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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償權
摘要: 再保險又稱“分!保侵副kU人為了減輕自身承擔的保險責任而將部分保險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方式。將危險責任轉移的一方稱為原保險人,承受危險責任的一方稱為再保險人。轉移危險責任的一方,在保險術語上稱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險責任的一方,稱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我國《保險法》第29 條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彼^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以其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為保險標的,向其他保險人轉保而訂立的保險合同。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上一項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權利。【淺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償權】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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