱貨,還是拼箱貨,只要賣方安全地將貨物交于承運人,便完成了交貨義務。這兩種情況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貿易術語,賣方不僅無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貨物安全,而且還要承擔直到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與費用,這樣也加重了賣方的負擔。
內陸出口公司采用貨交承運人術語出口,所具優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運輸方式靈活方便
出口貿易的運輸,一般都是經由陸運,最終通過海運運往世界各地,因為與我國陸路接壤的國家畢竟是少數。內陸出口公司須根據地處的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來選擇適當的運輸方式。如果所處地區的鐵路運輸方便快捷,即可選擇鐵路與海運相結合的多式聯運方式;如果當地的公路交通比較發達,亦可選擇公路與海運相結合的多式聯運方式。不論是怎樣的組合,所采用的貿易術語都應是適用于集裝箱、多式聯運的FCA、CIP或CPT。不論是由賣方還是買方來簽訂運輸合同,都要慎重地選擇一家綜合物流系統比較發達、信譽良好的承運人,采用FCA、CIP或CPT貿易術語的關鍵就在于承運人的綜合物流能力與信譽。這樣,只要簽訂一張運輸合同、計算一次費用、取得一份運輸單證,便可將貨物運至買方所在地。
2.提早轉移風險
采用適用于集裝箱、多式聯運的FCA、CIP或CPT貿易術語,可以減輕內陸出口公司對貨物的風險負擔。無論是哪種聯運方式,只要將貨物交與第一承運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賣方的交貨義務。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貿易術語出口時,賣方要承擔的貨物在陸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意想不到的風險、貨到碼頭倉儲過程中的風險,直至貨物安全越過船舷。
3.風險界線明確
采用FOB、CIF和CFR貿易術語出口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線以裝運港船舷為準!按显瓌t”產生于19世紀,適合于從前的散裝散運方式。即在裝運過程當中,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落水或損毀時,責任在賣方;而貨物越過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發生的破損,責任在于買方。這種劃分風險的原則,符合當時的實際狀況。然而今非昔比,絕大多數件雜貨都用集裝箱進行了“單位化”,裝船的方式與設備已與從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裝箱內貨物發生損毀,很難辨別它是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還是之后,從而造成買賣雙方的貿易糾紛。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貿易術語出口時,只要賣方將貨物安全地交到承運人掌管之下,賣方的交貨義務便完成。當出口整箱貨時,承運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廠或存貨倉庫,確認裝入集裝箱的貨物是否完好無損;當出口散貨時,承運人可在其指定的貨物運輸站,對貨物的狀態進行驗收,在此之后貨物發生的損毀,由買方負責。很顯然,以貨交承運人來劃分責任和風險的界線,要比以船舷為界明確得多。
4.出口結匯時間快捷
內陸出口公司采用FCA、CIP或CPT貿易術語出口時,能迅速地從承運人手里取得運輸單據,無須等到貨物上船。如果采用FOB、CIF或CFR出口時,貨物裝出后,雖然根據內陸公司與港口的距離的不同,收單時間略有差異,但大凡要等到三到五天才能得到裝船單據,有時甚至更長時間。這樣不僅耽誤了結匯時間,影響資金周轉,有時還會因匯率變動而受損失。
綜上所述,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對內陸公司出口,具有諸多優點。隨著我國中西部地區經濟的不斷發展,出口貨量的日益增多,選擇貿易術語時,要根據公司所處的實際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來權衡利弊,避免因襲舊俗,盡量嘗試使用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以增強在國際貿易當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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