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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透明度度量評述

        時間:2024-09-14 11:29:10 工商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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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透明度度量評述

          論文關鍵詞:公司透明度度量 信息披露考評

        公司透明度度量評述

          論文摘要:公司透明度的度量是該領域研究的難點,本文評述了國內外現有的公司透明度度量方式,討論了深交所對信息披露工作年度考評數據作為公司透明度代理變量的優劣,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息披露是降低當局與利益相關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主要渠道,是的基石。因而信息披露及衡量公司相關信息可獲取程度的透明度,一直是國外學與學經驗研究的熱點之一。近年來結合我國制度背景研究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或公司透明度也引起了國內外學者的興趣,產生了相當數量的研究文獻(崔學剛,2004;方軍雄、洪劍峭。2005;汪煒、蔣高峰,2004;王艷艷、陳漢文,2006)。此類經驗研究的難點在于信息披露水平或透明度的度量,由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都是較為抽象的概念,并無全局特征供直接觀測和度量,因而研究者只能取某些維度或局部特征作為整體信息披露或透明度的代理變量,造成信息披露或透明度度量方式眾多。結果是導致研究類似命題的研究文獻其結論可能并不具有可比性,這也能一定程度解釋研究結論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本文就國內外文獻對信息披露或透明度的度量進行評述,在此基礎上討論深交所年度信息披露考評數據作為信息披露水平或透明度代理變量的效度和信度。

          一、信息披露水平與公司透明度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管理當局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公開發布信息,包括管制規則強制要求披露的項目,也包括在強制項目之外自愿披露的額外項目。信息披露水平,是指上市公司向利益相關者公開發布信息的程度。自SEC在其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之“核心準則高質量評估標準”中正式提出透明度這一術語以來,公司透明度逐漸取代信息披露水平成為該研究領域的主流術語。公司透明度通常被理解為公司信息可獲取程度(Bushman,et aL 2004),包括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透明度和特定公司的透明度兩個層面。本文的討論僅限于微觀層面的公司透明度。信息披露水平是從上市公司管理當局角度定義的,強調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的披露決策過程和披露結果;而公司透明度則是從信息使用者角度進行定義的,突出管理當局發布信息至使用者接收信息的整個傳遞過程。然而。信息媒介發達程度、信息和流動的速度、私人信息搜尋的等均主要受特定國家與地區的和發展程度影響,與特定公司并不直接相關,雖然私人信息搜集活動(如證券分析師)可能在不同公司存在差異,但公司透明度仍主要取決于管理當局的信息披露水平。本文基于此不對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進行嚴格區分。

