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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的制度支持

        時間:2024-10-01 00:55:04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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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的制度支持

        摘要: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正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主要論述了制度對經濟的綠色化發展,即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生態化、無污染化、無公害化發展的支持作用。指出不能靠消耗資源、犧牲環境換取經濟的高速增長,而要依靠科學的制度安排和實施,使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可持續進行下去。


        關鍵詞: 經濟 綠色化發展 制度支持

          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思認為,制度就是社會游戲的規則,是人們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相互交換行為的框架。它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又稱為規則,是指一定的組織機構公開發布和實施的行為規則,包括法律、政令、條例、章程等;非正式制度又稱為習慣,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約定俗成、共同恪守的行為準則,包括習俗、傳統、道德倫理、意識形態等。
          我國經濟的綠色化發展,即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生態化、無污染化、無公害化與符合環保法治要求的發展,離不開制度支持,我們不能靠消耗資源、犧牲環境,換取經濟的高速增長。因此,制度對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的作用至關重要。
          一、征收環境費制度
          環境費是指根據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由國家向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或個人,依照其開發、利用量以及供求關系所收取的相當于其全部或部分價值的貨幣補償。它分為資源補償費和排污費。
          1.資源補償費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水法》規定:“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边@些法規制度的確立,對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改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原有法律法規的缺陷也日趨明顯:一方面,收取資源補償費的范圍狹小,許多國有自然資源基本處于任意、無償使用狀態,收取的費用遠遠低于資源本身的價值,無法通過供求關系反映出其稀缺性。這使得自然資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導致生態破壞與退化,進而加劇了環境污染;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資源補償費的多是開發自然資源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如礦山、冶金企業等,而浪費最嚴重的小型企業(主要是一些村辦和私人企業),由于量多面廣,往往鞭長莫及。這不僅違背了保護自然資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場競爭的不平等。
          2.排污費
          征收排污費是目前世界各國在環境保護中較為通用的一種經濟手段,是“污染者負擔”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使環境問題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的一種方法。
          我國現行的征收排污費制度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的?偟膩碚f實行的是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是對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污染者收費。排污者只要不超標排污,就可無償使用環境納污能力資源,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利益與競爭成為社會關系的聯系紐帶。提高環境資源利用效率,棄“環境資源無價值”的傳統觀念,強化和遵循有償使用原則顯得特別重要。否則,經營者仍會逃避防止、減少、治理污染的責任。既造成環境資源的浪費,又使治理投入多、排污少的經營者與治理投入少、排污多的經營者處于不平等的競爭狀態。此外,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環境污染壓力越來越大,僅排污單位排放的未超標部分的污染物,就侵占了大部分的區域環境容量,以至超過了該地區的環境容量。在此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只對超標排污者收費顯然已無法保證和改善環境質量,遠遠不能滿足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
          可見,改變現有的超標排污收費制度為達標排污收費、超標排污加倍收費并予以處罰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說,凡是向環境中排污的單位或個人,均須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屬違法行為,除加倍收費外,應當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產等行政處罰。這也是世界發達國家如美國、德國、挪威、荷蘭等國通行的作法,它們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二、環境稅收制度
          環境稅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政治權力對所有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一個稅種。一般地講,開發、利用、破壞自然資源程度大的行為和對環境的污染、危害程度嚴重的產品稅率高、稅賦重;反之,則稅率低、稅賦輕。對于有利于環境資源的行為、產品,則按照減輕損害的程度進行稅收減免。可見,環境稅的主要功能在于調節經濟主體開發、利用、破壞或污染環境資源的程度,而不是為國家聚斂財富。
          在許多發達國家,環境稅早已廣為運用。西方國家應用最廣的是燃料環境稅,如對含鉛、無鉛汽油實現差別稅;對含硫、含碳燃料征收硫稅、碳稅等。法國對SO2(二氧化硫)、H2S(硫化氫)等征收大氣污染附加稅;芬蘭對含碳燃料征收碳稅;瑞典則征收SO2(二氧化硫)稅和CO2(二氧化碳)稅;奧地利為抑制CO2(二氧化碳)排放,對購買汽車者征收相當于其車價12%的環境稅等。
          而我國的環境稅收基本上是空白。目前對煤、石油、天然氣、鹽等征收的資源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主要目的是調整企業間的級差收入,促進公平競爭,而不是促進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因而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稅。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需要實施環境稅收制度。這不僅有利于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與環境的改善,有利于履行國際公約,也可作為環境基金的一個來源(環境稅具有專項稅收的性質,同環境費一樣,只能用于環境保護),同時也是強化環境管理、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三、排污權交易制度
          市場條件下,環境納污能力作為一種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資源和商品,是國家所有的財富。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通過發放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證,將一定量的排污指標賣給污染者,實質上出賣的是環境納污能力。環境資源的商品化,可促使污染者加強生產管理并積極利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以降低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時,節余的排污指標可以用于擴大生產規模或有償轉讓,這就提高了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了環境質量的改善。可見,政府嚴格控制下的排污權交易市場,應是市場體系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是實現經濟綠色化和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有效方法。
          一般認為,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買入和賣出來進行排放控制。其做法一般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權;政府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分配這些權利,如公開競價拍賣、定價出售、無償給予等;并通過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使這種權利能合法地買賣。在排污權市場上,排污者從其利益出發,自主決定買入或賣出排污權。因總的權利是以滿足環境要求為限度的,因此,不管這些權利如何分配,環境質量和環境標準都會是統一的。
          排污權交易將市場機制引入污染控制中。如果排污者能削減其排污量,他的余額就可以出售獲利。因此,可以刺激排污者發明或利用新的更經濟的處理技術和方式,這樣社會治理環境的總費用就會減少,效益差、污染嚴重的排污者在市場競爭中將處于不利地位。環保團體也可購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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