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功能
在霍布斯的《利維坦》中,“君主制”(我們可以將這一特殊的制度范型加以一般化,從而視之為“制度”)被視為約束個人的自利行為、防止落入狀態的重要手段。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通過考察中世紀歐洲土地和王位的“長男繼承法”以及“限嗣繼承法”的起因[1],認為“主要是出于安全考慮,為避免強鄰的侵蝕吞并,不便于將地產和國土分割繼承。他還在對農奴制、分佃農制和長期租地權保護法的考察中指出,這些制度“所起的促進英格蘭偉大光榮的作用,也許比為商業而訂立的所有各種夸大條例所起的作用還要大的多!盵2]馬克斯·韋伯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通過對西歐中世紀社會結構變化(政教分離、分封體制以及城邦制度興起)的考察指出,精神因素尤其是價值觀念對制度演化具有巨大的作用。他強調了新教倫理對資本主義制度的形成、的重要意義。韋伯的一個貢獻是:既定的社會習俗、慣例和制度對于此后的制度演化方向具有決定意義;而在后續時間上繼起的演化過程中,精神因素對于社會發展、制度演化并不是毫無作用的,相反,它可能是個先導作用,并可能是制度演化的重要動力。較為獨特的是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則將社會制度視為特定統治階級的工具。在馬克思的制度理念中,制度既是特定時期生產關系的社會結構性框架,也是特定生產力水平下人們經濟行為的基本規則,而推動制度演化的根本動力來自于生產力的發展,制度演化過程的主體則是階級,而制度演化的主要手段則是階級斗爭。道格拉斯·諾斯曾指出:“在詳細描述長期變遷的各種現存中,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說服力的,這恰恰是因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盵3]就制度的功能解釋來看,諾斯認為,“在上,人類制度的目的是要建立社會秩序,以及降低交換中的不確定性,并為經濟行為的績效提供激勵(1991)”。[4]“純粹個人主義的成本收益可能往往伴隨著欺詐、逃避責任、盜竊、襲擊和謀殺(1981:11)”,而一種能有效約束人們反道德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制度,則能對以上現象形成約束,從而使人們的行為面臨更少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并使預期的穩定性和行為的可辨別性得到改善。J.R.康芒斯(1950:104)則將制度功能描述為,是從利益沖突中產生“切實可行的相互關系”并創造“預期保障”。類似地,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1967:347)則認為,制度提供“解決跟資源稀缺有關的社會”以及相關利益沖突的方式,制度“幫助人們形成那種在他與別人的交易中可以合理把握的預期”。
以加爾布雷斯和繆爾達爾為代表的后制度主義者,在老制度主義者凡勃倫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替代新古典“經濟人”假設的“規則人”假設。他們認為,經濟主體的行為動機并非要追求理性最大,相反,其行為多數按照既定的規則和制度行事。他們強調了社會知識存量的增長才是制度變遷的根本動力,而這一動力的作用機理是:知識存量的增長與現行制度體系內的價值觀念結構之間的沖突、協調、兼容等關系決定了制度變遷的不同方式和方向。[5]
哈耶克(1973)認為制度提供了人類在世界上行為的基礎,沒有這個基礎,世界將充滿無知和不確定性。米契爾(1910)則指出,制度使行為達到一定程度的標準化和可預見性。此外,在哈耶克自發秩序原理的基礎上,博弈論經濟學家們(劉易斯,1969;瑪格麗特,1977;斯考特,1981;史密斯,1982;肖特,1982;楊,1990;賓默爾,2000等)則進一步指出,制度能夠有效解決人類行為中經常出現的各類協調問題,以及囚徒困境或其他類似的問題。博弈論制度分析有效而直觀的解釋了人類社會中作為博弈結果和規則的制度,對于維系道德體系的功能和作用。
基于新古典傳統的NIE經濟學家,通常強調制度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的功能。例如:威廉姆森(1975)主張,如果組織內部的等級制度利于節約交易費用,那么它將成為取代市場的重要替代方式;諾斯(1981)則認為,意識形態的作用更像是一臺交易費用的“節約裝置”;波斯納(1977)強調,習慣法代表獲取經濟效率的最初嘗試;而德姆塞茨(1967)則認為,產權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對外部性的內部化”。米契爾(1910)和黑納(1983)則強調制度能使行為達到一定程度的標準化和可預見性。[6]國內學者姚洋在《制度與效率:與諾斯對話》一書中,則更具體地將制度功能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a)降低不確定性;(b)降低交易成本;(c)消除外部性;(d)促進經濟效率;(e)界定權利邊界。[7]
制度履行所有社會、經濟職能的事實是不容忽略的。但制度功能的肯定一定程度上基于制度本身所內涵的公平、正義、道德、倫理以及效率等標準。如果一種制度只是服務于少數人、特定部門,甚至還可能是損害其他群體或社會整體利益的,那么這種制度的存廢完全取決于不同利益群體的博弈結果。在制度功能分析的理論史上,OIE學者曾將制度視為犧牲他人利益或長期社會利益而為特定利益集團服務的工具(凡勃倫對有閑階級和精英的批判就是一例);NIE學者如布坎南和奧爾森以及諾斯等,在對國家的考察中(尤其是奧爾森關于尋租理論的分析),則將制度視為不同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作為博弈均衡的制度往往只能服務于特定的利益集團,有時甚至會損害其他群體或整個社會的利益。
如果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來概括,本文認為制度功能可以具體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1)制度的社會協調和整合作用。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重要而有力的手段,制度對于社會秩序是至關重要的。(2)制度界定權利邊界和行為空間。由于人類行為的復雜特征,不同制度指向需要對各種可能的具有負的外部性的機會主義行為提供約束,從而降低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3)制度具有促進經濟效率和實現資源分配的作用。根據本文所分析的制度演化過程來看,制度的產生和形成本身是社會環境引發的競爭壓力的產物,因此,如果一項制度無法改善人們的經濟條件和資源收益,那么它就不會被人們認可。(4)制度提供的物質資源和精神價值的保障。前者如生命安全、財產安全等,后者則指自由、平等、民主和權利以及尊嚴等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5)從制度對于認知和信息的作用來看,制度會給定特定的信息空間,有利于人們在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的環境下,形成穩定的預期和特定的認知模式,從而有利于指導個人和組織行為。(6)特定制度所包含的社會價值具有倫理教化作用。制度所預設的倫理、價值觀念,直接規定著該社會的整體倫理狀況或精神文明發展的方向及其可能性空間。(7)制度應當具有一種激勵作用。制度設置支配著所有社會成員的行為,規范著他們行為方式的選擇,著他們的利益分配、社會各種資源配置的效率和人力資源的發展。因此制度的激勵作用在不同領域的表現都應當符合社會價值的公共導向。(8)從系統論的角度看,制度是社會系統的基本架構。它必須在開放性和封閉性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在封閉性空間上,它應當有利于促進共同體內部知識增長和認知的提升,并為共同體的存續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凝聚力;從開放性角度看,即使一個封閉的制度系統也無法避免來自系統外部的競爭壓力(制度競爭),因此,制度系統必須保持開放性來降低系統熵值,以防止內部的低水平自我復制,并從外部吸收能促進增長和進化的動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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