          二、公司透明度度量評述

          (一)計量方法評述 公司透明度的計量方法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類別:(1)用信息披露項目的多寡和披露頻率作為信息披露水平或公司透明度代理變量。Miller(2002)對公司在特定期間所有信息披露項目進行分類編碼,并分別各類披露項目的次數,以此作為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表征變量,研究了盈余變化與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關系。汪煒、蔣高峰(2004)也將樣本公司2002年所發布的臨時公告數量和季報數量作為透明度的代理變量,沒有進一步對臨時公告的內容按項目分類統計,無法信息披露策略的具體變化。披露項目數以及頻率是可直接觀測的,具有良好的可計量性。但以此度量公司透明度所隱含的假設是管理當局采取要么不披露,要么披露真實信息的策略。然而現有的制度框架不足以使這一假設成為現實,2002年前后中外資本市場相繼爆發的一系列財務丑聞便是明證。即使這一假設得以成立,信息數量也不是越多越好,反而可能給信息使用者帶來使用障礙。故信息披露數量不足以單獨成為透明度代理變量,Bushman ctaL(2004)指出透明度的衡量指標應當涵蓋財務報告呈報的頻率(即數量維度)、信息的及時性(即質量維度)和信息被師及其他中介機構傳播和解釋的程度。毛麗娟(2007)也對國內以數量維度表征公司透明度的效度提出了強烈質疑。(2)用指數法對信息披露項目數量及構成、詳細程度等構建披露指數,包括由研究者自行設計的指數和權威研究機構專門發布的指數。研究者自行設計指數的,如Botosan(1997)將年報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分為五類,對每類列出具體項目,觀測是否披露以及是否披露定量信息,以此構建年報自愿披露指數并進行嚴格效度檢驗。類似還有Meek(1995)、Alford。taL(1993)。國內學者借鑒Botosan(1997)或其他評分框架以自愿信息披露數量作為公司透明度,如崔學剛(2004),但未如Boto—$8n(1997)那樣對指數進行嚴格檢驗。自構指數能夠有效捕捉研究者關注的信息項目,但項目認定和判斷過程受研究者主觀判斷影響較大,因而與其他研究可比性不足。也有研究機構發布基于信息披露數量的指數,如國際財務分析和研究中心CIFR開發的CIFR指數和標準普爾S&P開發的了&D指數(Transparecy&Diselosure Score)已被廣泛應用于比較各國信息透明度(如SA Patel 2002等),其利用先驗評估標準和評估程序對年報信息或整體信息披露行為進行評分本質上與自構指數方法是一樣的,亦需依賴評分者的主觀判斷,因而具有類似缺陷。不過盡可能降低了個人偏見的影響,并克服了因研究者自構指數的差異導致不同研究文獻之間出現不可比的情形。該類仍基于數量維度,利用指數法對數量以及披露詳細程度進行評分,雖更能有效捕捉公司透明度數量特征,但正如Bushman and smith(2003)指責CIFR指數般,其只關注公司公開披露的數量而不考慮信息傳遞的速度和準確性以及未考慮公司私有信息的獲取和傳遞過程。(3)由權威研究機構建立針對信息使用者的評分系統,向使用者進行信息質量感知,并以此構建透明度指數。眾多研究者(如Bushman and Smith 2003)意識到單純以數量度量公司透明度的局限,把視角伸向了質量層面,如管理當局所披露信息與利益相關者決策的相關程度,以及與公司真實情況的相符程度以及信息及時性。然而質量不易觀測:一方面無法觀測到“真實”數據,因而無法準確判斷所披露數據與真實數據的相近程度;另一方面在沒有客觀“質量參數”時,對質量的評價取決于信息使用者的主觀感知,因而需要一個龐大系統以搜集和分析使用者的主觀感知,通常只有專門研究機構才能勝任。最受研究者(Langand Lundholm,1993:Langand Lundholm,1996;Welker,1995;Sengupta,1998;Bosanand Humlee,2002)青睞的是美國者與管理者關系協會公司信息委員會每年發布的評分報告。該委員會聘請買賣雙方分析師按行業組成分委員會,對公司在特定年度內的年度披露、季度披露、投資者關系及其他這三類披露進行評分。國內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推出的南開治理指數中,信息披露指數是一個子項,從完整性、真實性與及時性三個方面對公司信息披露進行評價。深交所從2001年起對深市上市公司歷次信息披露進行年度評級并公布考核結果于網站。張程睿和王華(2005)、方軍雄和洪劍峭(2005)、婁權(2006)等均采用了該等級數據。

