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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質和特點分析
[摘要]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作為外商在投資的重要形式,在我國的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據我國立法和實踐,通過指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在本質上應該是股權式合營,屬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一種形式。其性質是中國的法人,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本股份化、以營利為目的等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特點,但同時在中國的法律環境下又在股東資格、股權比例、注冊資本額以及待遇享受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也是所在。?[關鍵詞]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法律性質、特點??
具有外資參與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來都以投資規模大、融資便利等其他類型的企業所不具有的優點,在世界范圍內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國,這種形式的企業在立法和實踐中被特稱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根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題目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較之原有外商投資企業只能通過固定投資者的股權投資和借貸來融通資金的方式,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則可以通過向公然募股的方式來擴大資金來源,為外商在中國直接投資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也使我國利用外資工作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由于的原因,我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發展起步較晚;由于我國的雙制度立法體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極其復雜,使中外投資者在實際操縱中困難重重;由于迄今有關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立法仍處于探索和不斷完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發展。筆者以為所有這一切都與對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質和特點熟悉不足有很大的關系,而在一定程度上,這兩個題目可以說是決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制度能否順利發展的關鍵。鑒于此,本文擬根據《暫行規定》,結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和,對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并通過比較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與其他形式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進一步分析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特點。
一、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質與組織形式分析
《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司(指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筆者注)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僅從本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毫無疑問,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
筆者以為將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的立法方式實際上只是現行立法體制下的一種無奈之舉。原因在于,目前我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體系本身就比較分散,不論是進行同一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還是將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與國內有關法律相同一,都將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巨大工程,短時間內很難做到。在保持原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模式不變的情況下,對外商投資股份公司進行單獨的立法,是唯一的捷徑。而且長期以來,中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一直采取這種立法模式,即實踐中需要什么樣的法律就進行什么樣的立法,非常現實,這就難免會存在相互之間有矛盾的情況。?
《暫行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是由中國股東與外國股東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企業法人。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股東和外國股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筆者在這里省略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之間的差異,只夸大了兩者之間所存在的共性特點,表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具有合資性質的特點,在本質上屬于股權式合營企業,將其視為是合資企業的一種形式,比較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等概念的內涵。除上述夸大的其間的共性特點外,還有以下理由可以進一步闡釋此觀點。?
就合資企業本身的定義來看,國際上似乎并無同一的概念,但較為一致的意見以為:合營企業是指兩個以上人或法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按照聯合國發展組織編寫的《發展中國家合營企業協議指南》的分類,合營企業有兩種,一種為股權式合營企業,另一種是契約式合營企業。股權式合營企業中合營各方的關系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各方出資必須折算成同一的貨幣單位,然后出各方出資額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據此分配企業的利潤、虧損和風險。契約式合營企業的特點在于合營各方的出資可不必折算成同一的貨幣單位,各方利益、風險及損失的分擔可以通過合營合同的約定來進行。而在國際實踐中,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可以回納為公司和合伙兩類。(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頁。)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合營企業概念本身已包含了我國法律所稱的合資經營企業與合作經營企業兩種企業形式。在我國,合作經營企業吸收了國際上契約式合營企業的特點,但它既有別于契約式合營企業,又有別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莫凌俠:《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及法律特征》,載《政***壇》2000年第3期,第38頁。)
固然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和組織形式的規定并不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的條件規定,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實踐中,法人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合作企業的性質如何,和實踐并無定論。)
但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卻明確規定,合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再加上該法出臺之時,我國尚未頒布《公司法》,以至于使得國人以為合營企業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就是合營企業。實際上,從公司制度的角度看,股權式的法人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除有限責任公司外,還有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其他多種形式,當然這取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世界各國對公司的形式的規定不盡相同,如有的國家規定公司的形式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無窮公司等。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國有獨資公司。)
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特點分析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之處除前述是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其共同特點還表現在兩者出資方式基本相同、都是商事性的即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都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股東的出資行為等方面。(郭壽康、趙秀文主編:《國際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273頁。)
本文主要從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與國內股份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比較的角度,思考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存在的題目,并揭示其所具有的特點。?
(一)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中的中國股東題目?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除中國股東外,還有外國和其他地區的股東。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外國股東可以是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的公司、企業和經濟組織是指在中國境外設立的,而這里的個人,通常是指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公民,但也包括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同胞,(《暫行規定》第27條)
甚至包括在中國境外取得了居住權的中國公民。根據《公司法》規定的精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而根據《暫行規定》的規定,(《暫行規定》第1條。)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中國股東只能是中國的公司、企業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組織,而不包括中國自然人。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應該包括中國自然人。理由是:?
1.立法否認中國自然人的股東資格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限制中國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我國個體經濟與其他經濟成分同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中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這是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顧敏康:《試論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若干法律題目》,載《國際經濟***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頁。)
可見,僅從這個角度講,否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是極不公道的。?
2.答應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具有可行性?
在1979年制定第一部外資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時,中國利用外資工作剛剛起步,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人們對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熟悉也剛剛開始,個人的經濟能力也很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將中國自然人排除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范圍之外,是符合當時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對外開放的擴大,這一限制已受到立法及實踐兩方面的挑戰。?
(1)在立法方面,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在廢止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其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取消了根據涉外屬性對合同進行劃分,承認自然人有訂立“一切合同”的權利。2003年3月12日頒布實施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更是有條件地確認了中國自然人在并購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地位。(該暫行規定第10條第三款規定:“被股權并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準,可繼續作為變更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保├碚撋,并購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該包括外商投資股份公司。?
。2)在實踐方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個體經營者的經濟實力已有了很大的發展,在江蘇、廣東等地,已答應個體工商戶經申報特批作為投資主體參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李萬強:《我國外資法規的若干題目》,載《國際經濟合作》1995年第4期,第52頁。)在這種情況下,仍拒盡承認自然人對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投資權,無疑會阻礙外商投資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這與我國改革開放的根本目的是相違反的。?
3.答應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具有必要性?
(1)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的精神,(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同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該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同等”。)從本質上講,自然人向外商投資股份公司進行投資的活動應該屬于民事活動的范圍,從各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同等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承認自然人對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投資權,本質上屬于民法同等原則的邏輯結果。?
(2)近年來,我國證券法律制度及證券市場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我國已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設立了兩個股票交易市場,F實中存在大量的含有B股、H股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假如答應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但卻禁止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從實際操縱看,就是不答應自然人在股票交易市場購買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票,其結果必然導致中國證券市場的極度混亂,不僅政府難以治理,就是自然人也會感到極為困惑,而對已經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來說,意味著其只能向機構投資者融資,這樣的融資渠道豈不同樣是很窄,答應外商投資企業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就會只具有立法上的意義,而無實際上的意義。而實際上,這種立法規定也已被后來的立法所突破。2001年5月17日原外經貿易部發布《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題目的通知》,(該《通知》對現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申請上市A股或B股應具備的條件等題目作了明確規定。)2001年11月5日原外經貿部和中國證監會又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題目的若干意見》,(該《若干意見》進一步就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上市A股或B股的題目作了規定。)就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上市發行A股或B股題目作出了規定,其重要意義在于體現了國家答應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市場上發行A股的精神。假如說以前的B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國自然人在證券市場上的行為,外商投資企業發行A股更直接為中國公民通過證券市場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提供了法律依據。?
。ǘ╆P于注冊資本最低額及外國投資者在其中所占的股權比例題目?
《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三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5%.”本條規定實際上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題目:?
1.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實行實繳資本制,這一規定與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精神相一致。?
2.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這一數額同我國《公司法》相比有所進步。(我國《公司法》第78條第2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規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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