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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幾個特點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以財會(2001)49號文發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并明確新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執行。財政部同時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執行該制度。新制度是以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結合我國金融企業的特點,借鑒國際慣例,對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所作的系統規定。根據財政部的規劃,新制度將適用于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新制度的發布和實施,在規范我國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金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企業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等方面,具有深刻而重大的意義。本文通過新舊制度之間的對比分析,總結了新制度的幾個特點。【試析《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幾個特點】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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