         。ǘ┒攘糠秶u述如前所述,并無可計量的全局特征變量來衡量當局信息披露至使用者接收信息的整個過程,因而研究者大都選用其中某些相對容易度量的環節作為公司透明度整體的度量。具體來講:一是以信息披露水平作為公司透明度代理變量。在微觀層面,透明度主要取決于信息披露,因而直接以信息披露如年報或自愿披露水平作為公司透明度代理變量(如Miller2002:Botosanl997:LangandLundholml993;LangandLundholml996等)成為主流方法之一。但公司透明度還存在信息分析、傳輸等環節。每個公司追隨的分析師有多有少,比如信息披露的時機、信息發布的方式對信息流動的鏈條和廣度都有影響。二是以特定信息披露項目作為公司透明度代理變量。如以管理當局盈余預測精確性與準確度作為表征變量(Coller and Yohn 1997等),預測可以事后驗證,似乎頗為理想。但信息是否可驗證會否導致管理當局行為差異尚有待,其能否作為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和公司透明度的替代存在一定疑慮。三是以特定承諾或行為作為公司透明度代理變量。主要包括:當更能反映企業真實業績的新技術可供選擇,采用該技術就成了提高公司透明度的手段。Bartov&Bondnar(1996)認為SFAS52允許選外幣為功能貨幣并采取時態法折算報表能更準確反映國外分、子公司經營結果,以采用該技術作為提高公司透明度的代理變量;主動采用高質量會計準則。Leuz&Ver—recchia(2000)將德國公司從德國會計準則自愿轉換到IAS(IFRS)或US GAAP視為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他們認為IFRS或GAAP比德國準則要求嚴格,因此切換代表管理當局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的承諾;主動到高質量證券上市上柜,即綁定(Bonding)。Bailey et al。(2006)認為美國資本市場監管比其他市場更為嚴格,強制披露項目更多,因而非美國公司到美國證券市場上市上柜是管理當局提高透明度的承諾。此類研究豐富了公司透明度的計量方法,但對樣本要求比較嚴格。四是以證券分析師密集程度作為公司透明度的代理變量。以跟蹤特定公司的證券分析師數目作代理變量(LangandLundholm等,1996)是以信息分析環節度量公司透明度的方法。但僅用證券分析師數量也存在類似數量維度的缺陷,數量與質量并不完全匹配。五是以盈余特征作為公司透明度代理變量。Bhattaeharya et al。(2003)以盈余激進度、損失規避度和盈余平滑度三個指標以及三個指標的聯合——總盈余不透明度來對34各國家的盈余不透明度進行衡量。Francis et al。(2004),Ball Kothari and Robin(2000),Ball Robin and Wu(2003)均認為將盈余確認及時性和會計穩健性等質量特征相結合可以表示為會計盈余的透明度。國內王艷艷和陳漢文(2006)、沈藝峰和黃娟娟(2006)、曾穎和陸正飛(2006)等也借鑒Bhattcharya et al。(2003)利用盈余數據構建透明度。盈余信息是信息披露的關鍵項目,以盈余特征為替代本質上是以特定披露項目替代整體,并且無需擔心數據獲取問題。但盈余管理與公司透明度之間的關系并非不證自明的(俞春江,2008),盈余特征與公司透明度的關系也應進一步檢驗。由于公司透明度現有的度量方式各有優劣,如何構建既能涵蓋信息傳遞整個過程,又能將數量維度與質量維度結合起來的評分系統,或者采用主成份分析等程序構建公司透明度指標(游家興,2007)是透明度度量研究的未來方向。

          三、深交所對信息披露工作的年度考評

          深交所2001年開始根據其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對上市滿6個月的公司在每年的歷次信息披露行為進行年度考評,由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合規性四個方面構成,考評結果分成優秀、良好、及格與不及格四個等級。將其作為公可透明度代理變量的優勢在于:第一,這項評級是由深交所實施,其擁有龐大的信息搜集系統,可獲得在該所上市的所有信息披露數據,因而具有相當的權威性;第二,這些評級是對年度信息披露整體情況的評估,而非僅對年報等單一披露方式的評估,因而幾乎涵蓋了上市公司在特定年度的所有信息披露行為。第三,深證交易所從及時陸、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考核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行為,能一定程度上克服以往研究僅關注數量,而非披露質量的情況;第四,該項評級數據向公布,其學術價值還在于降低了研究者自構指數時的主觀偏見和不可重復性,使得采用該數據進行的類似研究之間提高可比性。深交所的年度信息披露評級可能存在如下缺陷:一是評估過程近似于黑箱,考核辦法缺乏對評估人員組成、評估程序的詳細說明,雖有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合規性等方面的評估標準,但是評估標準過于簡略;二是只披露總體的信息披露等級,缺乏對各個組成部分的評價結果;三是只披露了四個等級,

          但是并不明確這四個等級之間的具體評判標準是什么;四是缺乏原始的評價分數,序數數據給研究帶來了計量方面的困難;五是考評主要是從監管者的角度,而不是實際信息使用者的質量感知;六是僅針對信息披露,而非信息披露至使用者接收信息的整個信息傳遞過程。因此該數據能否成為公司透明度的有效替代變量還需要進行檢驗,但目前僅有方軍雄和洪劍峭(2005)提供了初步檢驗,還有待后續研究者繼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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