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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制度的若干題目
[提要]:債權人會議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債權人會議的制度構建和運作方式以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設定等均應圍繞此一定性展開。為便于充分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應當承認和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聽取報告權、選任常設的監視機構權、決定營業的繼續和停止、指示破產財產的治理等職權,這在我國“破產逃債”現象較為嚴重的情況下尤為重要。[關鍵詞]:債權人會議、破產程序參與權、制度重構
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
債權人會議的性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它不僅與各國關于債權人會議的不同立法例連在一起,而且與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及其與破產程序中的其他機構的關系連在一起,債權人會議的定性題目直接決定著其在破產程序中的程序地位。
就各國立法體例來看,關于債權人會議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1)既規定債權人會議作為全體債權人的議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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